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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年第7期

日期:2016-08-08 来源: 作者:admin

特  稿

大国司法: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之重构---------------------------------刘敬东/3

专题研究

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公丕祥/17

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 吴汉东/31

经济新常态与经济刑法体系创新-------------------------------------------姜 涛/36

法务时评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探析----------------------张 力 庞伟伟/47

专  论 

论刑事辩护的理论分类-------------------------------------------------陈瑞华/57

财税法的法律属性

——以财税法调控功能的演进为视角---------------------------------- 陈少英/71

再论权利质权客体范围的确定--------------------------------------------陈本寒/82

论  文

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判定及其法律规则----------------------------------谢增毅/93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

——基于619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张 挺/102

权力清单宜定性为行政自制规范---------------------------------喻少如  张运昊/112

争  鸣

诉讼时效强制性之反思

——兼论时效利益自由处分的边界----------------------------------- 金 印/122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的法教义学分析

——对“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质疑者的回应----------------------------杨 柳/137

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早期化之展开

——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黄旭巍/144

法律实务

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主体地位

——基于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的分析--------------------------------焦海涛/152

 

 

 

 

 

 

 

 

大国司法: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之重构

●刘敬东[1]

【内容摘要】 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方大国相比,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尚显落后,同中国的大国地位不相匹配。如何以大国司法理念推动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极为重要的课题,也是中国彰显大国地位、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大国作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在现阶段,中国应当秉承大国司法理念,借鉴大国司法核心要素,运用大国司法应具备的制度内涵完善现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这是中国实现“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新时期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国进一步提升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法治保障,是新形势下全球经济治理赋予中国的重要使命和历史责任。

【关键词】 大国司法 制度设计 核心要素 中国国际民事诉讼 制度重构

 

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

●公丕祥[2]

【内容摘要】 当下中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构成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这一经济生活大逻辑的重要标志,而且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提出了全新要求。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在于制度创新,这显然蕴含着深刻的法治逻辑。中国法治的时代使命,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聚合创新发展的法治动能,加快构建推动创新发展的法治体系,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运用法治方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形成激发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法治激励机制;着力构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法治基础,依法确认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与自主地位,依法建立与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努力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法律机制;依法划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边界,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现代法治原则,进而适应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需求,推动当代中国政府革命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 供给侧改革 创新发展 市场机制 政府权责 法治逻辑

 

 

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

●吴汉东[3]

【内容摘要】 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是创新,创新活动既包括知识创新,也包括制度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具“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的重要功能。推行经济发展新方式,需要进行经济结构改革,着力产业创新和调整产业结构,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则是实现上述创新发展、经济结构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基于经济新常态的大逻辑,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点相应有所调整,即处理好数量规模、结构布局、质量水平、实施效益等关系,以形成创新型国家所应具备的综合发展实力。

【关键词】 经济新常态 创新驱动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 制度产品供给

 

 

经济新常态与经济刑法体系创新

●姜 涛[4]

【内容摘要】 经济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时代转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带来的矛盾会引发新的经济犯罪浪潮,迫切需要经济刑法体系创新。其中,经济刑法内在体系创新需要正视机能主义刑法的法治风险,重视合宪主义刑法观,从而使经济刑法在机能与合宪之间走向理性。而经济刑法外在体系创新不仅需要为政府与市场的法治化开辟刑法通道,需要重视二元化犯罪模式在解决刑法、行政法冲突中的规范价值,而且也需要把比例原则作为犯罪设定的标准,对经济违法行为之刑罚化进行严格的合宪性控制。

【关键词】 经济刑法 机能主义 合宪主义 比例原则 经济新常态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探析

       ●张 力 庞伟伟[5]

【内容摘要】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共同确立了当前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并不明确,导致了诸多问题。在续期费用规则上,“自动续期”虽非“无偿续期”,也应照顾居民的生存权益;对于续期费用的计算,应采用双重区分规则,并不断出台更惠民的举措;未缴费不影响自动续期和房屋所有权,居民确实困难的,国家还须给予救济。对于续期期限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为自动续期的期限上限;建筑物过早倒塌的,应以原建筑物的设计寿命作为自动续期的期限上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外的续期以一次为宜,而最高年限内的续期不宜超过两次。

【关键词】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续期规则 续期费用 续期期限

 

 

论刑事辩护的理论分类

●陈瑞华[6]

【内容摘要】 在刑事辩护领域,我国存在着一种“五形态分类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刑事辩护被区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等五种类型,这些辩护形态各有其诉讼目标,也各有其辩护手段。这种辩护形态的划分不仅存在于法庭审判阶段,在审判前阶段也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但是,这种“五形态分类法”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憾和不足。有必要从律师辩护的实践出发,系统地总结律师界的辩护经验,以便形成更为成熟的刑事辩护理论。

【关键词】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量刑辩护 罪轻辩护 程序性辩护 证据辩护

 

 

财税法的法律属性

——以财税法调控功能的演进为视角

●陈少英[7]

【内容摘要】  组织公共财产收入、分配公共财产是财税法最主要的功能,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赋予财税法的一项补充功能。考察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财政类型的财政调控功能的演进,分析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公共财政,反映出宏观调控是法治国家政府为满足市场主体的公共需求而提供公共物品,具有典型的“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从而揭示出财税法“公共财产法”的本质属性。基于此,财税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转向对财政权力的控制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财税法 财政功能 宏观调控法 公共财产法 法律属性

 

 

再论权利质权客体范围的确定

●陈本寒[8]

