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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两岸人权论坛:研讨性别平等权保障

日期:2018-07-17 来源: 作者:admin

 2018年6月29日至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的、以“性别平等权的保障”为主题的第三届两岸人权论坛在南京市成功举办。来自海峡两岸30多家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妇女权益实务机构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性别平等权基本理论”“婚姻家庭领域性别平等权”“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权”“就业领域性别平等权”“性别平等权的保障机制”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人权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话题,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研究人权问题,应当秉持开放的心态,以跨学科的研究视角,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从经济、社会、法律、政治等各种角度展开探讨。人权系列论坛致力于为两岸专家学者搭建四个平台:即学术交流的平台、开放讨论的平台、跨学科研究的平台、感情交流的平台。在全球范围内,性别平等问题业已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挑战之一。两岸的专家学者有义务来共同研究性别平等在当代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发展。 

 

    

    台湾东吴大学副校长董保城教授在会议开幕致辞中指出,本次与会学者来自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商学等各个专业领域。这么多跨领域、跨学科的专家荟萃一堂,集中探讨研究人权议题,一定能够碰撞出更多思想火花,开辟新的议题,促进两岸共同人权价值的实现。而如果人权的共同价值能够实现,两岸所面临的许多问题或许便会迎刃而解。 

 

 

    南京市妇联副主席魏群在开幕致辞中表示,在省妇联的直接领导、指导下,南京市妇联最近几年在性别政策法规、性别咨询评估等保障妇女平等权益方面做了一些有特色的工作。她表示,基层开展实务工作需要理论资源支撑,南京妇联希望能够在理论层面、法理层面得到各位专家学者的指导和支持。
性别平等问题是当代人权保障中的重大议题,两岸学者都非常关注。大陆和台湾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性别平等保障制度。在会议中,两岸学者分别介绍了大陆和台湾地区在妇女权益及性别平等方面的制度、经验和做法,尤其就立法的女性视角,婚姻、就业、教育等领域性别平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一、 性别平等权保障的总体状况及基础理论 

 

 

    中华女子学院刘伯红教授从中国落实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的角度探讨了大陆地区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取得的成绩以及所面临的挑战。所取得的成就主要包括:在国家和地方一级政府建立和运行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制定并实施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将妇女发展和妇女权利保障纳入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采取多项政策和措施保障妇女人权、中国政府认真提交履约报告并接受审议。应当看到,大陆法律法规对妇女人权的保障与公约要求尚有差距,法律中对歧视的定义尚需进一步明确和充实,不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比较弱,公约不能在司法中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甚至还有很多的法官和律师根本就不知有此公约。因而,尽管履行公约的成绩巨大,也要看到履行《公约》所面临的一些挑战,其中主要包括:需要进一步加深对《公约》精神的理解、尽快建立人权保障机制、继续完善和执行法律和政策、加强全民的人权教育、更加注重发挥民众和非政府组织对保障妇女权利的积极作用。 

 



