日期:2019-04-28 来源: 作者:admin
4月20日,区域协同立法高层论坛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顺利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承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协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港澳办、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上海市社科院、华东政法大学、东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单位100多名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社会科学报、民主与法制、羊城晚报、南方网等记者朋友出席了本次论坛。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景文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石佑启教授等领导、专家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主任朱最新教授主持。
大会现场
在开幕式致辞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石佑启教授代表学校向与会的领导、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对论坛召开表示衷心祝贺。随后,他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及学校法学学科的发展情况。他指出,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鼓励下,在兄弟院校的支持和帮助下,学校法学学科近年来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围绕本次论坛主题,他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为区域协同立法研究提出了新方向和新要求,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到立法研究工作中来,凝神聚力,为推进我国地方立法发展、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石佑启致辞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景文教授简要介绍了研究会近期召开的立法研讨会。他认为,与之前召开的多次研讨会相比较,本次论坛的重点在"协同立法".协同立法作为一种新探索,并非尽善尽美,仍需要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他指出,协同立法有许多形式,比如京津冀、长三角等都是在国家改革的大方案中进行考虑,在中央层面都有一个发展战略的规划,但中央规划如何到落实地方需要重点探讨。具体到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立法,还必须在尊重与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处理好港澳与内地之间的关系问题。
朱景文致辞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首先对中国法学会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他认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出台的背景下,本次论坛研讨区域立法协同问题,恰逢其时。他强调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法治工作的指导。他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国是根本,两制是优势,三货币三税区是灵活,三个法律体制是难点,应当从依法、高效、优质、廉洁四个方面来展开。希望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积极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献计献策,使大湾区朝着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梁伟发致辞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代表中国法学会对论坛召开表示衷心祝贺。他首先回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活动。他指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能够增强港澳地区的向心力和国家认同,促进港澳与内地融合。他认为,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一国两制、坚持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基本进路,还有必要借鉴世界其他湾区的先进经验,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应当引导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投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伟大实践,加强成果转化,形成高质量的对策建议。
王其江致辞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随后,论坛围绕区域协调发展与立法研究、粤港澳区域发展与法治建设研究、区域治理与法制建设研究、绿色法治与地方立法研究展开主题研讨。
第一场主题研讨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石佑启教授主持。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以"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价值与法理意义"为题作发言。他认为,区域协同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领域的最新实践,它具有能够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保障协同战略实施、提供区域间协商途径的实践价值,并具有深刻的法理意义,能够弥补现有法律供给的不足,改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博弈,弥合地方间法治发展的差异。深圳大学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发言的主题是"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历史回顾、现实障碍与机制完善".他认为,三个单独关税区与三个法域、立法主体多且行政级别不一、市场在立法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薄弱等因素制约大湾区立法协调机制的构筑,鉴于此,大湾区应由全国人大夯实机制的法律基础,设立立法协调机构,多维度创新立法形式,扩大立法活动的公众参与,以系统构筑立法协调机制。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就"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法律问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区域协同立法是立法领域产生的新事物,但它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以及现行的立法体制,都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理论中对区域协同立法的主体、事项、方式及协同合作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尚缺乏充分的研究,一些地方开展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也值得怀疑,因而建议有关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区域协同立法包括区域协调发展的整体部署,在宪法法律的轨道上进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副主任杨治坤副教授以"区域合作法:区域治理的基本法律规制"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区域合作法应当保持外在结构的逻辑自洽,采用"综合立法-单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在立法策略上先制定行政法规后制定法律,并以地方立法与之配套,以逐步构建起我国区域合作的硬法规制法律体系。主题发言后,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亮教授对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点评。
第一场主题研讨:区域协调发展与立法研究
第二场主题研讨由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主持。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刚志教授就"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战略及其法治实施"作主题发言。他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战略价值,大湾区各城市可以通过行政协议等机制,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总体规划》,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府联席会议机制与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构造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法治实施机制。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朱孔武教授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治理的法治实践"进行主题发言。他认为,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家战略,不仅是一个经济项目,更是国家全面走向现代化的综合改革试验区,因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仅注目于世界三大湾区,更应该借鉴欧盟、北美自贸区的经验,探索在粤港澳湾区设立更高效便捷的协调机制,并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保障湾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中山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于海涌教授就"中国信托立法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协同的启示"进行主题发言。