【内容摘要】 针对权利质押实践中存在的几种特殊权利能否成为质押客体的争议,有必要从法理与实务操作两个层面予以深入分析。并非任何财产权利均可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权利质押的客体应当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同时须具备客体特定、可自由让与和可公示的特点。依此标准,附期限的债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财产权利、附条件债权、企业商业秘密和企业排污权不得设立权利质押;限制流通的财产权利在其限制流通的法定事由消失后,方可设立权利质押;已过时效的债权,在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以书面方式向质权人表示放弃时效利益时,方可设立权利质押。

【关键词】 担保物权 权利质权 客体范围的限制

 

 

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判定及其法律规则

●谢增毅[9]

【内容摘要】 根据劳动者的定义与判断标准,公司董事、监事不具备雇员(劳动者)身份,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法上的狭义高管则具备雇员身份。由于公司高管雇员与一般雇员在职责与分工上的明显差异,所以对其不宜简单地适用劳动法上的一般规则。劳动法应在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加班补偿、解雇保护以及合同订立形式等方面对高管雇员豁免适用一般规则或者提供相应的特殊规则。豁免对象或适用特殊规则的高管雇员的范围应严格限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公司高管。

【关键词】 公司高管 劳动者 特殊劳动者 劳动法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

——基于619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张 挺[10]

【内容摘要】 我国环境保护民事立法确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对各地和各级人民法院共计619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虽然这些判决书普遍提及或引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在大部分情形下仍然由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承担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这与相关立法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此外,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并不限于“可能性”或者“初步的”证明,而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这也与主流学说和观点存在出入。基于实证分析,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民事立法以及部分学说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符合司法实际,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并未脱离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规范构成。因此,在解释论上仅能将《侵权责任法》第66条理解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提示条款,实际上该条规定省略了原告负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部分内容。

【关键词】 环境污染侵权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证明方式 提示条款

 

 

权力清单宜定性为行政自制规范

●喻少如 张运昊[11]

【内容摘要】 对权力清单定性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权力清单效力的理解,从而影响权力清单在实践中的适用。鉴于权力清单承载的简政放权功能以及其在编制过程中产生的诸多实体和程序创制现象,权力清单宜被定性为行政自制规范。基于行政自制规范的属性,权力清单必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下级遵守上级制定的权力清单也是行政自制规范的一般性要求。权力清单应接受司法审查是行政自制规范的应有之义。法院可以承认权力清单的信息公开诉讼标的地位以及其参照、援引的效力。

【关键词】 权力清单 制度定性 信息公开 行政自制规范 

 

 

诉讼时效强制性之反思

——兼论时效利益自由处分的边界

 ●金 印[12]

【内容摘要】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诉讼时效追求的公益性属于法律保护位阶较低的公益性,难以成为诉讼时效强制性的理论基础。其次,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会将整个诉讼时效法塑造为不可变更的规范群,这与诉讼时效的具体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再次,相关司法实践显示,当事人有关诉讼时效的约定难以直接触及诉讼时效的公益性。而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不仅会挫败当事人的正当期待,还会诱使背信行为的大量发生,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最后,比较法立法例不仅不能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提供旁证,反而揭示了诉讼时效强制性立法的危机。在肯认诉讼时效法为任意性规范的思路下,为满足特殊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求,可以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置一定的边界。

【关键词】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 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 预先放弃时效利益 时效利益自由处分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的法教义学分析

——对“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质疑者的回应

●杨 柳[13]

【内容摘要】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的规定具有合理性,符合刑法原理且并不违宪。“诽谤信息转发500次”的行为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其构成对责任主义的冲击属于责任原则的例外。对“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规定的分析表明,司法解释同样不是轻易嘲笑的对象,应当慎重对待和正确把握。

【关键词】  诽谤罪 客观处罚条件 责任主义 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早期化之展开

——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

●黄旭巍[14]

【内容摘要】  污染环境罪是情节犯,环境安全本身即为其保护法益,该罪的立法与司法充分体现了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法益保护早期化并非建构于风险刑法理论之上,能够有效治理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为依据,不存在消解法益概念的问题;刑法谦抑主义不等于绝对地反对犯罪化,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兼顾了人权保障,符合谦抑性的要求。成立污染环境罪要求故意侵害环境安全法益,但对侵害传统法益只需具有预见可能性;该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决定了其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保护早期化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 责任形式

 

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主体地位

——基于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的分析

●焦海涛[15]

【内容摘要】 粤超公司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垄断案被称为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该案集中反映了以足协为代表的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这样一个反垄断法上较为基础也极具实践性的问题。从理论上看,行业协会因其行使职能的不同可能会获得行业管理者、公共事务管理者、经营者身份,在不同的身份下,其可能参与的垄断行为不同,进而需要反垄断法的不同关注。实践中,行业协会的这三种身份一般不会并存,其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以及实施了哪种垄断行为,皆需依据其所实施的行为加以判断。换言之,决定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是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而非其固有属性。

【关键词】 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 足协垄断 行业协会 反垄断法主体

 


[1]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最高人民法院。

[2]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3]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省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本文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法治中国建设与区域法治发展研究”(项目编号:JCLL1400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研究”(项目编号:14AZD144)之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得到了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经支持

[5]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12SFB3025)、2016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YS1608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6]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7]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文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经济法学科)的阶段性成果。

[8]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9]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0]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12&ZD236)以及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C类项目“大气污染人身损害救济体系研究”(QJC1302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1]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重构研究”(14BFX091)、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2013—XZRCXM008)、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权力清单制度的行政法价值实现研究”(YKC201502102)的研究成果。

[12] 作者单位:卢森堡马普程序法研究所、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本文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206010006)的资助。

[13]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编号:14SFB20016)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同时亦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批准号:31541410702)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