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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

日期:2016-07-15 来源: 作者:admin

罗马经济法研究    徐国栋(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摘要:经济法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罗马法中的《关于生活资料供应的优流斯法》是其反不正当竞争法,483年 的芝诺敕令是其反垄断法。此外,还有通货紧缺管控法和价格限制法等经济危机管控法,它们共同构成罗马经济法的体系并被公认为现代经济法相应分支的始祖,因 此,经济法现代德国起源说值得商榷。由于经济法不过是排除妨碍市场经济正常运作因素的法,上述罗马经济法规的存在,证明古罗马采用市场经济。

关键词:罗马经济法;《关于生活资料供应的优流斯法》;芝诺敕令;《销售物价格告示》

 

道与中国“无讼”法律传统    龙大轩(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道 的价值理念认为,万事万物皆有阴阳两面,如大与小、强与弱、争与让、得与失等,唯有通过节欲自律的“无为”,方能消解灵肉之际、人人之际、天人之际的关系 冲突,达致阴阳平衡的和谐秩序。受其影响,中华民族养成了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落实到法律生活中,则体现为人们不愿单纯运用诉讼来解决纠纷,进而逐渐形成 “无讼”的法律实践传统,以维系良好的人际氛围,并展现“不争善胜”的人生智慧。在法律万能主义受到挑战的今天,“无讼”的精神价值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必有所裨益。

关键词:道;节欲自律;谦和;争;无讼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13AFX003);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法文化研究传播协同创新团队建设”

 

 

论行政约谈——以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为视角    胡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行 政约谈是我国行政机关近年来采用的一种新颖的行政方式。在取得相当执法效益的同时,行政约谈也暴露出适用范围不当、权力滥用等问题。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来 看,这些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立法的缺失、程序的不完备,更在于行政机关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把握不清,由此导致了行政约谈的越位与缺位。只有厘清政府与市场 的边界,才能避免空洞的法治化论调,真正解决施行行政约谈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实现行政约谈的制度化构建。

关键词:行政约谈;政府与市场;市场失灵;制度完善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张力,郑志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第 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 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第三人侵权行为 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 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通过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 效果。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跟踪研究”(XZQNXTD2011-0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博士重点项目“侵权案件裁判中的价值判断研究”(2013XZYJS007) 

 

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以《物权法》第29条为中心    刘耀东(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摘要:基 于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遗产由被继承人移转至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第一阶段,遗产由共同继承人共有至各共同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第二阶段。前 者与各国所采取的继承样态有关,而后者则与遗产分割的效力模式息息相关。遗赠能否与继承同样看待从而使遗赠之标的物于遗赠开始时即当然移转于受遗赠人,与 各国所采取的遗赠制度之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息息相关。在我国现行立法采“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框架下,遗赠仅具有债权效 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

关键词:遗赠;不动产物权变动;遗嘱继承;遗产分割

基金项目: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继承法修改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11YJC820073)

 

 

社会保险反欺诈综合法律对策研究    张新民(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为 了有效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在立法层面应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对社会保险反欺诈进行专门规定。在《刑法》中增设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并且鼓 励社会保险反欺诈地方立法。在执法层面应增设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行政协调机制,同时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专门管理制度。在司法层面 应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范围,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件公开审理的宣传教育功能,发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司法建议的完善改进作用。

关键词:社保基金欺诈;立法对策;执法对策;司法对策

基金项目: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06BFX034)

 

 

 

收入分配改革中的金融政策工具及其法律配置    李安安(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摘要:利 率、汇率、信贷、资本市场定价机制等金融政策工具具有强大的收入分配功能,但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与思维模式遮蔽了人们对这一功能的认识。纠偏金融政策工具收 入分配功能在我国的异化,需要对信贷权、融资权和财产权进行权利配置,对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进行组合配置,并需要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取消存款利率管制、将 央行的居民储蓄管理功能与货币政策实施功能分离、拓展小额信贷与微型金融的融资渠道、打造公开透明和市场化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

