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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日期:2016-08-10 来源: 作者:admin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专题研究·

编者的话…………………………………………………………………………  (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税兵(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巩  固(19)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国家所有制说…………………………………徐祥民(35)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王  涌(48)

 …………………………………………………………………………… (62)

比较法研究中的中国法

一一关于法律的地位和权力组织形式的思考………………………朱景文(80)

法治政府建设的程序主义进路……………………………………………王万华(99)

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杨永纯   高一飞(115)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王利明(124)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崔国斌(138)

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

——以刑事指导案例为对象的研究………………………………陈兴良(160)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理解

——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周光权(180)

重评礼刑合一的法制构架………………………………………………赵  明(195)

 

 

·主题报告·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

税  兵

内容提要:祛除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遵循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中国语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个法规范系统该系统包含基础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分别由宪法文本、物枉法文和特予以载明,具转介功能的引致条款把各单元串联成一个整体在现代法秩序中,有权绝不是由一个部门法“独家经营”的法律概念就所有权类型的理论反思言,自然资源家所有权蕴含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阶构造纯粹私权与纯粹公权说均难谓恰当就自然资源使用的律调整机制而言,应回归公物与物二元区分的大陆法传统,并对“非对物采掘类”与“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作类型化处理,由此形成不同的规范配置。

关键词: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法规范系统合完性控制  引致条款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巩  固

内容提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没有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关键词: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宪法权  物权

 

·专  论·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国家所有制说

徐祥民

内容提要:财产权的宪法史可分为人权财产权和国家财产制两个阶段。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国家财产制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宪法创设的用以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垄断,其基本工具价值是垄断。以权利观审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和权利的专有性、不可变更性和价值优先性等特点。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是管理权,而非自由财产权。

关键词: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人权财产权  国家财产制  国家垄断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

王  涌

内容提要: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专属于公法的所有权概念。它包含三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私法权能。在这一层面上,它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无异。第二层结构是公法权能。其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第三层结构是宪法义务。国家应当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行使其私法权能和公法权能。公共信托理论是描述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人的宪法义务的法律理论应当引入中国,或者对中国宪法第9条作公共信托理论式的解释,确立国家与人民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结构中的地位。在中国的现实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最为薄弱的层面是其宪法义务。“自然资源人民基金”的模式和尝试对中国有借鉴意义。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不完全规范”的特质,直接转化为物权法上的物权存在困难。在目前宪法控制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法解释学可以发挥控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肆意扩张和扭曲的准宪法功能。

关键词: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宪法  私法  公共信托

 

·评  议·

国家所有权的具体内容有待立法形成

张  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所带来的种种问题,需要民法学和宪法学合力来解决。宪法学的任务在于,基于对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条款的解释,建构出适当的教义学模型,使之能与既有的民法制度和民法所有权理论相互融洽。宪法教义学和民法教义学基于沟通目标的各自建构,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路径。。。。。。

宪法规定的所有权需要制度性保障

林来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乌木案与风光案所引发的所有权问题,宪法学界尚没有公开回应的论文。我个人对这些有关理论问题长期以来也有一些思考,但一直没有彻底搞清楚,尤其是在中国的规范语境中一直没有搞清楚。在这里我谈四点认识。

 第一,回到问题本身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这个概念最初应该是源自于一种政治决定,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国家制度的构建,涉及政治哲学、公共哲学的一些原理,即如何分配自然资源,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法治国家,这个问题可以被法制化,进入实定法的规范层面,并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在典型的法治国家,民法、行政法可能能够解决相关问题,而在这之上宪法也可能对这个问题作一个基本的建构。但我国目前法治化发展程度仍然不够,所以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尤其是在立法阶段、规范的创设阶段并不是很完善,因此实践中才会产生混乱。虽然宪法第9条、第13条有相关规定,物权法也将其具体化了,但实际上,背后的理念以及对规范之间关系的认识,都存在一些问题。。。。。。

自然资源上的权利层次

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我国,自然资源之上一般存在四个权利层次:一是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二是民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三是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四是在特定情况下资源产品上的物权。以这四个权利层次为基础,谈一下本人对两篇报告的想法。。。。。。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定位及完善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论报告,争论问题,真正交锋,需要明确研究方法。在此次评论活动中,恐怕先得确定大家是采取立法论还是运用解释论,是哲学思考还是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如果是立法论或者哲学思考,则论者可以自由驰骋,甚至开宗立派;如果采取解释论,就必须受现行法的拘束,“自由裁量”的余地极为有限。本人站在解释论的立场谈以下四点:

第一,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均有依据。

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9条予以明确,我国物权法第46条、第48 -50条予以落实。既然具有现行宪法、现行民法上的依据,既然运用解释论,就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好恶而赞同一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否定另一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人应当立足于现行法的设计及规定,客观地、完整地解释它们。

第二,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一致性、相通的一面。。。。。。

借鉴大陆法系传统法律框架构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马俊驹(西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挺有意思,但我没有深入研究。我比较同意崔建远教授的一些观点。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一回事,但不完全是一回事。从整体制度层面,从基本理念,各个方面是一致的。宪法的精神与民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有的国家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是用民法来统帅法的体系,所以两者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宪法和民法的具体分工或功能有区别。从具体层面来看,宪法确定主体、确定客体的范围。民法一般来说涉及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哪些人对什么有所有权,比较具体。对自然资源来说,应该说它也涉及到民法关系了,但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要通过各个法律部门来具体调整,不同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方法。所以自然资源不仅需要民法调整,可能还需要一些公法来调整,特别是行政法,其他的可能是经济法,或者是环保法。各部门法调整国家所有权具体的行使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各个方面,和宪法是不同的,宪法解决不了这些问题。。。。。。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中国语境与制度传统

薛  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谈谈对这两篇论文的看法。两位作者都作了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文章分析的深度以及试图澄清的问题来看,似乎还有一些不足。个人感觉还没有把这个问题真正说明白、说透彻。我一直认为,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一定需要非常复杂的理论。这个问题并不如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复杂。如果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能够具备基本的中国问题意识,并且对大陆法系国家处理此类问题的制度传统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就能够把这个问题说明白。

通过解释民法文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