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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4期

日期:2016-07-28 来源: 作者:admin

戴宗翰、姚仕帆:

析论太平岛法律地位对南海仲裁案之影响
 
 
 
摘要:本文对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针对岛屿法律地位的相关策略进行研析,并探讨太平岛在法律地位上是否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之岛屿地位,以及能否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本文发现,若太平岛可产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将导致本案菲律宾所递交15项诉求中的9项(第4、5、6、7、8、9、11、12、14项)受到严重挑战。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  太平岛
 
 
朱文奇:
东京审判与追究日本军政要人刑事责任
 
 
 
摘要:70年前,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取得胜利的同盟国开启了东京审判,以追究日本“军政要人”的个人刑事责任。所谓军政要人的刑事责任,其实是由其下属人员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因为是国家或军队的高官,其领导地位本身要求其对下级要进行管束。如果下级违反战争法规,军队将领或高官在知情情况下没有予以制止或惩治,就要因此而承担该下级军人所犯罪行的刑事责任。这就是军政要人刑事责任理论的基本要义。时至今日,通过实践,军政要人的刑事责任已发展成为国际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东京审判确立的军政要人刑事责任,为国际刑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东京审判  国际刑法  军政要人刑事责任
戴瑞君:
认真对待国际法——基于对亚洲各国宪法文本的考察
 
 
 
摘要:一国如何对待国际法,从理论上说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是国家如何执行国际法、适用国际法的问题。在国内法上,这一问题取决于宪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亚洲国家在宪法中对国际法的地位有所规定,它们分别从对国际法的一般态度、国际法是否属于国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位阶、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等方面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作出规定。这些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尽管在内容和措辞上存在较大差异,但其背后蕴含着明显的共性和趋势:大多数国家明确承诺遵守国际法,同时赋予国际法、特别是其中的国际人权法以优先效力;国际法日益得到重视和善待。亚洲多数国家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宪法事例可以为个别未作规定的国家提供示范。
关键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宪法  条约  国内适用
 
张晏瑲、刘恩:
论海军外交的博弈与法律基础
 
 
 
摘要:军舰由于其天然的优势,在国际法中有着特殊地位,非常适合被用作政府解决海洋争端、维护国家利益的外交工具。以军舰为载体的海军外交,在近些年的国际实践中已经大放异彩。本文以国际法为基础对海军外交这一概念作出定义,并以中国的海军外交实践为例,归纳了当下中国海军外交的主要类型。本文还对和平时期限制海军外交的军事利用的各类国际条约进行了梳理和分类,讨论了目前国际环境下海军外交所面临的困境,包括海域划界问题导致的相关海域权利归属不明,以及各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同解释引发的相互冲突的法律主张。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对中国的海军外交提出若干可行性建议,包括制定与完善海军外交行动细则,强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官兵日常训练中的学习,以及增强国家间政治互信和广泛开展安全合作。
关键词:海军外交  军事利用 和平时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曾华群:
论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演进与中国的对策
 
 
 
摘要:在双边投资条约(BIT)实践中,作为缔约各方政策宣示、谈判基础和基本准则的BIT范本不断发展,其作用和影响日益彰显。BIT范本源于发达国家的实践,服务于保护其海外投资的政策目标,其发展趋向长期以来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和影响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BIT范本及其实践呈现出“自由化”和“可持续发展”两种发展趋向。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应在总结分析BIT范本发展趋向和相关实践的基础上,从解决南北问题的高度,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审慎决定我国新BIT范本的目标和模式,以利于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导向”的BIT范本,指导和规范我国的实践。
关键词:BIT范本  投资自由化  可持续发展
 
张玉卿: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义务的探索与思考
 
 
 
摘要:仲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和仲裁的保密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国际上对仲裁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做法基本是一致的,但对仲裁的保密义务却颇具分歧,分别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英国承认存在保密义务,法律允许有披露的例外;澳大利亚不承认仲裁存在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在协议中订明保密义务。仲裁保密义务是从事国际仲裁的一项重要纪律,加强仲裁保密纪律是提高中国仲裁机构乃至中国仲裁形象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  不公开  保密
甘勇:
 
论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商业活动管辖权”
 
 
 
摘要: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商业活动管辖权”具有鲜明的美国特色,是专门针对外国法人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制度,体现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管辖权制度的差异,它包括持续商业活动管辖权和特定商业活动管辖权。前者以被告在法院地持续系统的商业活动作为管辖依据,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审理对被告提起的任何诉讼;后者以被告在法院具有“最低联系”的商业活动作为管辖依据,管辖法院只限于审理因被告在法院地的商业活动所引起的争议。在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实践中,两者呈现了此消彼长的发展趋势。两类管辖权制度的缺陷是其适用的不确定性,但同时也具有适应商业现实、注重个案公正的优点,对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发展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管辖权  持续商业活动  特定商业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
邓华:
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最新进展述评
 
 
 
 
摘要: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传统议题,它根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历来受到习惯国际法的调整。随着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这一议题也不断受到挑战和反思。从2007年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开始把这一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以实现“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通过考察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此专题的报告和争议点可以发现,其核心之争仍在于其重点究竟是应该进一步确认授予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抑或明确国家官员不能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所有例外情形。在主权国家仍作为国际法最主要主体的今天,为了国家间正常交往和国际关系之稳定,仍应以确认授予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为原则——事实上,这也是迄今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此专题的工作方法和最新进展之体现,按照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计划,其将在2016年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的第八份报告中分析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和例外问题。
关键词:国家官员  刑事管辖豁免  豁免例外  有罪不罚   国际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