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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日期:2018-12-18 来源: 作者:admin

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 次

一、法律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背景与意义

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与功能

 

摘 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其前身为1954年宪法设立的法案委员会,主要负责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2018年通过的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该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在功能上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关。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与功能,切实推进宪法监督与实施,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尽快合理分工法律审议与合宪性审查职能,严格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配套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与机制。

 

关键词 法律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宪法监督 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功能与使命

 

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之修宪目的

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功能定位

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使命

 

摘 要 《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既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也符合我国的宪法规范与宪法设计,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则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今后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将担负起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的重要使命。

关键词 宪法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功能定位 使命

 

论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法规备案审查及其功能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及启动机制

三、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衔接关系

 

摘 要 法规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制度,我国目前形成了五套法规备案审查机制。法规备案审查的功能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法规备案审查外,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还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和其他社会主体提出“建议”。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过程中,必须厘清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法规备案审查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适当性审查 宪法监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规范合宪性审查的程序类型

 

田 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程序类型设计的整体思路

二、抽象规范审查

三、具体规范审查

四、宪法诉愿

 

摘 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关键词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抽象规范审查 具体规范审查 宪法诉愿

 

什么是数据权利?——从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看数据隐私的保护

 

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条例》鸟瞰

二、《条例》述评:数据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保护

三、人格权进路与隐私权进路的利弊

四、数据隐私的重新思考:消费者预期与风险规制

五、结语

 

摘 要 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是全球个人数据保护的最重要立法之一。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该法案采取了强化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控制的导向。通过对赋予数据主体的数据隐私权的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权利同时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特征,其边界并不清晰,也并不一定能实现立法者所期望实现的目的。保护隐私权益,应当更多采取公法风险规制与消费者法保护的框架,而不是寻求一种具有确定性边界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这是因为,数据隐私必须放在特定的语境与社群中才能理解,只有结合具体语境与社群中的信息流通,才能准确思考隐私的边界与个人数据流通的合理性,才能对相关权利进行合理的界定。

 

关键词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数据隐私 数据权利 语境 风险规制 消费者保护

 

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后隐私权”变革

 

刘泽刚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目 次

一、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权的由来与内容

二、后隐私权变革:个人数据保护权兴起的多重意义

三、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权的局限

四、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权对我国的启发意义

 

摘 要 个人数据保护权的兴起是大数据时代法制发展的新动向。在欧盟范围内,个人数据保护权取代隐私权,成为信息隐私保护和数据保护法制重构的首要权利。个人数据保护进入“后隐私权”时代。与强调消极防御的隐私权不同,个人数据保护权具有鲜明的主动防护特征。与人格权、信息自决权相比,它的规范内容更加确定。欧盟力推个人数据保护权兼具浓厚的法律和产业背景。棱镜门事件后,个人数据保护权的影响力突破区域局限,对全球大数据时代相关市场和法律规范重构发挥重大作用。然而,个人数据保护权也不是没有成本的制度设置,运用不当可能拖累互联网经济发展,甚至会产生保护主义的过度防御问题。我国应对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效应进行综合研判,可在规范基础、制度结构和法律形态方面对其进行适当借鉴,但不宜盲目照搬其立法形态。

 

关键词 个人数据保护权 隐私权 人格权 信息自决权 个人数据保护法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属、

法律适用与“双层保险框架”的构建

 

付新华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从驾驶员到自动驾驶汽车:控制与责任的转移

二、产品责任的适用困境及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