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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立法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日期:2019-04-02 来源: 作者:admin

   2019年3月23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法学家》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立法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顺利召开。

    本次立法研讨会群贤毕至,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妇联权益部、江西省人大法制委、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黑龙江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法学、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等六十余位专家参与了研讨。与会学者立足司法实践、深究立法理论,就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持久地讨论。大会集学术智慧与创见,融立法理念与精神,为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编纂工作提供了有益且宝贵的立法建议及理论支持。


 

 

    本次立法研讨会内容丰富充实,共分为两大分编及六个议题。整场会议均采取“主题报告+与谈+自由讨论”的模式,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立法草案进行研讨。


 


 

    

    开幕式庄重而热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主持开幕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段京莲主任首先致辞。她指出,本次立法研讨会它是在中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立法编纂的关键时刻和针对现行婚姻家庭编立法草案和继承编立法草案中争议较大、复杂棘手的立法问题进行的针对性非常强的会议。此次会议期待已久,她将会把与会人员的真知灼见及立法建议带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地反映于立法规定之中。紧接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致辞。首先,他强调家与每一个人伴随终生而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法典的编撰没有比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编纂更为重要。其次,他指出本次立法研讨会的召开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段京莲主任能够把与会者的宝贵意见反映到民法典编纂的具体工作之中。最后,他表达了对本次会议的主办方、与会学者以及办会人员的衷心感谢。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教授为会议作了主旨演讲。首先,夏会长对本次立法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肯定。其次,她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全面而系统地提出十项建议:第一,改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立法。第二,修改立法体例,增设监护一章。第三,增加规制非婚同居关系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增加夫妻的人身权规定。第五,完善夫妻债务的规定。第六,增设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第七,适当扩大法定继承的范围,将儿媳、女婿作为酌分请求权人。第八,增设特留份制度。第九,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第十,增设继承抚养协议的制度。

 


 

 

    会议第一部分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单元的主题是“瑕疵结婚登记的效力”,由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薛峰庭长和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刘永廷讲师为主题报告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为与谈人。

    在主题报告环节中,杨建顺教授发言:首先,强调要明确结婚登的目的是为人们的婚姻起保障作用。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的规定有待商榷。其中第四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6条规定结婚登记的方式及内容应予再审视。补办婚姻登记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需要明确一是婚姻登记属包含实质审查的登记、事前登记,二是婚姻登记以受理登记为登记生效时间,三是对违反登记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四是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立法规定不宜机械、单一。

    薛峰庭长发言:第一,北京一中院行政庭涉及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定主要有:一是类型集中,二是民行交叉特色显著,三是对涉婚姻登记的行政案件审理观点各异。第二,明确婚姻登记为行政确认行为,对婚姻登记应当采取较宽松的立法态度。第三,建议增加规定登记行为与婚姻关系的条文。第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6条规定的登记不同于第855条规定的登记。最后,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宪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差异性,婚姻家庭编应当贯彻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文化。

    刘永廷教授发言:第一,瑕疵婚姻登记属于违法较轻微的行为,是行政法上的错误行为。第二,婚姻登记是特殊的行政行为。第三,建议增加关于婚姻登记的条款。第四,婚姻家庭编应当代表二十一世纪民法典的编纂水平,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发展趋势融入其中。

    在与谈环节中,马忆南教授呼吁降低法定婚龄和改造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制度。对于前者,男女法定婚龄都降低为20周岁。对于后者,强调将现行法律规定关于婚姻无效的理由作为婚姻撤销的理由,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婚姻撤销的纠纷。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学者们主要认为:第一,增加两项规定,即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婚姻有效;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有效。第二,重视并增设罚则条款。第三,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不宜将婚姻无效的事由过度扩大。



 

 

    会议第一部分婚姻家庭编中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清偿原则”,由中国人民大学孙若军教授主持。全国妇联权益部高莎薇部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为主题报告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为与谈人。