    台湾大学社会学教授薛承泰运用详实的数据介绍了台湾性别差异的近况。比较了近年来男性和女性在劳动人口、就业人口、劳动参与率、就业率、失业率等方面的差别。对大学各层次及各类专业中学生构成、监护权、家务劳动分工、育婴留职停薪、家庭暴力、健康状况、寿命、婚姻、家庭女户长、贫困等方面的男女差别也进行了数据比较,并分别作了评析。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当今台湾的性别平等依然是一个值得严重关切的重大问题。尤其随着老龄化、少子化等问题的日趋严峻,性别平等问题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台湾中兴大学法律系李惠宗教授从政府积极推进平等的义务的角度论述了男女平等原则及权利的落实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男女平等的要求,不只是“客观法规范”,同时也是“妇女的主观权利”,得作为提起诉讼的“保护规范”的基础;除了透过教育改变一般人的观念外,国家也有义务针对事实上状况,采取“优惠性差别待遇”,以消除历史、传统或宗教对女性地位具有贬抑性的社会偏见。李教授检讨了台湾目前存在的一些突出的事实上性别不平等案例,并特别指出,现今男女平等的问题,从早期“禁止歧视”到现今应积极促进实质平等的问题,男女平等不是法律上是否明文规定以性别为区别对待基准所产生的问题,更多是“如何落实女男平等”的“正当性”实践问题。正当性有两个大的面向,一是从“男女平等”的“二性平等”进入“性别平等”(其中蕴含“同性恋婚姻”问题、“特别性别”问题,包括变性人、双性人等问题),二是国家如何从男女“事实上不平等”的状态,积极采取消除事实上不平等的措施,以使男女臻于“实质平等”。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张万洪教授从残障的角度探讨了残障女性基于其性别面临特殊的挑战问题。大陆残障妇女的人数约为4000多万。但残障妇女这个庞大的群体在国内文献研究和议题发展里鲜有被呈现。由于社会性别领域与残障领域对彼此了解不足,社会性别领域和残障领域的合作在国内依旧是一个挑战。残障女性所面临的挑战因年龄段、地域、障碍类别而有所不同。将女性主义理论和残障的人权理论相结合,研究和探索伤残女性主义的未来发展,既可以丰富女性主义的反思面向,也可以为更好的行动空间提供必需的理论支持,达成社会性别和残障议题的共同发展。 

 

 

    台湾政治大学特聘教授、女性学学会理事长王晓丹认为,法律已然成为性别实践的重要场域,有必要从性别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出发,透过女性主义的视角来观察和评析台湾的相关法律实践。在具体的法律操作、法理辩论以及法律日常建构的脉络中,她通过对“司法中的性别盲”、“法律战场的性别辩论”以及“法律对性别关系的影响”三个不同向度的议题分析,说明了法律作为一种性别实践,早已成为女性主义运动实现性别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提升主体能动性的重要场域。法律以其自身的国家强制力,有助于增进司法实务的性别意识、创造法律辩论的性别向度、以及提升人民法律日常实践的性别力道,这些都是改变性别文化的重要渠道。在台湾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依然受到法律以外多重因素的影响,而未来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必须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才得以在法律、做性别,发展出改变父权文化、包括性别正义的社会关系。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邱昭继教授探讨了女权主义法学的马克思主义色彩问题。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运动是女权主义法学产生的重要背景,它为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和强大的动力。女权主义法学从马克思主义那里获得了方法论的启示。女权主义法学继承并发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解放精神。女权主义法学家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大男子主义特征,进而号召广大妇女与资本主义父权制作斗争。妇女解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消除针对女性的不公平的法律并建构公平的法律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 


    二、 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权 

 

 

    台湾清华大学谘商中心主任、物理学系王道维教授回顾了台湾社会在同性婚姻相关议题上的争议过程,认为同性婚姻虽是个明确的法律议题,但在实质面上它却连结到更多相当复杂又真实存在的族群情感纠结。他简要介绍了立法争议背后赞成或反对同性婚姻的族群样貌,指出适龄性且个别化的教育资源是推动争议双方在经验同理上的必要投资。从法律观点的差异来看,同性婚姻争议的本质更可能是双方在对人性的本体论认识与思维的方法论上有显著的不同。王教授试图揭示争论双方论述中所可能忽略却重要的部分,并希望作为其他地区未来面对相关议题时如何降低社会纷争并尽快达成共识时的参考。 

 

 

