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05-06今天是星期一

《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日期:2018-12-18 来源: 作者:admin

大法官论坛

  1.行政审判中的立案问题研究

  作者:江必新,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三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摘 要  立案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点和基础。做好立案工作,对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领域长期面临“立案难”问题。为了破解“立案难”,新行政诉讼法对立案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并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如何正确认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质、如何全面把握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如何正确对待立案的限制性条件、如何防止滥诉等行政诉讼的立案问题,有必要提高认识,澄清困惑。

  关键词  行政审判 立案问题 立案登记制


  特别策划:民事诉讼视阈下的互联网法院建设相关问题

  2.互联网法院建设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及应对

  作者:郑旭江,浙江理工大学讲师,浙江理工大学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美国奥斯汀法学院访问学者。

  摘 要  作为全新的制度设计,互联网法院既是电子法院基础上的全面升级,又是智慧法院范畴下的专门法院,具有内部管理和外在服务的集成性,治理领域和司法应对的专门性,适应时代和创设制度的变革性。互联网法院在实践中主要面临诉讼管辖问题、电子送达问题和电子证据问题的挑战,我们亟待在融合规则和技术的基础上,完善协议管辖中的提示规定和操作流程,重构电子送达中的“同意”方式和“送达”机制,引入新型技术发展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和司法实践,从而实现互联网法院追求的高效便捷与权威公正,满足“互联网+”时代纠纷解决在线化的社会需求。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 管辖 送达 电子证据


  3.论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的构建

  作者: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庄诗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无边界性等特点,涉网案件中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面临巨大挑战,部分确定管辖的因素被弱化,受诉法院的选择已非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重要考量,涉网案件中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受到根本冲击。基于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牵连性、互联网法院目标定位的二元性,在否定网络自治的前提下,创设独立的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不具备可行性。在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框架内,设立互联网专门法院管辖涉网案件、建立多元连结点下无顺位任意选择机制,并原则上否定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的程序选择权,系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构建的最佳模式。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 涉网案件 地域管辖 专门法院


  4.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作者:苏志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摘 要  在信息化、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与电子证据的联系日益紧密,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广泛使用,但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尚缺乏统一的标准。本文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含义入手,分析了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证据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和特点。在此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情况,重点从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以及证明力的判断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电子证据 知识产权 真实性 合法性 证明力


  5.论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作者:刘向琼,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刘鸣君,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摘 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信息时代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方便快捷的沟通联系方式。为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民事送达利用现代科技,采取信息化技术,将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作为一个新兴的送达方式,具有便捷、高效特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的出现为解决“送达难”问题带来了新的希望。但是我国电子送达制度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相关立法规定不完善,行为界限不清晰,推广不到位,造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适用举步维艰。本文在笔者实践调研及相关文献梳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现存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送达 电子送达


  6.互联网法院建设及前景展望

  作者:周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  电子法院的建设,不能止步于单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法院”,而是应当尝试利用数据技术建成“智慧法院”,这尤其包括引入电子督促程序、电子准备程序和电子速裁程序等内容在内的改革。

  关键词  机器学习 智慧法院 电子准备程序 电子速裁程序


  新法新释

  7.诊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证明责任研究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解读

  作者: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

  摘 要  诊疗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中最基本和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阐释,明确了诊疗损害责任纠纷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对患者予以必要的举证缓和这一特点。

  关键词  诊疗损害责任 举证证明责任 鉴定程序


  8.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和发展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0条、第23条的解读

  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摘 要  医疗损害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中最为重要的实体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重要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对紧急救治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并确定了相关责任承担规则;医师外出会诊导致患者损害应当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医疗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所受损害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关键词  医疗损害责任 紧急救治 外出会诊 惩罚性赔偿


