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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日期:2016-08-11 来源: 作者:admin

宪法权利规范的结构及其推理方式    徐继强

内容提要:对宪法权利的理解、解释和落实必然遇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宪法权利能否因其他宪法上的利益、公共政策以及与之相冲突的权利而受到限制。从规范法学的观点来看,宪法权利具有一种复杂的结构,既内含排他性层次,又内含权衡的层次。因此,宪法权利推理呈现一种衡量与不衡量结合的双阶结构。宪法权利之作为权利,是一种对公共权威作出某种行为时所依凭的理由的限制。对某些政府行为的理由,宪法权利能将其坚决排除出去,而对另一些政府行为的理由,包括为了公共利益,则需要和权利仔细加以权衡而做出取舍。这样的宪法权利规范及其推理体现的是一种理性的、民主的政治慎思机制。

 

权益侵害之要件化    龙 俊

内容提要: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我国传统的构成要件理论已经陷入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的困境,有必要依第6条第1款的文义对之进行重构。该款规定的"权益侵害"应该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独立构成要件,在功能上取代违法性要件,在地位上取代损害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权益侵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过错,这是第15条所规定的各种责任形式所共通的构成要件;而损害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则为损害赔偿责任的附加构成要件。为使权益侵害要件具有可操作性,在解释上可引入日本的相关关系理论,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别保护,让不同层次的权益对应不同判断基准的过错。为与其规范功能相适应,侵权法宜采狭义的权利观。

 

社会视野下的死亡赔偿    巩 固

内容提要:"同命不同价"源于目前占据学界主流的继承丧失说及相应制度安排;在对其批评基础上提出的生命损失说,虽有反思性,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它们本质上都是损害填补思维的产物,把死亡视为个体利益的损失加以填补。从社会角度看,生命权被侵犯还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死亡赔偿实际上要综合发挥救济、弘扬、惩罚、预防等多种功能,结合社会现实,考虑社会效果,继承丧失说及其倡导的个殊化赔偿模式殊不可取,死亡赔偿应向相对定额发展。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仍是继承丧失说,该法第17条并未真正解决"同命不同价",应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扩大解释予以弥补。

 

情势变更原则的类型化研究    韩 强

内容提要: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内涵抽象、标准不明、极易被滥用的弊端,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极大争议。为正确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妥当设置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除参考各国立法例和理论研究成果之外,还应以总结裁判经验为最有效的研究方法。在研究判决材料的基础上,认知司法者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程度和行动取向,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正确处理情势变更问题提供稳妥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理指引。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    刘水林

内容提要:反垄断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机制之一,是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对此问题有两种研究思路:一是以个人权利为中心,将诉讼看作争议解决机制;二是以秩序建构为中心,将诉讼看作建构理想秩序的重要机制。反垄断法的产生、发展与有机社会的生成同步。垄断行为属于风险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延伸性、难以恢复性,因而反垄断法属于现代社会规制法。与此相应,反垄断诉讼应是秩序建构诉讼,在价值上注重竞争秩序的建构,在功能上主张司法能动、积极回应社会在竞争上形成的价值共识,在构造上主张放宽原告条件,建立多元参与的诉讼机制。

 

权利的结构:以商法为例    陈 醇

内容提要:权利的合成、分解和单纯结构变动是商法中的常见现象,这些现象呼唤一个权利结构方面的理论。结构是权利的重要参数,具有无限性、独立性和整体性等特征。权利的合成、分解和单纯结构变动既可能诱发权利的质变,又可能改变权利的功能,这两点已经被商法广泛运用。权利结构的设计应当是商法乃至整个私法的基本问题之一。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    陈兴良

内容提要:犯罪成立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此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间是否具有位阶性。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具有位阶关系,这种位阶关系对司法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引导机能,有助于保证定罪的正确性。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之间没有位阶关系,只是一种排列顺序,可以随意变动,四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关系。根据四要件认定犯罪,往往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颠倒,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存在实用性缺陷,影响正确定罪。三阶层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具有科学性,应当为我国所采用。

 

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    冯亚东 李 侠

内容提要:在中国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和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解说体系下,对因果关系及刑事责任的确定应遵循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的分析进路。所谓客观归因,即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故采用"条件说"即能以最简捷方法予以解决,不需要引入见仁见智的各式规范判断学说;至于由此而导致的责任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对主观罪过的精确界定予以解决,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更高层面最终解决对行为人是否归责的问题。

 

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交通过失犯的成立    刘艳红

内容提要: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中国量刑程序改革:误区与正道    左卫民

内容提要:对抗化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效果不尽如意,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制度改革所赖于支撑的理论根据。该理论认为,量刑制度的主要问题是量刑程序不公正,解决之道是借鉴英美模式,建立对抗式量刑程序。然而,真正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乃至广泛质疑的是量刑不均衡与量刑僵化问题,这主要是实体法问题;认为英美法系在传统上采用对抗式量刑程序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英美法系量刑制度与实践的误读。未来的量刑制度改革应以实体性改革为主,程序性改革为辅;而在量刑程序改革方面,不宜大改,可以小改或微调。

 

法律责任概念的形式构造    余 军 朱新力

内容提要:凯尔森的法律责任概念体现为不法行为与其所引起的规范效果之间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关系。运用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关系分析框架,这一法律责任概念的形式构造可以转换为不法行为是"狭义权利-狭义义务""特权-无权利"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个分析结论可为法律责任机制的正当性提供规范意义上的解说,还可用于澄清学界在行政法、侵权法、国家赔偿法等领域对于法律责任、不法行为的诸多错误认识,从而在各种具体情形中捍卫作为规范性概念的法律责任的精确性与纯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