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15 来源: 作者:admin
1. 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
林 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退休年龄的确定关涉到劳动者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目前我国退休年龄的规定存在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过大、退休年龄存在身份差别、退休年龄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养老金受领时长过长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退休应当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退休与劳动权之间不应当有必然的排斥关系,劳动者劳动权不应因退休而受限制或者被剥夺,男女不同龄退休会导致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减损和对女性发展权的限制。退休年龄的科学确定,应当考虑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我国未来立法应采取“渐进式”的方式合理延迟退休年龄,适当区分不同的人群适用不同的退休年龄制度,逐渐拉近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作为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充,以及实行更加开放的退休制度,从强制退休逐渐过渡到灵活退休。
关键词 退休年龄 延迟退休 退休权 劳动权 男女同龄退休
2. 法律议论的社会科学研究新范式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研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目批准号:10AFX003)、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法制与问责”项目的资助,特此鸣谢。
内容提要 本文以 “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为出发点,沿着通过教义学或科学技术来摒弃不确定性以及反过来在不确定性的前提条件下考虑制度设计这样两条基本线索, 梳理了法解释学与法社会学之间的争论以及不同的应对策略,从中归纳出作为科学的法学观、作为技艺的法学观以及法律的本质就是话语实践的核心命题。作者认为 今后中国的问题导向跨学科研究应该聚焦法律议论,特别是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要把重点从结构、功能转移到价值涵义,以便真正深入到规范的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与 此同时切实加强与法解释学以及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对话。因此,作者提倡“议论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试图以此深化法律方法论的探讨,促进思想与制度的创新。
关键词 法律社会科学范式 不确定性问题 权利抗辩清单 网络互动关系
3. 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
侯 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人需要法律逻辑推理,也需要社会科学判断。在事实认定阶段,社会科学主要通过转化成为证据来认定事实。但如果证据规则不发达,社会科学只能作为证明材料成为法官心证的来源,就会增加裁判的不确定性。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官在审理有潜在影响的案件时,遵循先做后果判断再找法条解释的过程。社会科学的引入,有助于提高法官对后果预测的准确程度。总体而言,法律说理和社会科学理由同时存在,会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在司法中进行社会科学判断,有助于减少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 事实问题 裁判事实 法官心证 后果判断
4. 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
程金华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本研究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项目批准号:11CFX00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130802)的资助。
内容提要 通过对19792015年间中国法学核心期刊所发表论文及相关事实的实证研究,本文发现,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在目前中国法学界获得了一席之地。研究者群体在壮大,成果在增加,问题意识已经辐射到法学研究的很多领域,关注点已经逐步向微观问题转移,影响面在扩大,并形成了一个相对较大的知识市场。知识的供给和需求共同作用推动了法律实证研究在当代中国的兴起,也造成了一定的“知识泡沫”。为了法律实证研究的长期健康发展,并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本文主张法律实证研究者应该努力推动一个开放的学术共同体的建设,保持开放、多元、互补、合作的心态来对待其他类型的法学研究,以回应发现中国法治建设的真实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 法律实证研究 社科法学 法社会学 法学方法论
5. 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难题及其解决
韩春晖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是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项目编号为15ZBYB001)的部分研究成果。
内容提要 目前,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追责制存在着行政决策难界定、责任形式太繁杂、责任主体难确定、责任认定标准不客观、追责主体不可信等法律难题。为此,我国行政决策终身追责制度的法治建构应当规定并遵守“课责选择”的基本规则,将责任主体厘定为“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建立并细化客观化的归责标准,构建多元、合作的追责体系,对“终身”依据责任形式的不同作区别解释和适用。与之配套的是应该尽快建立多元、客观、科学的行政决策结果评估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主体多元、合作高效的追责主体体系;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索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尽快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
