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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18年第2期

日期:2018-12-18 来源: 作者:admin

理论前沿

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本质与监管科技新思路 许多奇

论海上共同开发争端的解决及中国的选择         杨泽伟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的几个基本问题       张素华

论反思性的法社会学的现实价值                 陈雨薇

学术专论

国际关系中自然法的力量与局限                 何志鹏

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实现路径         冉克平

礼如何优化中国法治                           郭  忠

反垄断法中“技术市场”概念的引入与界定       熊文聪

论耻感文化与民间规范                         余  地

智慧法治

娱乐法、虚拟世界与未来生活                   高全喜

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实践需求及其中国式任务       吴习彧

司法改革

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研究

--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孙洪坤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及其运作

--从马乐案切入                               孙光宁

青年论坛

特许经营抑或政府采购:破解PPP模式的立法困局 魏  艳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立法难题与司法应对           林仪明

理论前沿

 

 

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本质与监管科技新思路

 

内容摘要:根据克雷顿·克里斯汀生的“破坏性创新”理论以及从中归纳出的“技术的非竞争性”、初始阶段的低端性、易获得性以及消费者价值导向性四个特点,可以得出金融科技是破坏性创新的结论。“破坏性创新”要求监管者必须善于识别金融科技创造的新产品或价值的“改变”;敏锐捕捉具有高度指示效应的“替代性潜力”;预见替代性变化的“结构性冲击”,从而与监管科技有了不解之缘。“监管沙盒”等监管科技的新形式保护创新,努力实现既推动金融创新,又保持金融稳定的双赢目标。转变与创新监管理念、培育科技监管的新模式以及在学习型社会中将监管科技应用于金融科技合规的全过程,是我国创建与发展监管科技的新思维。

关 键 词:金融科技  破坏性创新  监管科技

监管沙盒

作    者:许多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海上共同开发争端的解决及中国的选择

 

内容摘要:海上共同开发争端可以分为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共同开发机构与承包商之间的争端以及承包商之间的争端。这三类争端主要是由于对有关共同开发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分歧、共同开发协议一方出现单方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解决海上共同开发争端的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仲裁、国际法院或国际组织、调解委员会以及综合的方法等。今后中国与周边国家在签订海上共同开发协议、选择争端解决方法时,应坚持政治与外交的方法是首选、仲裁的方法不能完全排斥、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方法宜慎重以及重视运用综合的方法来解决争端等。

关 键 词:海上共同开发争端  东帝汶诉澳大利亚仲裁案  海上共同开发协议  共同开发协议的解释

作    者:杨泽伟,武汉大学珞珈杰出学者、国际法研究所与“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的几个基本问题

 

内容摘要: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首先需要克服潘德克顿体系的束缚,人格权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排斥在该体系之外,人格权法完全是实践的产物。将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对待是一种立法者的不作为。人格权只有不断地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地保护。宪法基本权利架起了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桥梁,人格权一般条款则使得宪法基本权利与人格权之间能够有效互动。人格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还需克服诸多的理论漏洞,权利客体并非权利的必备要素,权利内容才是根本。人格权具有支配权能,并不是必须同时表现为事实支配和法律支配,事实支配对于人格权来说是普遍存在的,但对于法律支配则涉及哪些人格要素能够进行支配,如何支配,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伦理的判断问题。

关 键 词:潘德克顿体系  自然权利  法定权利  

权利客体  支配性

    作    者:张素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反思性的法社会学的现实价值

 

内容摘要:托依布纳的反思性的法社会学理论以独特的理论视角解答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反思性的法社会学脱胎于“复杂性”碎片式发展的西方现代社会结构,与“复杂化”正在进行中的转型期中国社会结构有诸多不同。借鉴托依布纳法社会学理论的问题意识来重述具有中国品格的法社会学理论,既要充分考虑转型中国功能尚未完全分化的社会结构特征,又要谨慎对待法治改革中信息和动力的缺乏等法律构造问题:在法学研究的认识论上,坚持“封闭优先,兼顾开放”;在法律实践的方法论中,坚持“功能优先,兼顾功效”。

关 键 词:贡塔·托依布纳  反思性的法  社会-法律

共变  自创生系统  中国法治

    作    者:陈雨薇,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术专论

 

国际关系中自然法的力量与局限

 

内容摘要:在国际关系中是否存在超越国家确立、参与、同意的规则之外的标准与规范,是一个自现代国际关系产生之初就存在的争论。这种超越人定规则(实证法)的规范一般被称为自然法。从历史发展的实际经历与世界存续的理论逻辑而言,这种自然法不仅应当存在,而且也真实地存在过、存在着。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对于认识人类社会的演进规律,对于判断与规制国家的立场与行为,对于解释国家的兴衰命运,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在内容上并不是绝对的、固定不移的,而仅仅是相对的。它并不是一套精确的规律,而是一个相对的阈值;它随着时空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国际关系的总体结构和人们的认识进化而形成的观念集合;同时,它在实施的进程中也存在着柔性和时间延续的特征。然而,尽管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是一种相对的规则,也不能完全忽视它的存在,必须充分相信此种自然法即国际关系中的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才有可能摆正国家的位置,确立妥当的国际发展战略。

关 键 词:自然法  国际关系  国际法  国家发展战略

    作    者:何志鹏,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实现路径

 

内容摘要: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

关 键 词:让与担保  别除权  撤销权  过度担保

秘密担保

    作    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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