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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宗:坚持用社会发展新理念引领中国法学与法治实践

日期:2017-07-02 来源: 作者:admin

坚持用社会发展新理念引领中国法学与法治实践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针对今后五年中国社会全面发展,明确提出了以“创新”为核心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这些理念,不仅将成为引领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新理念,而且也当然地成为或者应该成为引领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建设的主导理念。

坚持用以“创新”为核心的社会发展新理念来引领中国法学研究,最为重要的应该努力在如下两个方面有所成就:第一,中国法学学者必须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新理念,不断地解放思想,倡导并践行思想解放,从而为中国法治提供新的思想、新的观念、新的意识、新的理论,为中国法治提供更为符合中国法治历史与现实实际的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理论元素。具体来说,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践行“创新”、“开放”和“共享”的理念,这就需要我们以更大的思想解放勇气、更为广阔的胸怀气度,更为高远深邃的意境,来认知、涵摄和吸纳人类法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一般规律,以更具历史厚度与思想深度的理论批判,来检讨和反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并以创造符合人的尊严的理想生活的历史责任担当与社会责任承担,来建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的思想凝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支撑,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渊源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时代成果与现时代的时代精神内涵的彼此关联,体现尊重和吸收人类基本价值共识和文明成就与中国独特法律文化传统之完美融合,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法治理论体系。

第二,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规范、制度与组织建构提供既具有可欲性又具有可行性的理想模式架构而进行法律工程研究,并由此而展开法治实践的具体活动中,我们必须在解放思想、变革思维、拓展视野、开阔胸襟、和谐包容中,以回归人类法治文明大道而推进、丰富人类法治文明的思想愿景与实践期待,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进行理想创造,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新理念,特别是一定要坚持以人类整体和全国人民的健康幸福快乐生活的“绿色”理念、坚持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种社会因素和各种社会条件和谐共处、彼此顺应发挥正向作用的“协调”理念,不断地反思、检视我国现行各级各项立法,努力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以此为基础而努力创新中国法治实践的多种方式、方法与各种有效途径,真正在法治领域体现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不断推动中国法治稳步发展。

全面贯彻并坚持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新理念来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很有必要集中于如下方面:

第一,坚持以创新为核心的社会发展新理念来引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实践。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新理念全面贯穿于中国各级各类立法实践之中:一方面,要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之中加以体现,特别是要努力纠正全国性立法不协调的状态,务必注重法律法规之间逻辑层次与效力等级的科学性,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比如我国教育领域的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今后很可能会制定的“学前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等,其相互之间在逻辑层级和效力等级方面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样态,这其中究竟哪些法律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哪些法律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制定通过,我国《立法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立法实践也显得比较模糊,而多年来的观察所获得的感觉却是,一部法律的效力等级和层级似乎主要依靠法律起草部门及其首长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应的主管领导的“公关”能力与“公关”力度,似乎并无明确的规则可循,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新修订的我国《立法法》对此也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授权,我国的地方立法更应该坚决纠正习惯于抄袭、重复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抄袭、重复其他地方各级同类立法的做法,地方立法不仅要始终坚持在我国法律体系之内的法制统一,而且要充分体现各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及其规则需求,展现其创造性与独特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只有这样充分考量和体现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发展新理念,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的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从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品质。

第二,坚持以创新为核心的社会发展新理念来引领中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事业的实践。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以“开放”理念努力吸收世界各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经验、教训与具体的法治“限权”与“行权”的措施和方案,围绕各级人民政府拥有和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确立更为严密规范的行政权力设定与行使的规则与程序,强化对行政权力予以制约和监督的各种手段及其实际效果,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同时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合法而规范地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将“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必须以“协调”理念为核心来合理地规制政府各个行政部门行使各自“权力”,使之彼此配合而不是相互掣肘;必须以“绿色”理念来强化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实政府的环保责任,更要在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坚决杜绝懒政失职不作为现象,使诸如前几年三鹿奶粉事件、去年的天津危化品爆炸事件、前段时间发生是接种疫苗事件等等不再重演,坚决杜绝诸如几年前深圳市集中清理治安高危人群、近期四川阆中法院集中公开宣判等事件的重演;必须以“共享”理念为核心,将孙中山先生的“天下为公”和毛泽东主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理想落实到保障全体公民尤其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的福利待遇确认与法律保障上,政府的各种行政措施不仅不能与民争利而且更应该广泛惠及尽可能多的民众,诸如近几天深圳市的“禁摩限电”行动可能就需要更为全面细致的多因素综合审慎考量与合法性证成;必须以“创新”理念为核心广集民众智慧、广开建言之路、虚心接纳批评建议,创造提高政府行政绩效、塑造廉洁高效便民的人民政府新形象;从而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就。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确,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与核心,恰恰在于各级人民政府本身,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个部门的首长与工作人员,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全面深入领会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理念并在实践中通过依法行政来加以全面贯彻,但是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也必须坚持循序渐进、踏实稳步迈进,必须坚决警惕和遏制实质上有害于法治的“法治大跃进”的思想、观念与行动的蔓延。