关键词 行政决策 终身追责制 法治建构 决策评估
6. 定罪与量刑证明一分为二论
吕泽华 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笔者主持的201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量刑证明研究”(课题编号:GJ2012C12)的研究成果
内容提要 量刑证明与定罪证明同属于以证据为基础的证明活动,在证据属性、证据规则、证明模式、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呈现一体同生的遗传因子,共生于证据法学体系中。以“一分为二”的哲学理念探析量刑证明与定罪证明统一与分离的证明关系、严格与自由的证明模式套用之争、标准与差异的证据规则之议、一维与多元的证明责任之疑以及单一与分层的证明标准之惑,有助于明确量刑证明在证据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推动量刑证明与定罪证明理论体系的协同发展,促进量刑证明的规范化。
关键词 量刑证明 定罪证明 证明标准 规范证明
7. 环境质量目标主义:关于环境法直接规制目标的思考
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培育)项目“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报告”(项目批准号:13JZD041)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生态文明要求环境法反映环境保护的本质,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不法行为惩罚主义的环境法以行为人“不犯”为直接规制目标,无法控制由不同环境消费者实施的总行为;总行为控制制度以控制总行为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可以控制总影响,便于实现既定的控制目标,但这种制度下的总行为控制边界不一定符合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环境质量目标主义主张把环境质量目标确定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 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构建环境法。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是环保目标先定的法、政府负责的法、服从科学的法,既便于实现立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又能 使法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的制度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决策制度、环境规划制度和环境质量及环保业绩 评估制度等。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质量目标 总行为控制主义 不法行为惩罚主义
8. 质疑法定资本制之改革
蒋大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点项目“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与公司诉讼问题的调研”的阶段性成果(该课题主持人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何方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
内容提要 法定资本是一种多元的结构,并非只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利,最早的法定资本制度出现在英国公司法中。即便在现代美国公司法中,也有法定资本的规则——资本维持原则。只是不同国家法定资本的规制重心/规制策略略有不同,有些国家偏重事前规制,有些国家偏重事后规制。而且,法定资本也是一种复杂的规范系统,它不仅属于公司法的调控范畴,在会计法、破产法中也都有法定资本的规制痕迹。法定资本的改革必须是一种系统化的改革,而且任何公司资本制度都有其合约、经济与文化基础。大量的实证数据表明,我国取消最低注册资本、改实缴制为合约缴纳制等改革措施欠缺合约逻辑和经济逻辑,也不符合我国的文化偏好。
关键词 法定资本 最低资本 股东 债权人
9.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
黄 辉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规管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 我国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废除法定的验资程序,采用完全认缴规则,工商登记不记载实缴出资等。此次改革的直接动因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但引发了关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激烈争论。对于2013改革前后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2013改革引入了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新范式,而且比改革前的公司资本制度可能更为有效。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法律改革理论的角度看,2013改革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提供了法律净收益,在方向和内容上具有正当性,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改革精神,但改革过程付出变法成本,特别是由于一些争议问题而导致的间接变法成本,建议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以后公司法改革应提供成本收益分析的评估报告。
关键词 公司资本制度 债权人保护 认缴制改革 成本收益分析
10.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法方法困境及出路