    台湾政治大学商学院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助理教授许牧彦博士,从人权本质的角度对台湾“大法官会议”2017年5月24日公布的释字第 748 号“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的解释文予以评析,认为在748释宪文中,大法官定意要由“婚姻自由”推出“同性结合自由”,才导致推理跳跃、论述不严谨等问题。他建议,应制定同性结合特别法或民法亲属篇同性结合章,并将“同性结合”分为“同性配偶”、“同性伴侣”两种。任何人都可以选择进入异性结合(婚姻)的配偶关系、或同性结合中的同性配偶及同性伴侣关系。但是,三种关系形式在同一时间只能择一而行。在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上,这将给予同性结合更多弹性与选择的空间,使不同性倾向的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选择他们所要的结合型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卜卫教授结合其本人在过去10多年参与倡导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经验及体会,从妇女人权角度探讨了我国反家暴的立法及实践问题。人权是人类追求的共同价值,基于人权框架进行反家庭暴力倡导,就是要建立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倡导框架,在立法过程、法律执行、社会动员等方面都需要从人权视角进行审视。反家庭暴力的倡导策略,既需要立足中国国情,也要参照基于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国际人权框架。卜教授详细介绍了基于以受害者为中心的人权框架的反家暴倡导过程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如定义家庭、家庭之内的人权、“家庭暴力”从私领域向公共领域的话语转换、界定“基于性别的暴力”等)、对家暴的预防(比如传播价值观、反家暴速成等)、处置(涉及到以暴制暴的案例)、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涉及到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等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曲相霏教授基于近5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裁判文书对“出嫁女”土地权益的司法保障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增强出嫁女土地权益司法保障的可行意见和建议。调查发现,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涉嫌违法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当慎重,尤其是当存在相关契约、合同时往往把问题推给法院。法院对这类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有两种,一是消极回应,即当事人的诉求往往先因程序性问题被驳回,实质性问题因此得不到恰当的审理;二是积极回应,即法院直接推翻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的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利益分配的决定,并阐明贯彻落实宪法性别平等的规范性文件对违反该原则的村规民约等等具有溯及力。当前关于出嫁女土地权益司法保障的主要问题在于:当事人往往因程序性问题而败诉;如果当事人曾经签订过于已不利的合同,证明合同非自愿签订困难;司法裁判执行困难;当事人请求补偿难以得到支持。
广州大学法学院何群教授以配偶从事家务劳动的定位为例,讨论了婚姻法领域男女平等权问题。平等权作为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同等或类似情形对等对待的权利,理应包括配偶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同等对等对待的权利。在婚姻法上将配偶方(一般是妻子)从事家务劳动定位为一种职业,是完善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权和人权法制建设的需要。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唐芳博士认为,我国已经形成以生育保险制度为核心,生育救助和生育福利为辅的生育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专章规定了生育保险制度,赋予女职工生育保险权。迄今共11个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规定贫困妇女生育救助措施。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立法也包含生育社会保障的内容。随着我国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女性就业压力增加,现有的生育保障制度在实现促进性别平等价值方面的欠缺更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窄,生育成本社会化不足,用人单位承担许多保护生育女性的成本,政府承担生育保障责任较弱;育儿支持福利制度不足;男性生育保障权不足,男性生育健康保障的缺失,父亲生育休假权不足。依据社会性别平等理念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应当扩大生育保险范围,加强政府在生育保障中的责任,建立育儿支持福利制度,赋予男性生育社会保障权等。

    三、就业领域的性别平等权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姜秀花研究员分析了大陆地区在妇女就业方面的立法政策、就业保障成绩及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就业权的建议。通过展示一系列具体数据,姜研究员说明了大陆地区近20多年来在妇女就业方面取得的重要进步。这主要表现在:妇女就业规模扩大,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比例有所回升;职业层次提高,就业结构有所改善;女性社会保障程度不断提高;女性自主创业者增多,成为妇女就业新的突破点。她也坦率指出,妇女所面临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仍然严峻:诸如尚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雇佣平等立法,缺乏明晰的“就业职业性别歧视”概念;劳动力市场政府监管乏力,招人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偏低;妇女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下降;就业与家庭关系影响女性就业参与率等。完善劳动就业法律政策可以从几个方面展开: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模式,重视和分析经济政策的性别影响;以体面劳动为目标;明令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禁止并惩处歧视行为;详细规定就业歧视的主要方式、判断标准,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范围;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主动行动;进一步完善社会支持政策,平衡男女两性工作和家庭、改变传统性别分工,促进男女平等分享经济资源和发展成果,需要完善的就业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完善生育保险和婴幼儿照顾税收征收标准;完善扶持妇女就业创业的妇女小额贷款制度;建立和完善家庭友好型人力资源战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 

