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7-29 来源: 作者:
2018年7月2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承办的“首届跨学科视野下的生态法——共识与分歧:生态法与传统法理学对话”青年学者学术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三楼会议室胜利召开。
本届论坛的宗旨为“真诚切磋学问、理性交流思想、探讨学科前沿、开展跨界交流;讨论无讳、平等对话、群而不党、求同存异、理以省己、开放包容”,旨在为我国生态法学研究共同体提供与其他学科进行交流互动的对话平台。论坛吸引来自中央财经大学、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新疆农业大学、天津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能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福州大学、俄罗斯科学院、东北林业大学、重庆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林业大学、阿拉善SEE基金会(机构顺序按照拼音排列,排名不分先后)等20多家科研机构、高校以及实务部门的50位青年学者报名参加,与会者的研究领域覆盖生态法学、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
上午8时30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在开幕式上为论坛致辞。莫纪宏副所长在致辞中指出,生态法是一个崭新的部门法,是从实践中出发,在解决传统法律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面临的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生态的发展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适应。生态法律关系的出现对传统部门法对法律关系的理解提出了挑战,生态法学的产生也使得法学队伍的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从研究方法,研究知识的基础等方面,为法学研究注入新的血液。莫纪宏副所长对生态法学作为新兴部门法未来的发展前景报以充分的信心,并代表法学研究所,对与会的其他单位学者以及承办会议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研究员对莫纪宏副所长的致辞表示感谢,对会议的宗旨、特点和规则进行了介绍,并对与会者的热情支持衷心致谢。上午8点45分,刘洪岩研究员宣布本次论坛正式开始!
会议的第一单元主题为“界限与趋向:‘环境法’与‘生态法’”,由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侯佳儒教授与东北林业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宏巍副教授主持。
中南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作题为《权利、义务抑或其他: 生态法本位的再思考》的发言。陈海嵩教授在发言中提出,生态法有别于传统意义上说的环境法,生态法强调两个方面的特性:第一,是它本质上面要强调公众性而非个体性;第二是生态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在生态法领域,无论主张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都将面临一些问题,因此,应当改变前述静态的思考立场。生态法的对象所面对的社会关系,不是单线条的,因此应尝试着从一种动态法律关系角度重新思考对组成生态法基本的要素进行思考。生态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基于这三类主体,产生单向、双向以及多项三类法律关系。
第一单元第二位发言人刘洪岩研究员发言的题目是《“环境法”与“生态法”: 范畴与分野》。刘洪岩研究员指出,中国环境法是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苏联法学。而其间,苏联的环境法经历了一次重大的价值转型——此前前苏联也将相应的法律部门称为环境法、资源立法以及环境资源保护法;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前苏联正式改以“生态法”对相应现象进行指代。关于生态法与环境法的关系,前苏联法学界争论了十几年,这种学科体系的根本性改变肯定有其原因和道理。刘洪岩研究员进一步指出——“环境法”和“生态法”之间应该是“小系统”和“大系统”的关系、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是经验性和超越性的关系,是分属于实践维度和价值维度的两类法律现象。
随后,《环球法律评论》 责任编辑田夫副研究员与法理研究室冉井富副研究员作为对话嘉宾,分别作题为《生态法: 法律部门还是法学学科?》以及《生态法学发展是否必须突破传统法学的基础理论》的发言。田夫副研究员认为,法律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应赋予自然或生态人格属性,是生态法学对传统法理学提出的挑战。而传统的社会主义法理学的法理体系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存在缺陷。以不同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如何识别社会关系?应根据法律调整社会行为之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来识别。这存在着循环论证的嫌疑。西方法理学发展表现出将所有法学学科研究对象均视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新趋势,法学学科的区分只在于研究视角的不同。这一点具有启发意义。冉井富副研究员结合自己的认识,对生态法学界流行的一些看法思考进行了梳理。其一是生态系统、保护生态或者生态具有独立的价值,这个价值独立于人类社会;其二是生态法还调整部分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三是物种、生态等的主体化;其四是反思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而提出的生态本位。冉井富副研究员认为,“如无必要,勿争实体”,前述看法的提出,对生态法与原有法律体系的结合造成了一些不便。