关键词:收入分配改革;金融政策工具;权利配置;组合配置

基金项目: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收入分配调整与金融法制变革——以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为中心”(11YJA820017)

 

普惠金融视野下企业公平融资权的法律构造研究    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29)

摘要:法 律介入企业融资的正当性不在于难易,而在于公平。企业有权以各种正当、合法的方式融资,发展普惠金融要求确立公平融资权的立法理念并完善相应的法制建设。 理念确立的关键是在公平、安全与效率等目标及原则间形成平衡,促进企业公平融资与银行信贷自主、政府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法制建设的核心是对既有的金融体 制做结构性调整,其中,商业性金融中的竞争性供给与贷款申诉机制、政策性金融的角色匡正、合作性金融的合理回归是当下促进企业公平融资权的迫切之需。

关键词:普惠金融;公平融资权;竞争性供给;贷款申诉;金融市场结构

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14YQ10)

 

 

挫折与修正:风险预防之下环境规制改革的进路选择    杜辉(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风 险预防作为基础性原则正在主宰着法律体系的变革路向和精神维度,引导着环境规制从危险规制向风险规制转变。在环境规制实践中,风险预防存在纲领规定模式、 规范裁量模式和制度规范模式三种适用类型。环境规制的格局正围绕着它们不断地调整、改进,但也在规制立法和规制实施层面呈现出阶段性挫折的一面。这种挫折 的根源在于当前的环境风险规制采取了一种封闭式的技术规范进路。对此,应借助商谈式程序进路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确立以“规制立法+规制决策+规制商谈”为主轴的环境风险规制新范式。在风险预防之下,这种双重复合进路对我国的环境规制改革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风险预防;环境规制;技术规范进路;商谈式程序进路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环境私主体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14CFX07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批特别资助项目“私人参与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建构”(2014T7015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4批面上资助项目“环境公共治理的法治逻辑与中国化路径”(2013M540178) 

 

论预防刑的裁量    张明楷(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刑 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基于报应所裁量的刑罚是责任刑,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罚是预防刑。裁量预防刑时应当重点追求 特殊预防,不得使积极的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裁量预防刑时难以追求积极的一般预防,不得追求消极的一般预防;但是,如果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小则应当从宽处 罚。由于预防刑的裁量是刑罚个别化的过程,所以,不能追求量刑平衡。在任何犯罪中,表明被告人再犯罪危险性小的情节都应当受到重视,对罪行严重的犯罪不适 用或者严格适用酌定从宽情节的做法,违反刑罚目的。裁量预防刑时,对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既不能进行综合判断,也不能使之相互抵消;既要 考虑类型化的情节,也要考虑非类型化的情节。

关键词:预防刑;刑罚目的;量刑平衡;罪行轻重;量刑情节

 

 

刑法解释基本立场之检视    董邦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刑 法解释的立场指导着刑法解释的方向,是刑法解释的最基本问题。客观主义解释主张从“法的本意”来解释刑法,而主观主义立场主张从“立法者原意”来解释刑 法。因此“法的本意”的来源、存在基础以及其解释效果是应当为各界所关注的。从认知规律看,立法者的立法过程和解释者的解释过程都离不开理性的认识,在质 疑“立法者原意”理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解释者对于“法的本意”探讨的理性。从表意学角度出发,解读立法者的原意、立法者的表意和法律文本的文义之间的关 系,立法者的原意是三者中核心和本质的部分,是表达的出发点和依据。在刑法解释过程中,解释对象和解释者之间的融合是解释的一种必然现象,但这绝不是解释 的一种应然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才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来制约。在摒弃“立法者原意”的情况下,客观主义解释的立场是主观化的,而主观主 义解释的立场是客观化的。所以,在刑法解释中应该遵循主观主义解释立场。

关键词:刑法解释;立场;认知规律;表意学;诠释学 

 