 

    台湾“中央研究院”焦兴铠研究员介绍了台湾性别工作平等立法的进程,认为在台湾目前仍是以男性为主导之社会,女性在职场上仍然面临结构性不平等之情形。工作性别平等立法的实施,逐渐消弭在就业上性别及性倾向歧视现象,也在推动工作与家庭生活之平衡。更重要的是,这些职场友善措施,附带促进了女性劳动参与率之逐年提升,性别工作平等理念也得以普及。目前在女性就业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男女就业上性别区隔情形仍然严重,同值同酬理念仍无法充分落实,“混合动机歧视”尚难界定,产假期间有待进一步延长,家庭生活与工作生活仍然无法调和,育婴留职停薪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托儿及托老问题亟待解决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朱晓青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分析了大陆妇女就业权的立法框架以及权利保障的实践状况。为确保妇女就业权的实现,大陆积极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妇女就业权实现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立法保障体系,司法保障机制对妇女就业权也提供了切实的保护。妇女就业权实现依然面临诸多问题或挑战,这主要表现为,近些年来就业中基于性别的歧视依然屡屡发生,如就业录用或招工中对女性的歧视;由于正规就业的困难而造成的非正规就业者中女性居多;非歧视条款的不够明确具体;有些法律法规尚存社会性别的缺失。 

 

 

    台湾东吴大学副校长、法学院讲座教授董保城讨论了台湾公务员考试录取名额男女分别设限的平等性问题。台湾在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中,对监所管理员、法警类科(法院与检察署)等设置男女比例限制。在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有关平等条款的解释文中,多数解释理由书使用“平等原则”一语,在性别平等的相关解释文中,则一律使用“平等原则”。从考试权的角度看,应考试服公职是机会平等,不是权利,只是平等原则之实现。从平等原则审查诸如体能测验之筛选机制的合法性,其性别差别待遇则必须是基于男女生理上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不同,“例外从严”检讨监所管理员等分定男女名额。从性别的角度看,公职考试方式也应多元化,除笔试外需增加心理测验、性向测验等,以利于录用到合格公职人员。 

 

 

    台湾常青国际法律事务所顾问律师、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客座副教授王如玄介绍了台湾女性就业的现状以及性别工作平等保护的立法框架,回顾了“性别工作平等法”的立法进程及其精神。她将对女性工作者的保护态样区分为四类:基于男女性生理构造之差异,针对女性工作者订定特别限制或禁止规定,如夜间工作之限制;母性保护,如产假之规定;禁止歧视的规定;促进就业措施的规定。其中对妇女工作的保护性规定与性别平等之间的关系经常引起争议。因而,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在谈平等时,讲的不是形式的平等,而是实质的平等;讲的不是保护式的平等,而且是矫正式的平等。王律师特别关注了性别工作平等法制的实务操作问题,对其中申诉处理机制的建构问题进行了评析,还对台湾性平法制的发展走向提出了建议。

 

 

    全国妇联权益部调研员钱叶卫博士介绍了全国妇联近年来在推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方面所做的努力,重点介绍了其中的促进妇女公平就业约谈制度。2016年全国妇联权益部制定的《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提出,对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过程中涉嫌歧视女性的,妇联组织可以对其约谈,指导其依法依规加以完善。该办法实施两年来,有效调动了人社等相关部门积极性,也推动了各地建立约谈机制。各地方妇联、工会、人社部门等单位积极开展约谈共建实践,纠正了用人单位的一些错误做法,进一步宣传了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这一约谈机制在实践中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如惩罚力度较小,诉讼救济渠道不畅,就业显性歧视、隐性歧视还需更明晰界定等。这些问题也为这一机制的完善指出了探索方向。 

 

 

