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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学术研讨会在海口举行

日期:2019-01-22 来源: 作者:admin

20191月12-13日,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海南大学、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主办的“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学术研讨会在海口市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浙江省委党校、华中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海南大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制日报社等单位共2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以“社会治理”为聚焦,以“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为导向,针对社会治理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开展了见解深刻的思想交锋,推动了法理与治理的理论融合,形成了具有创新意义、法理精神、实践导向的理论创见。

   

开幕式上,海南大学党委书记武耀廷教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介绍了海南大学及其法学学科的建设情况,并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了欢迎和感谢。

张文显教授在致辞中说明了本次研讨会的目的和意义。首先,会议旨在深化社会治理研究、构建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体系。他指出,最近几年,“治理”一词越来越成为我国政治生活和学术研究的热词,以“治理”为核心的政治命题和理论命题大量涌现,围绕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全球治理以及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意义非凡的重要讲话,学术界出版了许多富有创新的论著和调研报告,治理研究取得一系列可喜的成果。但是,有关社会治理研究的学术精品不是很多,多数研究论题互相重复、观点互相雷同、研究方法单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我们希望从法治和法理的角度展开社会治理的相关议题,对新时代社会治理科学认识、精准定位和深刻把握。特别是通过打破学科壁垒、加强学科对话,激发社会治理研究新的理论增长点和学术生命力。第二,此次会议的直接目的是为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规划提供学术资源和法理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重大决定;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细则;而法治社会建设至今还没有规划,也没有纲要。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抓紧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规划,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确保中国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相信这次会议的研究成果将为推进社会治理、建设法治社会的规划纲要起到理论论证和学理支撑的作用。

   

为此,本次研讨会拟定了理论与实践高度契合的讨论议题:(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治理的思想;(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论述;(3)如何理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4)自治法治德治的法理内涵;(5)共建共治共享的法理内涵;(6)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法理内涵;(7)共商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8)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9)“枫桥经验”的历史逻辑与法理逻辑;(10)社会治理的海南经验和海南理论;(11)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传统;(12)“礼治”在社会治理中的现代价值;(13)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14)网络空间治理的法理;(15)社会治理的辩证关系。

围绕相关议题,研讨会依次分为“社会治理基本理论”“社会治理多维透视”“社会治理地方经验”“基层社会治理与法治”“社会治理延伸探索”共五个单元,分别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俞可平教授、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郁建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法制日报》理论部主任蒋安杰编审,浙江省委党校报刊部主任《治理研究》主编严国萍教授主持。

会议重点研讨了以下十二个方面的议题:

第一,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哲学思维。中共中央党校校委委员、一级教授韩庆祥指出,社会基本矛盾中蕴含着动力、平衡、治理三种机制。这三种根本机制是任何对象、任何事物当中都普遍存在的,具有本体的意义。具体而言,一个社会要有动力还要平衡,社会治理是关键。全面深化改革从本质上就是要解决这三种机制的问题,即社会发展动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治理体系。而治理体系又包含三种治理方式,即自治德治法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构建人的外部行为的社会秩序;德治是指以德治国,构建人的心灵世界的秩序;自治则强调人的自觉、自律和自主。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就是导向一个良性的治理,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张文显教授指出,我国的社会治理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而是包括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全球治理在内的新时代中国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整个治理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又对其他各领域治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基础性、复杂性、可持续性决定了其在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道路上的角色。

第二,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法治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林教授指出,思维是以概念为基本工具的,明确“社会”、“政府”、“治理”、“他治自治共治”、“政治法治德治赛治”等基本概念,是开展法治思维法理思维讨论的基础和前提,是将法治理论与当代中国治理对接融合的关键。站在大历史观背景下,中国社会治理先后经历了“小政府大社会”“大政府小社会”“大政府强社会”“智慧网络政府、网络信息社会”四种形态。而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二要防止法治万能论的倾向,三要统筹处理好法治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规范性和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等辩证关系。同时,还要认识到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有限性。张文显教授认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鲜明特征之一,就是依法治理。依法治理,不但要完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更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保证善治,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文明。还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公正高效透明司法。社会治理要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法治的力量也要渗透到社会治理的每个环节。

