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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日期:2016-07-28 来源: 作者:admin

特  稿 

合作国家——对国家与经济关系的考察

                       [德]恩斯特-哈绍·里特尔 著 赵 宏 译

专题研讨 中华传统法制的多学科研究

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变迁和成文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       李 峰

古代法律规范的层级性结构

——从水利碑刻看非制定法的性质                   李雪梅

秦律令之流布及随葬律令性质问题                       周海锋

东汉内郡县法官法吏复原研究

——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为核心                 姚 远

礼法论争中的冈田朝太郎与赫善心

——全球史视野下的晚清修律                       陈新宇

法学论坛

论人权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王瑞雪

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

 郑 磊 贾圣真

政策性保险之政策目的如何融入司法裁判

——以《交强险条例》第1条的司法适用为中心        张力毅

我国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架构研究                         樊纪伟

论刑法修正与刑罚结构调整                             李 翔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及其适用                         童 策

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基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谢登科

域外法苑

日本反垄断法的修订及其最新发展    [日]稗贯俊文 著 张广杰 译 

学思论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之实证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的统计学分析       秦前红 刘怡达

评案论法

香港证监会代表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例分析与借鉴    章武生 成 谦 

 

 

 

 

 

 

 

合 作 国 家

——对国家与经济关系的考察 

[德]恩斯特-哈绍•里特尔 著 赵 宏 译

[德] 恩斯特- 哈绍•里特尔(Ernst-Hasso Ritter),德国哥廷根大学教授。

 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所教授

目  次

一、公私决定的交织与协作

二、合作原则的法律内涵

三、私人企业作为合作计划主体

四、作为合作前提的经济集中和协作

五、合作国家与多元社会

六、关于法治国和民主的观念转变

七、面对新兴任务的宪法和国家法理论 

摘 要 在现代规划国家下,高度发展的社会分工和不断加剧的利益多元,已使国家与社会呈现交互影响的复杂过程。据此,基于传统干预国家而发展出的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单边原则也应由双边或是合作原则所替代。合作原则首先可以理解为对国家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共同设定目标、共同致力于目标实现的协作过程的事实确认;其次也能够理解为一种形成性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会衍生出许多与规划国家相符的新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制度。最后,在合作概念的背后还隐藏了国家与社会的规范模式,这种模式又为新的经济宪法提供了基本指导。在合作原则之下,传统国家演变为社会和经济权力的承担者共同服务于公共目标,公共任务得以合作完成的合作国家,而社会同样演变为社会成员逐渐摆脱了利己主义的竞争原则,对公共福祉负有协作义务,对共同体承担责任的合作化的多元主义社会。合作化的多元主义社会和合作国家并未改变社会与国家之间不混同和不同一原则,而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互相渗透、交错影响这一综合过程的全新描述。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同样对宪法学理提出重大挑战,宪法学理必须接受现实发展,并在国家目标条款中对之予以体系化建构。

关键词 合作原则 合作国家 合作的多元主义社会

 

 

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变迁和成文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 

李 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目  次

一、引言

二、西周国家的基本形态: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

三、与中东早期国家的社会形态相比较

四、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的转变:县的出现

五、社会关系的重组和变化

六、成文法律出现的必然

摘 要 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相比,中国成文法律的出现至少晚了1500年,这是比较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差别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形态的不同,而要搞清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原因,关键在于真正理解西周到战国时期社会变化的性质。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国家”中,社会的基本组织是以“户”为单位的“核心家庭”;而成文法律即以这样的自由民为对象,是“城市国家”建立和维持其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基于青铜器铭文的最新研究表明西周是一个“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其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则是拥有大量人口和土地,并对其成员承担着法律责任的“宗族”。因此,西周时期并没有形成成文法律的需要或条件。但是,公元前771年西周灭亡,中国古代社会在列国战争中从“邑制国家”逐渐向“领土国家”转变。特别是作为“领土国家”一级行政组织的“县”的出现,为“核心家庭”的发展提供了机体,也使国家第一次与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发生了直接关系。对“县”里的自由农民以及城市中出现的大量平民管理之需要,促使成文法在中国春秋晚期到战国早期应运而生。换言之,在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律是古代“城市国家”的必需,而在中国它是古代“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转变过程的产物。

关键词 西周 美索不达米亚 成文法律 城市国家 邑制国家

 

 

古代法律规范的层级性结构

——从水利碑刻看非制定法的性质 

李雪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目  次

一、非制定法和制定法的并存

二、古代水利规范之层级性结构

三、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

四、结语

摘 要 中国古代民间规范包括民间法律规范和民间规约,前者称为“非制定法”,是基层法律规范的主体。非制定法与制定法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路径恰好相反。民间规约转变为“非制定法”,需经过报官核准或官府认同的程序。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具有顶层、中层和基层的结构体系,各层次的法律规范都具有公权、公益、禁罪罚和权利义务、核准程序等要素。

关键词  法律规范 民间规约 非制定法 碑刻史料

 

 

秦律令之流布及随葬律令性质问题 

周海锋,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后,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实用律令文书之流布    

三、随葬律令性质问题

摘 要 实用的律令条文通过邮驿传递、官吏抄录、布告和口头宣读等方式传播开来。作为随葬品的律令,乃墓主人身前请人或自己摘抄而成,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重要参考。埋葬习俗、社会大环境、墓主身份、个人经历和喜好等诸多因素均会影响随葬品的种类及数量。

关键词 秦律令    流布    随葬简    岳麓秦简    睡虎地秦简

 

 

