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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空间到物理世界的超越代码:从赛博控制/生产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引言:传统理论如何解释网络法的核心问题

二、连接点:账户、认证与识别

三、作为生产资料的数据:生产与利用

四、规训:行为评分机制

五、围绕三要素开展的控制权博弈

六、结语

 

    传统互联网治理中的代码理论对赛博空间控制和生产机制的解释力有限,观察和讨论真实的权力机制有利于解释互联网在表面上变得自由灵活的同时如何更有利于控制和生产。这一机制由三个要素构成:账户(account)、数据(data)和评分(scoring)。账户处于互联网治理过程的核心,由认证(authentication)和识别(identification)两部分构成;通过账户,赛博空间和现实世界中的主体被联系起来,通过网上的活动稳定地积累数据,依据数据对其场景化行为的评价反过来进一步成为影响其未来活动的重要约束力量。关于发生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围绕控制三要素开展的博弈的讨论将帮助推进赛博空间和主体自主性关系的研究。

 

关键词  代码理论  控制生产  账户  评分

 

 

信赖理念下的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一、问题的提出

二、理性人理念下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平衡

三、理性人理念的理论反思

四、信赖理念对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再平衡

五、结语

 

    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以主客体二元对立思维下的理性人理念为指引,通过强调个人信息主体的自主支配、自主决断和自己责任,来平衡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为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整体功能,主要限于确保信息主体自主控制的实现,以及保护他们免受可举证证明的非法侵害。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性人理念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信息决策困境控制权失衡问题、责任配置错位问题、损害制度失灵问题、安全感困境以及信赖缺失问题。这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内含个人信息主体和个人信息控制者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难以有效增强他们之间的互信。为了促进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该更新理念,构建一个在信赖理念指引下的信义义务制度,以作为对现有制度的补充。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理性人  信赖  信赖关系  个人信息权 

 

 

规制网络链接行为的思维与手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生助理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一、对网络链接行为本质认识上的论争

二、立法论在宏观论旨上的缺陷与解释论坚持的初衷

三、网络链接行为中规制焦点的识别与确立

四、结语

 

    有赖于网络链接行为的助力,最终用户享受着精确获取信息之便捷,但不可否认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侵害风险。在这一背景下,权利人试图通过排他权的设置,将网络链接行为所获取的收益纳入自身对价回流范围之内。但是此种制度设计可能破坏网络环境下由于宽容性使用现象的存在而自发产生的分化权利人不同权利诉求的功能,进而诱发弱保护诉求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可能导致扩大行政与刑事责任范围的现象发生。对此,应该在区分网络设链平台可能起到的助长盗版行为泛滥提供技术性便利两种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前者将深度参与违法上传作品筛选,并从中获取利益的链接平台服务商拟制为直接行为主体,追究其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而针对后者则宜依据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与损害竞争利益等规制焦点来处理合法上传作品的链接行为。

 

关键词  网络设链行为  服务器标准  实质呈现标准  宽容性使用  规制焦点

 

 

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解释

——以南京“反向炒信案”为素材

李世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

 

  

一、问题之所在

二、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四、结论与展望

 

    传统观点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解释已经不符合互联网时代背景的基本语境,在以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虚假交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互联网灰黑产业链已经形成的今天,应当通过解释重新激活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种针对全体财产的犯罪,而不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可以将生产经营的范围扩大解释为业务;破坏并不仅限于对生产资料的物理毁损,只要造成他人的业务无法开展并由此导致整体财产损失即可;有必要将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解释为一种消极的动机,而非积极的动机;其他方法的解释应遵循同位解释规则,但应以保护法益以及实行行为的本质为解释的指导原理。

 

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  期待权  整体财产  消极动机

 

 

捍卫预防原则:科技风险的法律姿态

陈景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一、科学、科技与规范性要求

二、对预防原则的三个批评

三、成本效益分析的有限性:预防原则太昂贵吗?

四、科技风险的性质:预防原则真的不可行吗?

五、结论

 

    在面对科技风险时,政府负有责任通过预防或限制科技风险的方式,对民众提供保护。但是政府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应对科技风险?通常有以下两个标准:预防原则和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益的支持者认为,预防原则一方面付出的代价过高因而昂贵,另一方面在事实上并不可行。然而,由于成本效益分析本身的反事实论证的属性、无法回应价值通约的问题以及科技风险的人为属性,预防原则应当成为政府以法律的手段因应科技风险的主要原则。

 

关键词    科技风险  预防原则  成本效益分析  分配正义

 

 

反对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