第三,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法理思维。张文显教授提出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四个核心法理命题,一是“自治、法治、德治结合” ;二是“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三是“共建共治共享”;四是“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四个命题分别从体制、方式方法、目标等维度阐发了社会治理的基本法理,即“三治结合”“三元互动”“三共格局”“四化目标”,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奠定了理论基调。他认为,“法理”是良法善治的晶体,良法善治将法的概念与治理的概念深度融合起来,将法的思维与社会思维有效对接起来,为社会治理开辟了新的思维路径。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其书面报告(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郭晔代讲)中同样提出,新时代的环境法学发展最重要的任务是从“事理分析”转向“法理分析”,构建法理分析的逻辑框架和理论体系,完成环境法研究的转型升级。海南大学法学院张静焕教授提出,在社会治理领域,法理思维是良法善治的基础,它把民主、人权、公正、宽容、和谐、平等、自由、良善等价值融入法律和法治之内。

第四,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法理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江必新教授在书面报告(由中南大学法学院王红霞副教授代讲)中提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源于两条演进脉络,一是延续了我国社会工作向“治理论”的转变,将其从机制创新、体制完善推向格局营造的崭新阶段;二是承继了共建共享思想,将其从雏形表达提升到全面共治的系统要求。现代治理格局的新颖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共治作为一个独立环节得到强化,突出了治理的过程性;(2)放弃对“全民”的简单宣示,预设了治理的分工和专业化问题;(3)政府角色从“主导”转向“负责”。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观念基础在于维度契合分配正义、最大限度地提升价值认同。而打造社会治理格局的重点在于提升其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关键在于坚持问题中心、培育社会主体公共性和治理意识。

第五,中国社会治理的理念与现实。俞可平教授指出,中国的社会治理在理念上的突破表现在一方面实现了从“管理”到“治理”的升级,另一方面提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在实践上的创新表现在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的枫桥经验。但是,在城市和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现实中仍然存在诸多难题,其原因在于:在认识上没有充分注重民主;在机制上碎片化管理严重;缺乏有效的社会共治和自治制度安排;治理主体严重失衡;基层治理的机制没有及时转型。解决当前治理理念与治理现实脱节的路径在于通过推进社会自治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一是转变观念、更加注重社会自治,二是努力增强公民的社会自治能力,三是不断扩大社会自治的范围,四是继续培育社会组织,五是建立健全社会自治的各种法规制度。

第六,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三治融合”的内在关联和法理依据。郁建兴教授是“三治模式”的理论概括者和积极推动者。他从整体论出发,探讨了自治德治法治三者的关系,指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与法治的紧张关系主要表现价值取向、合法性基础、定位、决策过程和形式、包容度、缺失后果等方面。法治是自治的保障,自治是法治的基础,两者互为表里,缺一不可。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德治是“先发机制”,自治是“常态机制”,法治是“保障机制”。同时,自治与法治都比较“刚性”,这种“刚性”在面对复杂的基层社会治理时,往往需要德治的“润滑”作用。他主张,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法治不能“单独”存在,它必须与自治,甚至德治结合,探索法治中有自治、德治的载体。而这样的载体一定要结合本土的实践,充分发挥社会自主空间,不断增进社会制度空间,让社会自身良性运转起来。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邓大才教授则从历史的维度,对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组合历史、组合效应、组合条件进行了探索。他认为,自治、法治、德治的结合性治理一直都存在。只是在不同的时期,其作用和功能不同。自治、法治、德治的组合可能的结果有多种,可能是正效应,也可能是零,或者负效应。在效应中可能是算术级的正效应,也可能是乘数级的正效应。自治、法治、德治的选择及其组合,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还要考虑区域文化和底色,以“成本-绩效”为依据进行选择和安排。

第七,“共建共享”型法治的法理基础。马长山教授认为,“共建共享”型法治,立足于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上,遵循法治底线框架下的多元平衡原则,致力于双向构建、良法善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法治机制与秩序状态。其体系机制表现为:一是价值共建共享,即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重叠共识的法治价值;二是制度共建共享,即民主立法、平台规制、众创变革等多元包容的制度规范;三是机制共建共享,即多层协商、文明执法、司法参与等开放互动的运行机制;四是文化共建共享,即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自觉认同的法治文化;五是秩序共建共享,即一核多元、公众参与、社会自治的双向构建的治理秩序。其实践路径包括:一是践行共建共享理念,二是推进制度和体制改革,三是培育法治的社会根基,四是塑造公民文化精神。