在主题报告环节中,高莎薇部长指出:第一,全国妇联是妇女儿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有责任、有义务推动解决该问题。第二,全国妇联建议一定要通过立法彻底地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即建立婚姻家庭的代理制度,明确家事代理的范围,明确共债共签,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当中。第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的行为认定,要采取民刑分开的立法态度并加大刑事方面的立法研究。第四,传达谭主席的指导思想,她强调,建立新时代婚姻家庭制度,应当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坚持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家庭观、妇女观,科学构建体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既要回应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也要体现新时代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对美好婚姻家庭、幸福家庭的新期待、新需要,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和交易安全的关系。同时还强调,婚姻家庭制度的设立一定要弘扬社会价值观,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一定要体现习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指示,保证家庭的养老育幼的功能,保证家庭生活的稳定与团结。

    高圣平教授发言:第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夫妻共同体的构成类似于一个合伙,首先,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树立基本规则意识。若以连带债务为基础构建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必然会出现侵害夫妻配偶一方的情形,实属不妥。

    曹险峰教授发言:一方面,代为宣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教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建议。另一方面,关于家事代理权的问题研究。第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37条中规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的写法不当。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第二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建议:一是若将该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应当补充不当得利、侵权之债。二是概念“夫妻共同债务”值得商榷。

    冉克平教授发言:第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24条采取夫妻捆绑主义,这可能也是导致结婚率低的罪魁祸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规定是否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存有争议。二是理解日常家庭代理权应当把握:目的是为了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手段是否具有适当性,运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建议引入合同法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以保护交易安全。

    在与谈环节中,王轶教授总结:采用类型化的方式思考夫妻共同债务,区分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两种情形。对于法定之债,基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服务于家庭生活的目的发生的法定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能够主动证明不是为了家庭生活的目的,不是在家庭共同生活中间发生的债务除外。对于约定之债,属于家事代理范围按照家事代理的原则处理,但如果夫妻双方经有约定排除了对法律允许进行家事代理事项的家事代理权,且该约定能够为交易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作为超出家事代理范围之外的原则上为共债共签,但有两个例外:一是超出家事代理的范围,但交易相对方能够举证是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或者需要,二是不是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也不是家庭生活的范围,又没有共债共签,但如果交易相对方能够举证证明一方的举债使夫妻另一方获益,获益的一方应该在获益范围内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贾林青教授指出:关于债务清偿,第一,不宜一概都用有限责任,应当进行区分。一是区分经营型债务和生活型债务。二是区分正常债务和恶意债务。第二,应以清偿之时作为清偿的时间点。第三,引入第三方机制如担保制度、商业保险。

    石佳友教授指出:第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37条规定家事代理的范围太大。第二,建议一是修改共同债务这一概念,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颠倒,应当第一条为家事代理,第二条为共债共签是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37条规定两个例外,一是排除经营型债务,二是排除数额显然过大。同时,不赞成夫妻债务适用有限责任。

    李洪祥教授指出:应采用法律行为理论加用途论。第一,意思表示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四条规定需要斟酌。第二,需要考虑家事代理权范围的合理性。第三,建议排除第837条。


 


 


 

    会议第一部分婚姻家庭编中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定(含人工生育子女)”,由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郭兵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教授为主题报告人,四川大学杨遂全教授为与谈人。

    在主题报告环节中,薛宁兰教授指出:一是亲子立法的概念术语较混乱。二是应对传统立法进行改造:第一,总体思路上把亲子关系作为和夫妻关系相并列的独立一章。第二,内容上要认识到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价值。第三,实现亲子关系制度的体系化,即一是关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确认,二是关于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确认。最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50条的规定必须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此同时,亲子关系至少用三个法律条文加以规定。第一条是关于亲子关系的推定,第二条是关于亲子关系的否认,第三条是关于子女的认领。

    在与谈环节中,杨遂全教授总结:第一,结婚制度不能控制得太严。第二,关于夫妻债务,一是应当引入有限责任。二是关于借贷时间,要考虑双方可获收益的范围内承担,要明确无限责任属道义责任。立法建议:首先,一是应当出现“生育”两字,二是建议加入关于人的基因权利,三是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决定权、平等的处理权”改为“夫妻对共同生育的事务或者权利有共同的决定权或平等的决定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对生育权的救济是必要的。最后,关于婚外同居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并增加一条医学辅助生育。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学者们一直认为:第一,亲子法的地位一定要提高,亲子关系一定要在家庭法中着重突出。第二,亲子确认和亲子鉴定的问题一定要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稳定出发加以立法。其中,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非常重要,鉴定是例外。第三,对代孕母亲禁止内容应当由法律做出回应。


 


 