他认为,就信托业的前景而言,粤港澳大湾区在信托制度的创新上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它具有以下区域性的优势:一是粤港澳大湾区有充足的可理之财,信托法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二是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打造大湾区信托业的诚信品牌;三是利用大湾区的立法政策的优势,通过立法协同完成信托业的金融创新。广东省司法厅副处长黄涛涛博士以"法治建设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策研究"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应着重从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协调机制、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保障立法、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政务服务和行政执法合作、强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司法保障和司法合作、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交流等方面,不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事务合作。浙江万里学院法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易凌教授以"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研究"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在大湾区的整体融合中,必须法治先行,在立法协同路径上,通过建立立法协调机构到制定统一的"示范法",逐步开展与仲裁一起稳步推进,为将来台湾地区的回归及与大陆的协调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主题研讨后,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徐澜波教授,深圳大学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法学会港澳基本法研究会会长邹平学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领军学者陈云良教授对五位发言人的报告作了点评。
第二场主题研讨:粤港澳区域发展与法治建设研究
第三场主题研讨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主任朱最新教授主持。东南大学城市治理与区域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于立深教授就"区域发展权的国家法保障"进行发言。他认为,区域协调发展必然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的反思,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通过"区域发展权"的均衡性配置、国家法保障和政府放松管制,以确保不同行政区域的充分平等性竞争。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谢伟副教授以"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法的差异与协调"为题作发言。他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存在差异化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构造,应通过构建权威机构协调各部门首长负责制、同时构建大湾区水污染防治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签署"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合作斜协定"等方式弱化差异。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煜兴副教授以"论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的转化实施机制——以粤港澳大湾区规划为例"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大湾区区域规划中由于体现着不同的法律基础、法律体系、法律制度,造成三地间法律适用层面有所冲突,破除这些问题的途径在于廓清粤港澳规划中的法律困境,并针对其法律转化措施进行制度化设计。中山大学叶一舟副研究员就"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了发言。他认为,学界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涉及到法制建设以及需要什么方面、什么形式的法制建设等问题仍存在分歧,并就当下探讨所触及的基本问题以及相关争议,就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建设的基本路径、基本形式与基本框架进行了阐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立法基地专职研究员黄喆博士以"区域行政协调的立法检视与规制完善"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区域行政协调已在区域公共治理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并取得初步成效,但也表现出以行政命令替代区域行政协调、以人情关系主导区域行政协调等失范问题,因而需要通过对区域行政协调的立法检视指出现行立法的缺陷,并从构建区域行政协调顶层法律设计、规范区域行政协调实施主体、健全区域行政协调程序、强化区域行政协调责任制度等方面着手,推动区域行政协调的规制完善。主题发言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杨桦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沈太霞副教授对五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点评。
第三场主题研讨:区域治理与法制建设研究
第四场主题研讨由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郭天武教授主持。惠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易清教授以"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协同机制探究"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大湾区环境保护的立法协同机制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大湾区环境保护协同机制设想为:组建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各市地方立法的常设机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执法机制;构建律师参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协同机制。五邑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继远教授以"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及相关区域保护的权利限制及其救济——以珠三角广州、佛山、东莞、江门四市地方立法样本为研究视角"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物、公物、文化遗产和文物价值"四重特性,存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经济价值和文物价值双重权利冲突,通过考察美国、法国、日本和意大利等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和我国和珠三角广州、佛山、东莞、江门四市地方立法现状,认为应当完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及相关区域指定、登录等正当程序,保障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及相关区域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建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激励保障制度。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研究员古小东教授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的优化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作为发言题目。他认为,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污染物的移动性以及环境利益的一致性,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意义重大且极为迫切,虽然粤港澳大湾区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进一步完善机制,因而应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实现利益责任协同、保护主体协同、保护对象协同、政策工具协同,即"一个基础、四个协同".暨南大学法学院高轩教授就"论地方人大立法机制的完善——以地方立法立项为研究对象"进行发言。他认为,地方立法立项是地方立法准备阶段的重要环节,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整体不完善以及法制观念陈旧等多种现实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当前地方立法立项机制从规范到实践均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因而有必要在多角度分析地方立法立项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当前比较法与国内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地方立法立项机制予以完善。主题发言后,东南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孟鸿志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绿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谈萧教授对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点评。
第四场主题研讨:绿色法治与地方立法研究
年会闭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袁泉院长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松山教授、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郭天武教授作了精彩的大会总结。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景文教授宣布论坛圆满结束。
大会总结
大会合影
内容来源:广东省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