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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2017年第1期

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法学理论

纵向价格限制的反垄断法理论与案例考察

许光耀(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50)

【内容摘要】与其他垄断协议一样,纵向价格限制的反垄断分析也须经过两个步骤: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上,不能只看其对品牌内部竞争所产生的纵向限制,还需证明这种纵向限制有导致社会总产出减少的可能性;在豁免条件的考察上,需关注其能否产生“激励零售商提供售前服务、促销服务”的效率。我国已有的纵向价格限制案件的处理中,往往直接将其纵向效果作为认定垄断协议的依据,因而未能为其处理结果提供正确的论证。

【关  词】纵向价格限制;转售价格限制;垄断协议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

黄锡生;韩英夫(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2.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 400045)

【内容摘要】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脉络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性特质,又与行政权之行使保持着特有的亲和性。学者从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只能部分映射赔偿磋商制度运行的法律面貌。以协商行政为视角,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借用私法领域的协商与填补机制来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权行使之新样态。政府的主动磋商行为应被视为体现对话与合作的协商行政手段,其实施须同时兼顾彰显灵活性的协商裁量与彰显法治性的行政控权之两方议题。

【关  词】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协商行政解释论分析


刑法视域中的P2P融资担保行为

乔远(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P2P融资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目前作为主流的P2P融资模式“担保模式”和“混合模式”下,P2P融资担保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P2P融资面临着怎样的刑法风险。鉴于此,有必要对P2P融资担保行为进行刑法规范学意义上的分析。实践中常见的P2P融资担保行为,或在“担保模式”下,以直接正犯的形式出现;或在“混合模式”下作为共同正犯出现。同时,应区分那些并未侵害金融交易秩序这一法益,对正犯之实行行为并无重要影响,并缺乏帮助故意的中立的P2P融资担保帮助行为,将其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

【关  词】P2P;融资担保;正犯;共同正犯;帮助犯


论赌博行为犯罪化的法理基础

朱建华;高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1)

【内容摘要】把赌博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我国刑法的传统做法;支撑这种做法的法理根据在于,国家权力试图全面主宰生活秩序、运用法律灌输道德教化;实效与预期的反差使得有些规范几近虚置;不可否认,赌博行为除罪化观点仍然需要进一步论证,但却富有教益。

【关  词】赌博;权力;除罪化


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的逻辑构成及其定位

罗洪洋;殷祎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内容摘要】法治监督体系是一个由宪法监督为核心的,统摄执法监督体系、司法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等子体系所构成的严密的、完整的、动态的监督体系。这些子体系可归属到国家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和执政党的权力监督体系范畴之下,具有集合性和整体性、严密性和有序性、复合性和多主体性、动态性和实践性等特征。探究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进路,既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理论体系的构建,又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动力。

【关  词】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体系;逻辑构成;功能定位


金融法治问题研究

“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杨松(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内容摘要】破产重整是问题企业恢复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践中,银行作为“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最大的债权人,其债权保护面临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正当程序、强制批准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设计不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在具体重整方法中,银行债转股方式面临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在“僵尸企业”市场处置过程中,银行债权实现法律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通过建立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前的正当程序,给予银行债权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其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的异议机制,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救济;其三,通过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与普通企业等不同主体间“债转股”方式的分析,结合《商业银行法》、《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提出银行与“僵尸企业”间债转股的具体内容,推进银行债权以市场化处置的方式实现。

【关  词】僵尸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重整计划;债转股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

郭金良(辽宁大学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辽宁 沈阳 110036)

【内容摘要】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详细规定。《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的权力,但并未对权力的具体内容做出安排。该种监管权的原则性设计,既不能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目标的实现,也难以协调“三大金融安全网”之间有效衔接。为了实现我国存款保险“双重功能”的制度目标,首先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与中国银监会具有同等属性的监管主体,然后结合我国现有监管规范体系中的早期干预制度,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该项监管权能进行系统化的法律设计。

【关  词】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


法学现代化与领域法学

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

梁文永(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内容摘要】领域法学是一项正在掀起法学学术革命的理论创新,如何解读和评价领域法学的变革意义是领域法学研究范畴的一个重要问题。从领域法学对学术史的影响和对国家治理制度史两方面解读领域法学的变革意义,并强调,领域法学的重点是为国家治理法学知识生产提供新思维。“领域法学”对国家治理方式所产生的变革意义通过“领域法学”对“法学”知识生产的变革意义而传导出来,“法学”知识生产体系是“领域法学”的作用客体,又是“领域法学”在国家治理层面产生深层次影响的作用媒介。

【关  词】领域法学;学术变革;制度变革


论领域法学研究的动态演化与功能拓展——以美国“领域法”现象为镜鉴

吴凯(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

【内容摘要】以环境法、航空法、娱乐法、酒法等为代表,美国法律体系中交叉研究充分、分工精密但是理论范式提炼不足的“领域法”现象体现了法律体系对于新兴社会问题积极应对的努力,但其“精密型”与“应急型”领域法学研究之间存在转化与反哺的动态互动不足。相比之下,我国领域法学研究范式提供了领域法发展中可操作、程式化的方法与作业流程,为领域法学研究成果反哺法律实践以应对具体的社会问题提供了快速通道与行动指针。领域法学研究范式能够实现对类型化方法的弥补与超越、提供去中心化的立体法律发展模式、通过主体间互动的多元共治提供全面而高效的具体问题解决方案,进而实现其功能拓展。尽管可能还存在与传统部门法学研究的关系以及研究启动时点选取等需进一步研究的命题,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提出是中国法律学者对于世界法律文明的实质性贡献。

【关  词】领域法学;美国法;比较法;法学方法论;法治发展


“领域法学”范式:理论拓补与路径探明

侯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内容摘要】“领域法”和部门法规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一定复杂性。部门法通过提炼、抽象,用高度凝练的制度框架予以涵摄,“领域法”基于实质正义、多元价值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保留异质性特征,集中体现于主体、行为、权义和责任制度。针对制度的异质性,领域法学研究应注意提炼核心范畴、加强类型化梳理,并在理论探讨和回应实践时做到逻辑自洽。“领域法”建制和领域法学研究在概念、方法、智识资源等维度持开放立场,但相关借鉴仅为固有范式的有益补充,自足性与开放性并行不悖。

【关  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