    会议第一部分婚姻家庭编中第四单元的主题是“监护制度”,由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李霞教授为主题报告人,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王竹青教授为与谈人。

    在主题报告环节中,李霞教授指出:建议增设监护一章,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成年人监护包括监护和协助两个内容,并在尊重《民法总则》的框架下用六个条文加以完善。并且建议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第789条规定“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改为“本人和其监护人”。

在与谈环节中,王竹青教授指出:辅助制度(协助制度)应当是和监护制度相并列的制度,一定要从监护当中分离出来。立法建议:首先,应当对《民法总则》中的条款进行修订,如《民法总则》第23条、第28条,并增加辅助人的职责条款。其次,增加婚姻家庭编中监护制度的安排,一是把辅助人的范围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的职权相区别。二是对成年监护制度重新设计。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学者们的主要观点有:第一,婚姻家庭编应更名为亲属编。第二,立法总体思路为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中仍存有缺憾的制度应当在亲属编中增加条文补充规定,尤其增加监护监督制度,一是设定监护监督人,二是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第三,从立法内容上讲,监护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人的监护和辅助。未成年人监护分为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和非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成年人监护不仅涉及财产也涉及人身,人身监护中较前沿的是医疗预嘱。单从监护层次上讲,监护应当分为监护、保佐(辅助)。第四,关于委托监护,建议通过家庭委托家庭如通过委托邻居、爱心家庭等进行监护。第五,无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应当立即废除。采用协助制度替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协助制度的内容包括:一是《民法总则》第33条,二是医疗预先决定。第六,应当立即切断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之间的关系。


 


 

    

    会议第二部分继承编中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陈苇教授为主题报告人,烟台大学法学院郭明瑞教授为与谈人。

在主题报告环节中,陈苇教授指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予调整:第一,建议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第二,调整祖父母在后面顺序,兄弟姐妹在前一个顺序上。第三,把配偶列为不固定顺序。第四,增加配偶继承人的特殊权利和处于后顺序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特殊权利,即对特殊遗产的先取权、终生使用权。建议:第九百零六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子女。

第二顺序:父母。

第三顺序:兄弟姐妹。

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与第一、二、三、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在与谈环节中,郭明瑞教授指出:首先,调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父母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财产向下规则不相符合。第二,将配偶列为不固定顺序更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利益。其次,坚决反对两个规定。第一,不赞成规定兄弟姐妹代位继承。第二,不赞成继承编草案中第908条对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规定。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学者们争议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关于配偶继承的规定。一是考虑把配偶列为不固定顺序是否会带来法律风险。二是应适当地照顾配偶的特殊身份,但不宜使配偶继承份额过大。第二,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规定。有学者赞成保留,因为它体现了中国本土特色的传统文化。有学者建议删除,因为它已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合。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分,这是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三,关于继承协议。学者们一致认为应当把继承协议写入继承编,即继承范围内的叫继承协议,继承范围外的叫遗赠抚养协议。有学者认为,继承协议应当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第四,父母继承顺位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将父母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社会实践的需要,并且在物欲膨胀、亲情淡化的时代,此规定正是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学者则强烈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否则与财产向下规则不相符合。第五,关于后位继承。有学者认为应当增加后位继承。有学者认为需要考察后位继承在当代现实生活中有多大适用的余地和需求。一旦涉及后位继承,前手继承人的处分必然会受到限制,立法应当如何规定。第六,关于放弃继承,有学者认为是否可以理解为是预先的遗产分配协议。但当涉及第三人时,当然无效。有学者认为,当放弃继承影响义务履行时,应当禁止。第七,关于代位继承。有学者认为,如子女存在,孙子女只能代位继承,但要增加限定。建议赋予孙子女单独的代位继承权。有学者认为,法定继承的顺位安排与代位继承的扩大都属价值判断,它需要达成价值共识。


 


 

    

    会议第二部分继承编中第二单元的主题是“遗产管理人”,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陈苇教授为主题报告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为与谈人。

在主题报告环节中,陈苇教授指出:《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涉及遗产管理的条文主要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欠缺遗产清单制度;二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够全面。

    在与谈环节中,杨立新教授指出:第一,关于遗产管理制度。立法应当规定得更为详细。第二,法定继承中应当关注孙子女直系卑血亲、父母的继承顺位、配偶的继承顺位以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