第三,坚持以创新为核心的社会发展新理念来引领中国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文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司法改革,通过司法改革不断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与司法机制,畅通司法满足公民纠纷解决需求的渠道,从司法机关公正审理具体案件使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而树立司法权威,来涵养、培植和建立现代司法文明。这就需要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认真贯彻社会发展新理念,认真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所取得的司法成就,严肃检讨我国司法存在的重大不足尤其是深入研究造成司法权威不够、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痼疾的原因,总结、概括、尊重并严格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以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和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基本人权的充分保障为核心,坚持并实践“开放”理念而吸收世界各国司法权力有效配置和司法权运作方面合理有效的制度、机制与体制的优点与经验,坚持并实践“协调”理念而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我国社会各个方面和领域的整体改革之中、以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协调互动而求得司法的最大正面效果,以谨慎克制的“创新”理念来适当而有节制地进行司法制度、机制与体制的制度“创新”,以肯定我国司法与司法制度总体上与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合理合法的司法解决大体上相适应为基础来进行有限度的司法改良与司法完善,渐进而稳妥地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我国司法的现代化。

第四,坚持以创新为核心的社会发展新理念引领中国以广泛的社会自治为基础的法治社会建设实践。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中国社会的发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强调“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国的社会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此我们的各级党和政府必须坚持和努力践行“开放”理念,严肃地将民众视为有热情、有理性、有智慧、有创造力、有克制、有担当、有责任心的成熟公民,各级党和人民政府及其官员应该坚决克制和努力克服“为民做主”的“父爱主义”或者“家长主义”情怀的经常性冲动,必须充分相信人民群众及其主体性、主动性与积极性,放手让社会公众自身去具体地践行“创新”理念,鼓励社会公众基于自我负责而有益于公众整体利益的各种探索与创造,让我国公民在关涉自身以及所在群体、社区的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方面,依照法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共同参与这些公共事务的处置,共同维护所在群体与社区的公共秩序。通过法治而加大社会自治的力度、扩展社会自治的空间,通过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和更为普遍而多样化的社会事务方面的自治实践,不断培育我国公民的公共意识、公共理性与公共责任,不断培育和强化我国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强化法治社会建设,厚实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与土壤。

第五,坚持用以创新为核心的社会发展新理念引领中国法治政党建设。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勇于实践、善于创新”,为此要“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继续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这充分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事实上已经将包括自身在内的中国政党的法治化建设即法治政党建设,纳入了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与现代化转型之中,也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之中。在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中坚决贯彻和实践以“开放”和“创新”为核心的社会发展新理念,就是要以法治的精神、理念和原则,以法治的思维方式,以宪法和法律为规范依据,来引领、规范、约束、治理、统一中国共产党全党的思想与行动,以实现对社会实施合法有效的政治影响、政治领导与执政的行为,通过法治政党建设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能力与水平、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通过法治进行党的自身建设的能力与水平,特别是要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通过法治将自身作为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种具体的主张和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应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提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做出相关决定,来得到实施。

第六,坚持用以创新为核心的社会发展新理念引领中国法治文化建设。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认为,在我国,“人们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提高”(《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此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倡导科学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注重通过法律和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这不仅是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进一步阐释和回应,而且还是在充分吸纳“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新理念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法治文明内涵的进一步丰富与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法治文明建设明确的方向指引,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得以真正实现并永久维续的根本保障。在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特别强调坚持和践行“开放”与“共享”的理念,以“开放”的心态与气度、“开放”的胆识与行动,尊重和服膺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共享”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成果,在思想和理论上平等地对待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共识的思想成就与理论贡献,而同时以平等的思想和理论上的反思与诘难为思想砥砺与理论淬炼的基本手段,慎思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历史共识与普遍规律,比较、检视世界各国民主法治的各种实践模式的利弊得失,充分考量我国社会历史与现实的具体国情,以抱持法治文化的基本价值诉求为基础渐进而有节制地“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总之,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新理念,将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的观念导引与思想和理论支撑,特别是这些理念将引领中国法治的发展,不断促使中国法治达致新层次,引导中国法治进入新阶段,从而开创中国法治的新局面,推动中国法治迈入新境界。

 

【作者简介】姚建宗,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吉林大学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