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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日期:2017-12-25 来源: 作者:admin

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推动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图为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和法官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在12月22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作说明。他表示,修改完善法官法,进一步明确法官的义务权利、任职条件、选任机制和管理体制,对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周强指出,法官法是规范审判权行使主体、构建我国法官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完善法官队伍管理、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基本依据。随着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法官法十分必要。修改法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变化,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

  周强表示,修改法官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法官法修改研究工作,2015年8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法官法所涉重点问题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修改内容既包括总则、重要制度,也涉及框架结构和具体规定。现行法官法共17章53条,体例上未能充分体现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差别,法官法修订草案共8章73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法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官法的新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调整的内容;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关于对法官法总体框架结构的调整,周强说,草案在总则部分增加有关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对现行法官法中零散分列的内容进行适当归并,将法官兼职禁止、任职回避、员额管理、职务序列、教育培训、辞职辞退、降职等内容均纳入法官的管理一章;将法官的保障专门成章,整合现行法官法涉及法官保障的内容,即法官的履职保障、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岗位、干涉办案记录通报、人身安全保障以及工资待遇、保险福利、退休养老、申诉控告等。

  关于法官职务范围,草案取消了审判员称谓,统称法官,同时取消了助理审判员的设置。关于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草案保留了现行法官法年满二十三周岁的规定,修改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担任法官须具备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法律知识。关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任职条件,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保持一致,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草案增加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在法学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规定: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关于法官的任职回避,草案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根据中央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草案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周强还就法官的遴选程序、法官的任免、完善法官考评制度、完善法官奖励制度、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等内容做了说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原标题:“周强就《法官法(修订草案)》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