  专题研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律师有效辩护的探讨

  9.“两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辩护

  作者: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使得刑事案件明显区分为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理念在这两类案件中均应得到贯彻。在不认罪认罚案件中,更为强调被告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和充分行使,即辩护的“充分性”;律师的辩护应当以定罪量刑问题为主线展开,同时也需进行程序性辩护并承担对权利进行救济的职责;辩护的重心在审判阶段,辩护方式较为激烈。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诉讼流程明显加快,辩护空间缩小,更为关注律师参与的实质效果,即辩护的“实效性”;必须通过律师在关键环节(如第一次讯问)、关键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和合法性;辩护的重心前移至审前阶段,辩护方式较为温和。由此,传统的“一元辩护观”有待向“二元辩护观”转变。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有效辩护 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


  10.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

  ——以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为切入点

  作者:臧德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律师辩护的一种方式,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成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班律师制度满足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形式要求,但实际效果尚不明显。本文结合有效辩护的基本原理,分析审判阶段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  值班律师 法律帮助 有效辩护


  11.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权实质化问题研究

  作者:王中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甘权仕,福建省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摘 要  从当前各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践看,为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一般不阅卷、不独立会见、不出庭也无需承担辩护人的义务,功能被虚化的值班律师不能也没有责任发现嫌疑人可能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证据疑点及相关情节,也无法在基于对全案事实和证据全面把握的基础上,从案件的定性、量刑、认罪认罚的后果等方面,提供全面、准确、合理的法律意见。值班律师作为司法机关的见证人而存在。虚化的法律帮助权并不具备辩护权所应能发挥的对抗功能、发现事实功能、风险防范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有效法律帮助权,应当实质化、准辩护权化,这是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出现“冤、假、错”的一道有力防线,也符合强制辩护制度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加强人权保障水平。法律帮助权的内容要实质化,程序可有所变通或简化,如不出席庭审等。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帮助律师 法律帮助权 实质化


  法学论坛

  12. 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残疾赔偿金的裁判差异与趋同化研究

  ——以京津冀三地样本法院的公开裁判文书为分析视角

  作者:亓培冰,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史智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摘 要  司法裁判标准的趋同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应有之义,然面对实务中的诸多问题,京津冀法院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以残疾赔偿金为例,三地法院的裁判差异突出表现在多个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职业妨害的认定、刑事裁判结果的影响等方面。究其原因,当集中在法律规范缺乏明确统一性、已有判例的遵从性、规范性文件缺乏协调性三个方面,而上述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统一裁判指导规则、类案示范、调研指导、法官培训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关键词  裁判标准 残疾赔偿金 伤残等级 民事赔偿


  13.我国证券监管独立性的检讨与制度完善

  作者:洪艳蓉,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CSSCI来源集刊《金融法苑》主编。

  摘 要  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离不开证券监管的保驾护航,后者功能的发挥以监管独立性为基础。证券监管独立性使监管者独立于政治干预和商业利益的捕获,专注于监管目标的实现,其内容包括独立的监管机构、独立的行业立规权、独立的行业监督权和独立的预算安排四项要素;同时需要施予问责制以避免滥用独立性。以此标准检讨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制,其独立性不足的问题突出,需要在未来通过构建具有独立性和问责性的制度予以完善,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证券监管 有效性 独立性 问责性


  14.论刑法解释结论的检验标准——以我国的刑事争议判决为例

  作者:郭利纱,清华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刑法解释结论妥当与否应当有检验标准,检验标准的设定应当兼顾规则与价值两方面。应以实质解释论指导刑法解释,刑法法条文义限度和处罚必要性是刑法解释结论的检验标准,二者共同完成对刑法解释结论的规则检验。在规则检验之外还要进行价值检验,应在个人价值判断之外填充客观价值标准,以民意、常识、刑事政策或法律共同体共识作为价值检验标准均有不妥,应以正义底线作为价值检验标准。正义底线是反向排除标准,是反思刑法解释技术运用是否妥当的契机,对此标准的满足应通过刑法解释技术的调整来实现。两个维度的三条标准之间具有整体性与联动性,同时满足三条标准的结论才具备基本的妥当性。

  关键词  刑法解释结论 检验标准 文义限度 处罚必要性 正义底线


  问题探讨

  1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

  作者:赵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