梁开银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外投资条约争端解决机制平行程序研究”(项目批准号:15YJA820010)及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11AFX018)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语义抽象,作为条约规则直接适用,既容易引发适用分歧和裁决矛盾,也容易导致私人投资者滥诉,从而损害东道国经济发展主权。国际社会试图通过“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之限制和“例外条款”之排除等立法技术厘清公平公正待遇内涵以达到限制滥诉和化解裁决不一致的目的,但却陷入了条约规则适用的法方法困境。回归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条约原则地位,并用“立法和司法”、“原则+规则”的法方法,不仅可以避免投资者直接依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起诉和滥诉,而且保留了司法、仲裁机构在保证缔约方原意的前提下合理解释或适用条约的空间,平衡了私人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经济管理主权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化解公平公正待遇适用风险和法方法困境的目的。
关键词 公平公正待遇 条约规则 条约原则 法方法论
11. 近代中国宪制的发展
聂 鑫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近代中国制定了多部宪法文件。我们考查其条文,发现其中杂糅了美、德、法等多国元素;制宪者在移植外国制度时,通过“独立的思考”与“理性的选择”,甚至有所“创作”。这其中一大创作便是融会贯通各国宪制,对议会主权原则作出重大修正与改良。具体而言,在政体的选择与混合、制宪权的归属、宪法解释机关的变动三个宪法重大问题上,近代中国经过短短三十几年的摸索,居然与欧美“先进范式”相较毫不逊色、走到了比较宪法的前列。尽管在制宪事业上有所“创作”,近代中国并没有将纸面的制度落实为宪法实践,但这并不能抹杀近代中国制宪者的智识贡献与宪制创作。
关键词 议会主权 制宪权 混合政体 宪法法院
12.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
王晓晔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是作者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垄断认定过程中的相关市场边界划分原则与技术研究”(项目批准号:12&2D200)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市场支配地位 FRAND许可费 禁令请求 华为诉IDC案
13.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B147)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违法所得是影响内幕交易定罪量刑的重大要素,但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判例的实践争议性及资本市场刑法理论解释能力的有限性,共同决定了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亟须完善。内幕信息公开后,市场价格客观出现了与信息内涵相应方向的价格波动,应推定信息与价格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内幕交易者实际实施的相关平仓价格水平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基准价格;内幕信息与平仓价格水平无关, 交易所得是受外部市场介入因素影响的,应当排除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或者扣除相应数额;未完成平仓或者意图规避损失的内幕交易,其违法所得属于法律拟制 的犯罪结果,应根据内幕信息与市场价格关联性、持仓水平、规避损失等具体要素进行司法核定。内幕信息传递的违法所得,应当根据信息价值是否通过他人金融商 品交易行为转化为信息传递者的个人经济利益予以核定。
关键词 内幕交易犯罪 违法所得 信息价值 实际成交差额 选择性披露
14.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研究
郑金玉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民事裁判的证据路径依赖及其影响——基于6个法院532份一审判决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13YJC8201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内容提要 “规制虚假诉讼”被普遍认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对此并无反映,实践中“虚假诉讼”也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考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六项法定构成要件中,三项程序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较为简单,原告的起诉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法院多数会在实体审理前予以驳回。原告主体适格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呈现程序要件的特征,另一方面又有显著的实体要件特征。此外,通过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原裁判错误”这一要件的运行有复杂化倾向。为适度简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法院应以原告的权利依据为中心,综合审理、判断“原告主体适格”、“权益受损”和“原裁判错误”这三项实体要件。同时,为规范该类诉讼的程序运行,增强审理的条理性,减少裁判的随意性,法院应重视构成要件与程序阶段、裁判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合理安排各个要件的审理(查)顺序。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 原告适格
15. 事实认定“难题”与法官独立审判责任落实
佀化强 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编号:NO.106112015CDJSK08 XK04)资助。
内容提要 受基督教“血罪”观念影响,中世纪及近代普通法法院的英国法官与欧洲大陆的刑事法官一样,往往为了避免地狱之灾而遵循“规则依赖”的行为逻辑,“依证据裁判”而不是“依良心或确信的真相裁判”。当下中国的法官,在遇有压力和涉及到职业风险的案件中,也往往遵循“规则依赖”、“机构依赖”和“制度依赖”的行为逻辑进行裁判,这不仅造成人为的错案,还导致审委会制度、上诉制度扭曲。十八大以来实施的司法改革措施,有助于克服和消解法官的“依赖惰性”。但是,三大诉讼中大量的证明力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两个条款,不仅构成了“谁裁判谁负责”的制度性障碍,还可能让法官重回“规则依赖”的旧途。因此,废止或改造证明力规则、修改司法责任制中的相关条款就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证据裁判主义 自由心证 司法责任 证明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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