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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

日期:2016-07-28 来源: 作者:admin

马克思资本逻辑场域中的主体问题

作者仰海峰,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

关键词:马克思哲学 主体 生产逻辑 资本逻辑 劳动本体论 

摘要: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主体问题占据着重要地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国内学者均对此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这些研究极大地深化了我们对马克思哲学中主体问题的理解,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客观理解马克思哲学中的主体问题,应该深入到马克思哲学思想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在1845年实现哲学变革之后,马克思的思想中存在着双重逻辑:即人类学意义上的生产逻辑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逻辑。西方马克思主义与国内实践唯物主义关于主体问题的讨论,其理论基础是生产逻辑,这是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到《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主导性思路。实际上,在《资本论》中,统摄生产逻辑的资本逻辑才是马克思哲学的主导逻辑。在资本逻辑的结构化过程中,劳动本体论以及建立在劳动本体论基础的主体消解了,人和物都成为价值增殖的工具,从而展现出与强调人的主体创造性完全不同的理论构架。研究马克思哲学中的主体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在资本逻辑这一全新的场域中,探讨不同于传统主体的新主体的生成问题。

 

 

 

“碳政治”的生态帝国主义逻辑批判及其超越

作者郇庆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北京 100871)

关键词:巴黎协定 碳政治 生态帝国主义 绿色左翼理论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摘要:作为广义的生态主义话语与实践,“碳政治”致力于保护全球生态环境,但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国际“碳政治”却呈现为“生态帝国主义”的逻辑或本质,是少数西方国家在其国内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基础上,延续与拓展历史形成的国际等级化优势或排斥性霸权的表现,也是创建更加公平、民主与有效的全球气候或环境治理体制的内在性障碍。对国际“碳政治”以及“生态帝国主义”逻辑的揭示和批判,主要来自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传统的“绿色左翼”理论资源,从而为寻求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替代性路径奠定了理论基础。后京都或巴黎时代(2020—2030)的国际“碳政治”参与进程,必须致力于“双重结合”意义上的话语和政治实践。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践及其建设话语,已然构成了中国积极参与未来全球“碳政治”治理进程的中国理念和理论表达。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既是推动本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这决定了中国成为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或环境治理体系中世界性领导者的必然性时代理据,就在于做出贡献,而不是争夺霸权。

 

 

 

中国早期思想史中的感官与认知

作者贡华南,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241)

关键词:耳目之争 耳舌之辨 味觉思想

摘要:中国思想史上,在商周时期形成了以耳口通达内外的认知传统;先秦时期,耳目被凸显,目一度被聚焦,但耳目之争,耳最终占优;秦汉时期,耳舌相争,最终舌居先。从早期耳口配合到耳目之争,耳占优可谓与商周古老传统一脉相承。秦汉时期展开的耳舌之辨,舌居先,实质上亦是如此。商周以降,口先隐而后以舌显,耳、舌的分别占优居先也是认知思想的自觉推进。最终,目、耳在诸感官之争中分别被压制,被味觉含摄,由此使中国认知思想与强调视觉优先、听觉优先的认知取向渐行渐远,最终确立了味觉优先的认知取向。味觉优先也确定了由味觉主导构成“道”等核心观念的文化路向,由此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味觉思想世界。

 

 

 

社会科学中复杂系统范式的适用性问题

作者殷杰,哲学博士,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教授(太原 030006)

王亚男,哲学博士,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讲师(太原 030006)

关键词:复杂系统范式 社会科学 社会系统 同质性 适用性

摘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在研究对象、方法和模式上存在显著差异。为了正确对待二者之间的差异与融合,人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诸如复杂系统范式等自然科学范式之于社会科学研究的适用性。适用性问题分析是研究科学思维和方法跨学科应用的逻辑前提。剖析社会系统的复杂性本质,重构社会科学的认知模式,不仅有助于澄清复杂系统范式的理论基础、实践规范和方法,及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适用层次及其适用度,交叉研究的成果也可以丰富和深化复杂性理论本身。人们运用复杂系统范式去认识社会系统,考虑到系统动态演化的过程性,摆脱机械决定论,改变了传统社会科学的认知模式。但是,这种方式却常常只注意到社会系统的物质构成和关系构成,容易忽视社会系统的思想层面。事实上,社会系统思想层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更有利于凸显社会系统区别于自然系统的独特性,同时也构成了大部分社会科学理论和知识体系的本体论争论的根源。复杂系统范式下的社会科学研究开启了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的一个新方向,为在哲学层面上反思社会科学理论和实践提供了重要平台。

 

 

 

工业赶超与经济结构失衡

作者张斌,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

茅锐,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杭州 310058)

