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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7年第4期

日期:2018-12-14 来源: 作者:admin

〔论 文〕

合作型联邦制——执法检查对央地关系的形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要:在我国,央地关系在不同权力体系、不同事务领域呈现出多样性。在执法检查领域,已经出现了与单一制大相径庭的合作型联邦制的端倪。由于缺乏将地方政府作为监督对象的组织法依据,作为检查主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寻求与地方政府实现互益型的合作。通过委托检查缓和地方人大及政府的抵触情绪,此为妥协;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关注和解决执法成本问题,并吸纳地方提出的修法意见,此为互惠;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跨区域执法难题、分享执法经验,此为利他。本文所展示的图景提醒我们,单一制已无法涵盖复杂多元的央地关系现实。

关键词:执法检查  央地关系  合作型联邦制  互益

 

等级体制下的契约化治理——重新认识中国宪法中的“两个积极性”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要:在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中,超大型国家治理的现状使得传统的等级制分权模式极易发生组织失灵现象。为了有效补救此弊端、减少治理成本,契约制分权模式作为一种可行的辅助手段在现实中被引入,由此所形成的宪法形态亦具有组织章程和长期性契约两种类型。进而,通过对于“两个积极性”宪法条款的两种解读可以发现,“压力型体制下的地方变通”和“行政发包制下的属地化管理”构成了该条款的两张面孔,而通过组织文化和模糊性治理的有效运行,压力型体制与行政发包制会相互嵌入,组织章程式宪法亦会转化成契约式宪法,具有关系性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典型特点。在终极意义上,经由“两个积极性”条款所衍生出来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名义权威与实质权威间的相互转换,使当代中国的央地关系结构可以在动态变迁中保持平衡,实现了等级体制下的契约化治理。

关键词: 两个积极性  不完全契约  行政发包制  组织文化  模糊性治理

 

议会主权的“国家理由”——英国现代宪制生成史的再解读(1642-1696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副教授

 要:议会主权是英国现代宪制的核心。议会主权的生成,首先解决的是主权建构问题,其次才是主权的归属问题。议会主权在17 世纪英国的确立,并不仅仅是传统解读所强调的议会对君主的胜利,同时也是对中世纪以来的普通法宪制的胜利。“议会至上”的建构,首先挑战的是“根本法至上”的传统宪制,并不断通过诉诸人民福利与安全的“国家理由”来获取自身合法性。议会主权的话语初创于内战、成型于复辟时代的“排斥危机”,并在光荣革命后的一系列议会辩论中被普遍接受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议会主权生成史的背后,根本的制约力量依然来自于17世纪的主权国家建构与现代政治的创生。

关键词: 议会主权  国家理由  英国  普通法宪制  光荣革命

 

香港终审法院启动提请释法程序的要件

李蕊佚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要: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仅对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程序做了一般性规定。尽管香港终审法院后来通过四个判例确立了启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程序的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根据158条的立法目的,完善提请释法程序的要件必须立足于两个方面:既尊重中央的主权又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而且在两者并存的情况下尽量使得两者各自得到最大的尊重。本文将基于该立足点,围绕香港终审法院提出的“类别条件”和“有需要条件”,进一步从司法技术上探讨适用这两个要件的细节问题。

关键词:提请释法程序  类别条件  有需要条件  可争论性

 

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要:财产性网络账户通常是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围绕的中心与觊觎的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财产性网络账户所记载内容本身即为财物,表现为数字化形态。依据账户记录变动原因之不同,网络侵财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在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被害人是受骗人,行为人构成隐瞒真相型诈骗,隐瞒真相包括隐瞒交付物本身;在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并冒充本人使用的,依然存在受骗人,但可能被害人与受骗人并非同一人,受骗人也可能是“机器人”。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  网络账户网络侵财  机器人  盗窃

 

法定犯时代传统罪过理论的突破

陈银珠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要:我国传统罪过理论可以称为“整罪分析模式”。整罪分析模式强调罪过对象的整体性、罪过形式的单一性和不同罪过之间的对立性。根据传统罪过理论,罪过的对象是以危害结果为核心的客观构成要素的整体,在故意犯罪中所有客观构成要素的罪过形式都是单一的故意,而且故意犯罪中不包括过失,过失犯罪中也容不得故意。在法定犯时代背景下,整罪分析模式的僵化性和机械性越来越凸显出来。要素分析模式强调,罪过的对象是具体的客观构成要素,在故意犯罪中可以有过失,在过失犯罪中也可以有故意,故意与过失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位阶关系。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的要素分析模式不但更好地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而且更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到来。

关键词:法定犯时代  传统罪过理论  整罪分析模式  要素分析模式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之提倡

庄绪龙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要:停止于既遂形态的犯罪行为,虽无回溯中止的可能,但尚存经由“法益恢复”路径得以轻刑化甚或出罪化评价的机会,相关法律文本对此命题已经进行个别化的确认。对于“法益恢复”现象的解释,“特殊中止说”回避了犯罪既遂“构成要件齐备说”的通说观点,否定了犯罪既遂标准多样化立法权力选择的正当性。“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存在基础理论薄弱、范畴局限和类型化区分不足的弊端,科学性不足。依托类型化思维工具,“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抽象、条件判断及其从宽评价,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惩罚根据的双重视域均得自洽,在法益保护可逆性路径以及恢复性制裁的论证视域理由正当,且系刑法从宽事由体系的有益补充,宜作为“法益恢复”现象轻刑化或出罪化评价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法益恢复  “特殊中止说”  个人解除刑罚事由  出罪

 

〔评 论〕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认罪认罚从宽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开展当中。本文立足刑事政策的立场,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定位及其与坦白从宽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着力揭示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意涵及其实体法根据,以期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试点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坦白从宽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实体法根据

 

论作为功能性概念的量刑责任

赵书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要:理论通说一般借助犯罪论中责任的概念和范畴来理解量刑责任,但无论是理解责任的基础,还是判断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