反思事实预决效力    曹志勋(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 上海200030)

摘要:《证据规定》第9条 规定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但是我国学者对此认识不同,从立法论上看也应当否定上述事实预决效力。事实预决效力的主张无法得到传统既判力理论的 支持,为达到扩大既判力的目的,应当提起独立的中间确认之诉。比较法上虽然存在扩张既判力范围的理论主张,但是存在标准模糊、缺乏可预见性以及可能无谓浪 费诉讼资源的弊端,也不适合我国现有的发展程度,应当澄清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可能造成的误解。此外,预决效力不同于既判力的事实排除效,也不同 于公文书的证明力规则。

关键词:事实预决效力;既判力;争点效;事实排除效;公文书证明力

基金项目: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商事审判方法研究”(11BFX122);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留金发[2011]3005号)

 

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行动选择    刘志云(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摘要:跟 一切利益一样,国家利益具有鲜明的层次性。居于不同层次的国家利益,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来说也就存在区别,这种区别必然影响国家利益与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关 系。实际上,无论是国家利益的层次等级,还是国家利益的层次变动,乃至国家利益不同层次之间的复杂关系,都将影响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态度与行动选择。无疑, 对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将是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我们从单位层次观察国内系统如何“自下而上”或“从内至外”影响国际法的一 个良好窗口。

关键词:国家利益;层次分析;国际法;单位层次

基金项目: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全球治理与国际法”(2012221012);司法部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后危机时代的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的转型”(13SFB2044)

 

 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    刘明(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为 促进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应借鉴集资门户这一制度设计,在平衡兼顾各方 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众筹网站的无序经营状态。

关键词:股权众筹;集资门户;众筹平台;众筹法案;JOBS法案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研究”(2014M561119)

 

 论国际投资法体系的碎片化结构与性质    郑蕴,徐崇利(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摘要:国 际法的碎片化是一种中性的体系结构,是国际法体系以及其内部子体系发展中的客观样态。其中,国际投资法体系正呈现出典型的碎片化结构,它是国际投资法扩张 发展的客观结果,根源在于其混合的性质。不仅如此,碎片化虽然给国际投资法体系带来了结构性困难,但对促进此体系的发展以及更宏观的国际经济秩序协调具有 独特优势。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投资法;碎片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行政实施研究——以裁量权的建构为中心    周樨平(南京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我 国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的权力。一般条款以高度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如果授权执法者在适用过程中进行价值 补充,执法者就因此获得一种立法性的裁量权。就我国现行执法体系而言,竞争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存在法治层面的正当性隐忧,控制裁量权滥用的制度保障措施 也有欠缺。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加强行政程序的公众参与,是满足裁量权正当性的基本要求;限定裁量权行使的最佳范围,进行自我控制的功能建构,实现司法 审查的良性制约,是防止裁量权滥用的必要保障。以一般条款的实施为契机,我国竞争执法机关将完成从传统执法机关向现代管制机构的演进。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行政裁量;竞争执法机关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控制”(2012SJD820018);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项目

 

对奥斯丁法律概念的再认识    周祖成,张印(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2.梁平县人民法院,重庆405200)

摘要:奥 斯丁用“主权者的命令”来解释法律,在学界引发很多争论和误解。其实,这只是一种认识方法,以证成法律的存在方式与作用,并不排斥法律与其他社会要素的联 系。事实上,奥斯丁为解决法律与一般功利之间的张力,阐释了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主权者设定了必要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其法律概念的社 会张力。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梅因和哈特对法律的思考有了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所以,在谈到奥斯丁的法律概念时,不能只强调其作为主权者命令的一面,还要 看到其为化解法律概念的内在张力而为法律概念所开放的空间。片面强调法律中的单一要素,就会使法律与社会脱节,对法律的这种僵化解释将成为社会实践的阻 碍。

关键词:奥斯丁;主权者;法律概念;张力;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