关键词:工业赶超 储蓄过剩 结构失衡

摘要:在一个两部门世代交叠模型中引入扶持工业部门的政策组合,研究政府之手对经济结构主要指标储蓄率、资本真实边际回报率以及资本与劳动在工业与非工业部门间分配结构的影响,结果发现:在平衡增长路径上,工业扶持政策有三个方面的长期影响。刺激资本和劳动力流向工业部门,提高工业部门的相对资本存量和产出;减少消费者对工业和非工业品的最终消费,提高储蓄率;压低资本的真实边际回报率。数值模拟结果显示,如果政府采取歧视非工业部门发展、刺激工业部门发展这一政策组合,则当政府增加相当于GDP 10%的额外工业品需求时,如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会导致储蓄率上升2.6个百分点,资本真实边际回报率下降0.4个百分点。

 

 

 

银行资本监管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传递——基于DSGE模型的分析

作者王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教授(成都 610074)

田娇,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讲师(重庆 400054)

关键词:资本监管 系统性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 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

摘要: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成为监管部门面对的重大课题,更严格监管资本的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但其在中国的实施效果有待观察。基于中国经济金融特点构建的DSGE模型,包含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在内的居民、银行、企业和政府四大部门,通过使用1998—2014年中国数据估算校准参数,在全要素生产率、住房需求、货币供应、基准利率、消费贷款违约率、企业贷款违约率的外生冲击下,分析银行受到提高资本约束要求时,系统性金融风险传递的运行机制。结果发现,在资本约束下,缘于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经历三个阶段的传递后,实体经济并未得到有效改善。而基于各类银行资本充足平均水平,小幅度提高资本监管要求,以及更加严格地加强对资本不足银行的监管,则有助于抑制金融风险传递。

 

 

 

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084)

关键词:社会转型 刑法立法 刑法典 轻犯罪法 罪刑法定

摘要: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刑法立法需要及时转变法益观念,增强新的调控手段,赋予刑法新的机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活跃的立法与传统刑法观之间拉开了一定距离,从而面临许多新的难题,但并不会带来刑法过度干预的系统风险;犯罪化与刑法谦抑性没有矛盾,不能认为处罚范围越小越好。从总体思路上看,未来应当建立能动、理性、多元的立法机制。从具体方法上看,立法必须保持积极干预社会生活的姿态,改变目前的集中立法模式,但分散立法未必要采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三足鼎立的方式,而应建构以刑法典为核心,以轻犯罪法为辅助,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并行的成文刑法体系,形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轻犯罪法、刑法的递进式无缝衔接制裁机制,严密法网但处罚轻缓。

 

 

 

赌博的法律规制

作者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1)

关键词:赌博 风险防范 保险利益 长期合同

摘要:从法律的视角看,赌博是当事人以客观不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财产转移唯一依据的约定。与保险转移或分散风险不同,赌博制造额外的风险。从社会经济效果看,自然人赌博会降低以边际效用为量度的社会福利;法人赌博,则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增大系统风险,产生巨大的经济崩溃或危机成本。规制赌博,应依据其类型采取不同策略。对于伴生赌博的市场交易,如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虽应容忍其中的赌博因素,但对可能存在的赌博之负面影响应严加防范。对于与市场交易无关的赌博,如彩票、赌场和各类个人之间的赌博,法律原则上应予禁止,即便例外地允许,也应配套以有效限制赌博负面影响的制度。赌博的因素广泛存在于商事交易之中,揉入保险思考的“赌博—保险”框架可为统一解释现行法诸多制度提供新视角。

 

 

 

文史对话与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

作者李怡,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北京  100875)

 

 

 

晚清国家基督教治理中的官教关系

作者陶飞亚,上海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 200444)

李强,上海大学历史系博士生(上海 200444)

关键词:国家治理 基督教 官教关系 民教冲突 教务章程

摘要: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不平等条约使在华西教成为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民间团体,迫使官方对教会从查禁变为保护和治理。因长期禁教及缺乏对西教的清晰认知,清廷仍从异端角度笼统地处理基督教问题。道咸两朝官教渐有接触,双方关系因当时战局时松时紧。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廷被迫全面开放传教,民教冲突频发,多数官员同情反教、治理消极。天津教案后,教会迎合中国发展需要,改善自身形象,部分官员渐以务实态度处理民教事务。长江教案后,朝廷肯定教会“善举”,双方沟通加强,官方政策随内外形势的震荡,从过分向教会倾斜突变为激烈排教。庚子反教双方创巨痛深,促使官教双方合作治理寻求共识,建立起区分矛盾、各负其责的制度安排,尽管无法摆脱条约束缚,但从国家治理角度初步纾解基督教问题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