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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 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7-08-22 来源: 作者:admin

最高法出台
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

  ■准确把握市场准入标准,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22项意见。
  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推动改善营商环境进行工作部署,从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信用建设五个环节,制定出台了该《意见》。
  在市场主体方面,《意见》要求,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落实,《意见》明确规定,要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要及时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分情况加以研究解决,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要适时出台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市场准入方面,《意见》对准确把握市场准入标准,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工作作出详细规定。要做好与商事制度改革的相互衔接,推动解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并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各类财产权属登记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记平台。要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要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注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争议纠纷,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要加强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工作,积极配合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措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案件,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要适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和制定、修订司法解释,为外商投资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在市场交易方面,《意见》强调要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要全力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案件,夯实良好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要依法审理各类合同案件,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严格依法认定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妥善处理民行、民刑交叉问题,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对于各类金融案件的审理,要突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要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力推进金融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注重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让侵权者付出相应代价。要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并通过建立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以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要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强执行工作,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市场退出方面,《意见》要求,要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要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同时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要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要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于破产配套制度,《意见》明确,要推动设立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的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推动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重整或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以及积极协调政府运用财政奖补资金或设立专项基金,以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要加强破产审判组织和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促进破产审判整体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

  在信用建设方面,《意见》规定,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完善。要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意见》要求,要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同时,要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

  •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