就四位学者提出的观点和话题,在与谈环节,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员讲师朱明哲博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林潇潇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潘佳博士、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郭永园副教授先后围绕生态法的独立性、生态法本位、权利主体、生态法发展规律、生态法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姚佳副编审首先就第一单元的发言和讨论进行点评。姚佳副主任简要回顾了我国法学发展历史上的“经济法和民法之争”,指出部分所谓“理论问题”未能得到解答,并不妨碍相关领域产生有价值的学术讨论。面向新时代的生态法研究,不妨从认识具体问题触发,抽象、提炼形成自身的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以及研究方法体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长兴副教授在接下来的点评中指出,与会者在第一阶段进行了非常有意义的讨论。生态法学研究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应关注对宏大命题的讨论,也应该在具体制度层面将这些理念落到实处。至此,第一单元圆满结束。
会议的第二单元围绕“调整与改造:传统法理学视野中的生态法”展开。陈海嵩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研究所何晶晶副研究员主持本单元会议。
首先,《法学研究》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谢海定研究员首先作题为《生态法的属性:一个传统法理学的阐释》的发言。传统法理学把相关现象抽象为主体和客体,而较少探讨主体和客体发生关系的场景或背景,因为传统观念预设了“场景或背景固定”这一情形。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意识到作为背景的大气、水和环境在发生着变化,而这些变化会影响到作为主体的人的行为以及作为客体的物的属性或功能。环境对人类的意义,对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发挥影响的。生态或环境的法律价值,在于使我们认识到法律发挥作用的社会生活空间不单纯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与主体在什么样的环境场景当中发生的关系也是必须强调的。所谓的生态法,不应是那些吧环境要素视为客体的法律,而应是将环境视为社会关系发生背景的法律。这种认识将落实到一种有别于传统部门法学视角的思维方式上。生态法的研究,应当从环境保护法当中生发出基本的生态法理,然后用这样一种生态法理的思维方式去看待不同法律部门当中那些有生态意义的法律规范。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员院长侯佳儒教授以《生态法的超验性:后现代性维度的思考》作专题报告。侯教授指出,后现代性强调的是对现代性的超越。讨论生态法的后现代性,即是考虑如何以生态法解决传统法律出现的问题。当代社会的巨大变化促使我们不仅对环境问题,同时也对市场经济、政治体制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反思。环境问题引发的反思不仅限于法学,也产生出环境伦理学、生态主义哲学、生态主义后现代哲学等。环境法是思维性的,是后现代思维性的。具体而言,其代表了一种流浪者思维,环境问题无法通过传统理论解决,人们在寻找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复盘理论,提出了很多观点,形成了难以在传统理论体系中妥善安置的生态法学。后现代理论里面一直强调任何一个新兴学科的发展不存在完全的创新,只有不同学科之间的学科迁移和拷贝,所有的交叉的领域入口就是一个创新的点,跨学科是必然的,不存在单一学科解决一个问题。环境法就是一个思维性的学科,我们没有必要自己独设,我们应该把其他学者引进来,让各个不同学科发挥自身的优势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这时,我们生态法就完成了。
随后的对话发言阶段,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梅宏副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朱明哲博士先后作了题为《生态保护法的法理与制度特点——兼论生态法的理论视野》和《超越人/自然的二分法——迈向共生理念的生态法哲学》的发言。梅宏副教授表示,应当重视对环境法治发展的历史脉络的总结与梳理。自成一体的生态保护法律有其特点:保护对象由过去的自然资源保护拓展到对整个生态系统的保护;由对于珍惜濒危物种的保护发展成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态保护的目的,由针对特定地理范围与时间框架下的自然状态,扩大到以保持和保存自然整体为目标,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法的制定从生态规律中获得了诸多的启示。生态利益随着生态危机的显现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而产生,在生态法律语境下,生态利益为法学对生态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共同的话题。人们在正常享受生态利益时,并不造成生态系统本身的破坏或者消耗。某一个主体享受生态利益时,并不导致其他主体利益的减少。人类对于生态系统享有的一种非物质性的利益,它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与维护。朱明哲博士指出,生态法作为一个学科,其学术发展已经强大到足以推翻现代整个法学基础的地步。从实证法发展的情况看来,生态法最初体现为农业法,随后发展处环境保护法。自然这个东西在经典的环境保护当中是一个人的客体,可以为人类所利用拥有,也需要出于人的目的加以保护。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新素材显现出两项趋势:其一是逐步承认非人存在物的利益;其二是国际公约开始强调自然和文化、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共生关系。研究生态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帮助我们超越现代主义的法,迈向“非现代主义”的法。