    东吴大学心理学系王丛桂教授、东吴大学社会工作学系罗国英教授从文化所蕴含的价值与信念的角度探讨了华人两性在家庭与工作之间如何达成平衡的问题。他们指出了传统文化与社会经济对女性的结构暴力,认为家庭与工作的冲突虽是后现代化社会面对的普世化问题,但依然受到华人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华人文化价值体系中,高权力距离与高社会支配取向价值会妨碍两性在家庭与工作领域达成平权发展。传统社会取向与引自西方的个人取向工作价值与父母职责信念则让两性在家庭与工作领域做出不同的抉择。从人权的观点,无法要求个人牺牲自我成全家庭,比较可行的还是提倡建构职增益的职场与家庭环境吸引两性进入家庭。政府可以奖励支持友善家庭的企业,建构兼顾个人发展与家庭和谐成长的职场环境。社会与教育体制应着重于让男性接受平权性别角色信念,尤其是父母职责信念,并降低社会支配信念。友善家庭政策应该针对两性实施,让两性按照自己的特质与价值观念选择如何达成职家增益的目标。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律师对职场性骚扰司法审判案例进行统计分析(2010年-2017年底),对所收集到的34个案例进行案件数量与案由、受害人、事实认定、法条引用等八个维度的数据分析,进而试图从宏观上把握我国职场性骚扰司法审判整体状况。结合对案例的研究结果,考虑现实需求和可行性,提出三个层次的立法建议:一是建议人社部出台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机制的部门规章或是规范性文件;二是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反性骚扰条款,或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或是司法解释;三是建议制定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专门法律,或是制定《反歧视法》,在反歧视法对防治职场性骚扰做专章规定。 



    四、性别平等权的保障机制 

 

 

    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政法部张晓玲教授讨论了性别平等与妇女参政权问题。妇女政治权利在妇女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妇女平等享有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妇女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与性别平等有着内在的联系。大陆明确把实现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如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积极措施;制定了三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每一部里面都提出了消除性别歧视,规定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战略目标和具体措施等。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大陆妇女政治权利实现和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妇女参政比例偏低,妇女在担任公职方面,副职多、正职少,低层次多、高层次少,农村基层妇女参政比例较低。因而,需要进一步改革有碍妇女政治参与的落后观念和体制机制,进一步创新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不断推进男女在所有各级分享权力和决策方面的平等参与。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张丽娟重点介绍了江苏妇联在保障基层妇女平等参政议政权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江苏省从2004年开始起步探索妇女议事制度,2011年专门下发文件,对这项工作进行推进。目前全省约有1万个基层妇女议事会,在畅通基层妇女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在基层治理中纳入性别视角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多年探索实践中,江苏各地妇联因地制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妇女议事,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如以人为主导,以核心骨干进行议事;以事为中心,围绕问题直接议事;结合民俗文化,深入民间开展议事;社会组织牵头,融入社区居民议事。妇女议事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与面不够广、代表性不够、议事结果转化应用不够、持续性有待于加强等。这些问题有待在进一步的实践探索中通过完善制度机制等来解决。 

 

 

    台湾成功大学法律学系特聘教授兼社会科学院院长许育典从多元文化理念的视角探讨了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多元文化是一种对各类型的文化差异,予以尊重与维护的态度。保障多元文化的最终目的,在于人民的自我实现。具体来说,透过国家中立与宽容原则,让人民在文化事务上,能够依着自己内心的向往,进一步开展其人格。为达成多元文化建设的目标,在校园中建构多元文化的教育环境是关键。因为唯有从小让学生处于多元文化的教育环境中,其长大成为公民后,也才懂得尊重他人的文化自我实现。多元文化理念对性别平等教育会有重要影响,有助于培育多元文化教育环境。要建构一个多元的教育环境,师资的培育、课程的设计和教材的选用毋宁是最重要的因素,亦即如何培育出具性别平等意识的教师、设计出学习尊重性别特质的课程、选用多元文化的教材,乃成为能否建构多元教育环境的关键。 

 

 