第八,“枫桥经验”的历史逻辑、法理逻辑与实践逻辑。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教授回顾了“枫桥经验”的三个历史发展时期,并提出“枫桥经验”新发展的自治探索包括村规民约、协商民主机制、民间解纷机制、乡贤参与机制、公益自治机制、社会组织机制等方面。他认为,这些实践上的探索并没有充分彰显出自治的宗旨,需要从制定自治法澄清村民自治权限、强化村规民约自治性、强化社会组织自治性、培养自治主导力量等方面,有效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回归自治宗旨。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余钊飞副教授从枫桥镇本身的自治经验出发,总结了枫桥经验的历史逻辑与法理逻辑。他认为,在枫桥社会治理的发展历史中,经历了诸多不同的阶段:早期的社会改革阶段,枫桥特别重视基本人权的保障;改革开放后的综合治理时期,枫桥更加重视治安公约、村规民约;如今的枫桥基层治理则尤其注重民主法治村的建设。同时,他提出,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与基层治理之间的理论对接亟需加强,例如网格员的法律定位、网格化带来的侵权问题、基层自治过程中的男女平等问题等等。

第九,智慧治理的法治与法理问题。中国法治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认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智慧治理)。他指出,未来社会一定是“智慧治理”,它将从根本意义上改变传统管理和治理的理念和方式。“智慧治理”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技术型治理,以宽带通信、移动互联网、物联网、量子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二是“精准型治理”,相对传统“粗放型治理”,大数据的归集、清洗、分析的指向是精准治理;三是“效率型治理”,数据共享是为了资源配置,资源科学配置的结果就是效率。在社会治理中,要用智慧治理方式降低成本,培养法治思维,倒逼法治建设。此外,他还具体介绍了“1818智慧法务实验”和“智慧富春湾新城”等实证研究经验。

第十,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法理。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主刘红臻副教授对网络空间治理进行了法理剖析,她认为,治理应该是一个更广义上的概念,是网络空间中包括政府、用户、企业、平台等所有相关主体对网络空间基本秩序的构建。而网络空间治理当中的症结集中于数据以及对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应用,其关键就是技术治理,尤其是更加关注数据正义、算法正义方面。网络空间意味着一种技术的支架,在这种支架当中可能获得新的力量,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被宰制或桎梏的可能性,权利义务责任的配置就显得尤为必要。她还提出了网络空间治理当中的具体法理,即数据正义、数据安全、个人人权、网络自治与共治等。

第十一,社会治理创新的海南经验和探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陈凤超认为,要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离不开党的领导及其制度化,离不开人民主体和群众路线,离不开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海南在落实“枫桥经验”法治化方面,已经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并存、法治保障,诉讼纠纷解决一体化联动化也推进了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的实现,一是要在理念上促进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理性相统一,二是要在方式上从“回应性”法院向“主动型”法院转变,三是要在路径上融入社会治理格局,提高司法化解矛盾的效率。海南省高院前院长、二级大法官董治良同志也结合海南社会治理的实际和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教授从法治角度探讨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治理创新,他认为,海南自贸港区建设中的治理问题十分重要,要从政策先行、法律先行、制度先行等方面推进治理创新,具体要从争取地方立法权、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运行机制、制定海洋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条例、制定海南营商环境改良条例、制定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建立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和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的法治化。

第十二,其他。与会专家在开放研讨中就许多概念、命题、表达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例如,管理与治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城区治理与乡村治理,社会治理与法治社会建设,“公民社会”与“人民社会”,法律有限性与法治有限性,智治(智慧治理)或赛治(科学治理),法治、德治、自治的关系可否理解为“正题”“反题”“合题”的辩证关系,“三治”(自治德治法治)与“五治”(政治自治德治法治智治)关系问题,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现代意义及局限性,等等。    

闭幕式上,李林教授做了深刻的学术总结。他指出,本次会议回应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如何在新矛盾、新形势、新目标下推进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全球治理等重大理论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会议呼应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规划”的要求,为这一规划提供了新的智识资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会议将社会治理延伸至多个学科领域,从多学科、多领域、多角度、多层次展开讨论,增进了认识、提高了层次,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会议呈现了“枫桥经验”“海南经验”等基层治理领域的宝贵经验和对策建议,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在梳理本次会议重要的理论观点之后,他指出,会议广泛涉及了社会治理中的重大、前沿、复杂问题,多维度探索了社会治理中的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问题,与会者思想深邃、观点鲜明、言简意赅,组织者高效敬业、锦上添花。因而,本次研讨会是一个政治站位高、学术水平好、思想交锋热烈的理论盛会,是一个高质量、大手笔、上档次的学术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