在与谈环节,刘洪岩研究员、杨朝霞副教授、潘佳博士以及何晶晶副研究员先后发表观点,就生态法学的理论本源、生态法议题的理论维度、生态法的理论自信、归纳性思维的适用可能、生态法学的理论创见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在随后的点评环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焦旭鹏副研究员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赵绘宇副教授先后进行了精彩的点评。焦旭鹏副研究员指出,对于环境问题的研究,是风险社会理论中的一个主要典型问题。环境、生态犯罪的特殊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跨出了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范围,已经促进了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科技革命的视角把社会形态区分成农业社会、工业社会、风险社会,社会形态的迁移也将表现在法律表达形式上。赵绘宇副教授结合自己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阐发了看法。生态法是环境法的生态化,其并未突破原有环境法的范畴。其立法目的相同、调整范围相近。在总书记的推动下,生态法学当前显学化的趋势较为明显。相关研究应当注意域外环保监管机构的强势,推动我国生态环保部门职能、实效的发展。
12时,论坛上午的内容在学者们激烈的补充讨论中结束。
论坛第三单元“统合与创新: 生态法的法典化与制度建构”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宝副教授的主持下,于下午13时拉开帷幕。
国家能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毕竞悦研究员就《环境国的法律原则构建》展开发言。环境国是为了应对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而提出来的概念,它会带来全球性治理变革,和“风险社会”概念有共通之处。环境国的特征包括,其预防措施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其管理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其首要原则应表达为预防原则。环境国的原则是在法治国框架下展开的,在这一框架下,环境国原则增添了一些新要素,以满足特殊的治理要求。这些特别的原则,表达为比例原则、关注最少受益者原则以及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原则。
随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林潇潇博士,在发言中提出了“生态法学的“教义学转型”来了吗?”,邀请与会学者共同思考。林潇潇博士指出,环境法学发展的早期,法政策研究构成了学科研究的主流。这个现象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环境法的直接目的就在于为生态/环境危机寻找对策,而在学科发展之初许多其他学科的学者加入了研究团队,同时,法律制度处于草创阶段也没有给研究立场提供太多选择。而这类研究也做出了其应有的历史贡献,即大力推动生态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也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学科的研究方向。但是,这类研究难以形成成熟的生态法学理论体系。因此,应该提倡“固有意义”的法学——“法教义学”。现阶段,生态法学“法教义学转型”的条件已初步成熟,学科的研究成果也表现出了一定趋势。但是这一转型的到来仍任重道远。发言人呼吁与会专家共同努力,加快转型进程。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郭永园副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张忠利博士,分别就《结构与创新:生态法治体系的主体内容》及《生态法的法典化——以制度体系协调构建为目的的反思》进行了精彩的对话发言。郭永园副教授将“生态”范畴总结为三个层面、四种含义。第一层面的生态是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系统,第二层次则是在社会角度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第三层面则是在意识形态层面讲生态,其有分为“五位一体”中的“生态”和人类演进史意义上的生态文明。生态法哲学的基点是和谐,生态法的目的是要实现人和社会、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和谐。生态法是时代给予中国法学界的一个机遇,政治的语境中中国提出来生态文明,不管顶层设计还是基层实践也层出不穷,给予研究者详细的资料。张忠利博士以对爱沙尼亚环境法法典化的介绍为切入点,展开对生态法法典化的讨论。法典化的需要不仅应从文本上看,还需要从结构功能上看。法典化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落实到实现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化上来。环境法典化的目的首先解决环境法律复杂化的问题。环境法面临着法律、法治、有效性三个层面的问题,它们是不是环境法本身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否能够依靠法典化解决?相关问题是值得深入反思的。