    郭丽安教授和李星谦教授运用对网络数据库的档案研究法总共收集了53所师资培育大学(包含技职院校)的性别平等教育课程的开设状况,主要分析了台湾师资培育大学师资培育中心、通识教育中心、专业系所开设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现况。他们研究发现,台湾师培大学难以落实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教育专业课程,其原因主要有学生选课空间有限、修课人数不足、师资不足、不受学校及社会重视等因素。为在师资培育大学中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应当修订政策与办法,规定师资生应修习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师资生教师资格检定、教育实习的考评项目;为所有师资生开设性别平等教育工作坊时数至少18小时;积极发展大学师培中心的性别平等课程教材,并培训授课的大学教师;建置师资生性别平等网站,提供师资生将性别平等融入各科的教案参考。 

 

 

    高雄师范大学性别教育研究所教授兼所长游美惠介绍了台湾中小学中性别平等教育的现状及近年来的相关争议。台湾性别平等教育之推动而今已然成为一个战场,各方论述竞逐角力。在2011年之后,不少宗教右派团体以家长之名极力抨击性别平等教育,诉求同志教育要退出中小学校园。当前的争议主要有三个方面:性别平等教育的课程内容、敎材的编写、审查及使用问题、家长参与问题等。应将性别平等教育推动的终极目标再次定位清楚,即尊重差异、促进平等、推展人权。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院长周应江教授讨论了法律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问题。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是国际社会落实性别平等、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的重要工具,是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我国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法律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提升性别平等水平的重要途径。为做好法律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有必要建立国家层面的性别平等评估制度;应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性别平等评估工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设置专门的性别平等评估机构即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法律政策制定实施单位应该承担起对其起草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政策进行性别平等评估的职责。关于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的指标或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政策制定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女性参与法律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程度、文本内容与平等原则的兼容性、采取的促进平等的措施的针对性与可行性、法律政策实施对女性权利、能力、机会的影响、对公众认知和提升性别平等意识的影响等。

 

 

    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秘书长黄嘉韵以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制定及台湾“监察院”双性人纠正案为例,探讨了台湾地区公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在推动性别平权政策的相互影响问题,认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可建立伙伴关系,合力解决公共问题,比如,非政府组织推动了公部门合力催生台湾的“性别平等教育法”、“监察院”关于双性人权益的调查等。在促进性别平权的运动中,不论是由民间发起推动、公部门配合改正既有政策,或是公部门主动领衔、民间参与政策变更的合作模式,公权力正面开放的态度与民间的积极参与动能,都是不可或缺的。 

    在会议上,其他与会者也分别提交论文、发言并积极参与讨论。如南京市行政学院张放博士就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性别平等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满奎就社会保护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彭君就性别平等保护的立法完善问题、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岳鹏就弱势少数人人权保护的法理问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粟丹从法文化角度就传统侗族妇女地位和权利问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长征就共享经济中的就业歧视问题、聊城大学法学院隋燕飞博士就欧盟对工作场所间接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制问题、四川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教授就我国立法及实践中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夏永梅博士就我国婚姻法中隐性歧视问题、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吴志光就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对教师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的处理问题、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朱晓慧等分别提交会议论文或发言。
    两岸与会学者对会议的成功举办予以高度评价。与会学者认为,积极探讨两岸的性平保障制度及实践,关注学界研究动态,有助于提升两岸妇女权益保障研究的水平,并进而促进妇女权益保障实践的进步。
会议得到了全国妇联、江苏省妇联有关部门以及南京市妇联、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台湾学者在会议期间还参访了南京市的老门东社区,实地了解南京基层社区的妇女议事会、妇女创业就业方面的情况。江苏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新探索新经验,令台湾参访者印象深刻。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创立的两岸人权论坛至今已举办三届。2016年第一届的主题是“人权教育”,2017年第二届的主题是“残障人权益的保障”。与会专家学者对“两岸人权论坛”这一学术交流平台给予高度赞赏,一致认为该平台对于扩大两岸法学、人权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交流,增加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具有积极意义。学者们表示要积极参与论坛的活动,积极支持论坛持续举办下去,并不断扩大影响力。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