东汉内郡县法官法吏复原研究

——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为核心 

姚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郡部法官法吏的复原

二、县乡法官法吏的复原

三、郡县司法行为复原

摘 要 对于秦汉地方司法,一直以来的研究都侧重于地方司法程序。而2013年公布的、新出土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复原东汉内郡县的法官法吏结构,复原内郡县的司法机关结构。将地方司法程序与地方司法机关密切结合,可以清晰地再现东汉时期内郡县的司法流程。在此流程中,司法行为中的侦查逮捕、审问、判决行为彼此分离,贼曹、辞曹、决曹等分别负责以上司法行为,整体案件从前期侦查逮捕到最后的判决需要在不同的专职司法机关之间流转。这种基于出土文献复原后的结论,对长久以来将中国传统地方司法行为简单归纳为司法与行政合一的观点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从现有史料所见,东汉时期除了郡守县令等主守长官外,地方司法机关专职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立是这一时期地方司法的特点。

关键词 东汉郡县 司法官吏 贼曹 论曹 司法行政合一

 

 

礼法论争中的冈田朝太郎与赫善心

——全球史视野下的晚清修律 

陈新宇,清华大学副教授,清华法学院近代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恒星与流星:冈田朝太郎与赫善心的人生比较

二、他乡遇故知:礼法论争与赫善心的登场

三、赫善心与冈田朝太郎及其同盟者的论辩

四、结语

摘 要 晚清修律的历史契机,使得冈田朝太郎与赫善心两位外国学者,在异国他乡分属于法理与礼教两个不同阵营,展开了一场学术论辩。礼法论争的背后,有着固有法与外来法、日本法与德国法、东方与西方之间微妙紧张的复杂关系。晚清修律处于世界法典编纂的新时代,是中国与世界的双向互动而不是单维度的移植继受,对其观察应该站在全球史的高度视野。赫善心与冈田朝太郎关于礼教与法律关系的争论乃法律文明固有论与进化论之争,前者关于礼法一体的观点体现了德国历史法学尤其是日耳曼学派思想的影响,后者关于礼法分离的主张有孟德斯鸠关于中国法的看法和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的理论支持。两人关于晚清修律的策略具有共识,都认为在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目标下,法律改革的重心应该是司法和监狱制度,冈田朝太郎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新刑律无夫和奸去罪化的理由仅仅是诉诸政治正确的一种修辞。

关键词 晚清修律 礼法论争 冈田朝太郎 赫善心

 

 

论人权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王瑞雪,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目  次

一、什么是人权责任?

二、国家的人权责任有边界吗?

三、谁还承担人权责任?

四、对人权责任扩展的理论解释

五、代结语:未竟的思考

摘 要 传统意义上,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人权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预防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的侵犯。然而,随着人权责任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加之国家能力与权利诉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全球化、民营化与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正在迈向多元化,企业人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人权责任均须加以强调。绝对的国家中心主义在人权义务理论中或已难以为继,应当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强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市场与社会的其他主体也纳入关注视野,正视其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

关键词 人权责任 国家义务 企业 社会组织

 

 

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 

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201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贾圣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候选人

目  次

一、引论:地方立法主体扩容带来“弥合”抑或“撕裂”效果

二、《立法法》修改前“较大的市”的错位图景及其发生逻辑

三、错位图景的弥合: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设区的市”

四、弥合方案中的制度缝隙

五、余论:通过法律发展宪法的场域与局限性

摘 要 设区县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和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在外延上一直存在错位图景,其原因在于在其“分为区、县”的权力普遍化的同时,具有地方立法主体资格的“较大的市”仍受到稀缺性控制。“设区的市”的错位图景及其成因同样如此。新《立法法》突破后一方面的稀缺性控制,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弥合了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同“设区的市”之间外延上的错位,而且消解了“设区的市”之间地方立法权的不平等配置。然而,通过人大立法发展宪法路径而呈现出来的这项弥合方案,在国务院批准“设区”的权力对地方立法权的前置控制,以及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补强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制度缝隙,需要立法机制同释宪机制协同应对。

关键词 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立法法 行政区划

 

 

政策性保险之政策目的如何融入司法裁判

——以《交强险条例》第1条的司法适用为中心 

张力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研究的旨趣

二、司法案例的类型化分析

三、司法判决背后的裁判方法生成

四、政策性保险之政策目的融入司法裁判应然方法的再确立

五、结语

摘 要 在以交强险为代表的政策性保险中,政策目的的贯彻对于司法裁判有着重要的影响。以现有《交强险条例》第1条的司法适用为例,裁判者主要援引《交强险条例》受害人保护的政策目的进行法律解释、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法律漏洞的确认和填补,以解决恶意肇事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分项限额规定是否有效等难题。从中可见法律目的条款是将政策性保险之政策目的融入司法裁判的重要通道,因而在裁判过程中,法官也必须要遵守传统法学方法论将法律目的条款纳入裁判的一般方法,切不可过分脱离实定法规则而径直向法律目的条款逃避。此外,政策目的的追求也不是无条件的,法官亦需尊重交强险责任保险的特性与商业保险的运行模式。

关键词 交强险 政策性保险 政策目的 立法目的 商业责任保险

 

 

我国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架构研究 

樊纪伟,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前言:趋势与问题

二、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国际开展

三、我国是否需要双重代表诉讼

四、我国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架构设计

五、结语:双重代表诉讼的本土化

摘 要 双重代表诉讼在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母公司投资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公司集团化发展,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已得到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确认。我国母子公司运营形式的普及使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困境,对母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提出了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首次确认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对双重代表诉讼并没有安排特殊的制度设计。针对双重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在制度适用上的区别,我国立法中应从起诉前提、原告适格性、前置程序等方面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设计。

关键词 双重代表诉讼 母子公司 适格原告 前置程序

 

 

论刑法修正与刑罚结构调整 

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