在与谈环节的讨论中,朱明哲博士、焦旭鹏副教授围绕着法教义学的任务和生态法实行法教义学转型的必要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点评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责任编辑罗欢欣助理研究员对本单元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评价,并对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生态法学研究应在其中如何取舍进行了有启发性的阐释。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田丹宇助理研究员在点评中表达了对法典化的期许,指出生态法制的完备,应注重制度间的关联、并注重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联。
15时15分,会议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彭峰研究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岳小花博士的主持下进入最后一单元议题,“边缘与前沿: 生态法的跨界与实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宝副教授首先作《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救济的模式与边界》的主题发言。张副教授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其初衷是,现行的法律体系里面,生态损害治理或者赔偿是缺位的。于是,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针对环境本身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包含了磋商和民事诉讼两个方案。然而,生态损害在传统学科里如何理解,是值得反思的。刑法对生态损害如何救济、民法对生态损害如何救济,这些救济是否无法充分解决面对的情况。这些问题都是值得反思的。现阶段,就如何落实改革方案,实务界仍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在这一过程中充分攫取传统理论和法源资源,协调新制度与既有制度的关系,是很有意义的。
杨朝霞副教授发言的主题是《生态文明建设:从内涵解析到法治保障》。在发言中发言人就什么是生态文明?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回应。生态文明是人类基于环境污染、资源紧张和生态退化三重危机,对传统文明尤其是工业文明进行反思、扬弃、调整和修正而形成的新型文明形态。生态文明的法不仅仅解决利益分配问题,还解决损失分配的问题。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在于实现环境良好、自然有序、生态健康。从法学的角度,环境、资源、生态是一体三用的关系,三者代表了自然因素的三种不同的功能。其中,资源是基于自然对人类的资源供给功能;环境则基于自然对人类的研究或支持功能;生态则基于自然对其他自然因素的功能。生态文明的精髓在于绿色发展,即在保持人口生产、物质生产和生态生产平衡的基础上实现三生共赢。
天津大学法学院于亮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固体废物国际贸易监管法治化研究》。发言人指出,在生态文明建设大背景下,国务院相关部委连续调整《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将此前限制进口的数类固体废物列入禁止进口目录中。固体废物国际贸易监管涉及国际国内的双重法治问题。应以二者的视角对其加以审视。发言人对调整固体废物进口的国内法规和相关实践进行分析,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剖析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略。并对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国际法依据进行了总结梳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讲师马允博士以《论国家公园“保护优先”理念的规范属性——兼论环境原则的法律化》为题作主题发言。马允博士指出,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保护优先原则”面临着法律解释和制度定位上的难题,作为国家公园基本理念的“生态保护第一”同样面临类似问题。国家公园的制度的定位反映了环境利益的多元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贯彻“保护优先”的困境。美国国家公园立法采取了自然保育和享用并存的“双重授权”权衡路径,以“行政裁量”和“司法尊重”为核心话语,为多样的法律解释路径提供较为开放的可能性。我国应为国家公园资源的不用使用方式赋予不同的权重,借助损害标准厘清“保护优先原则”的规范构造,通过细化规制结构促进原则的落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耿佳宁博士发言的题目是《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的客观归责取向及其合理限制:单位固有责任之提倡》。发言人指出,通过修改,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治理策略上转向事前预防,并以单位作为预防重点。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单位有犯罪的能力、成为犯罪主体,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此要件在很大程度上对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条款的司法适用造成障碍。深入分析显示,单位的固有责任属于“组织性责任”,其归责在客观上关键是要有组织过失,以表现“法不容许的风险”;而主观上,若单位对其成员违反本单位组织管理体制实施犯罪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单位不受归责。
最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潘佳博士作题为《生态保护补偿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一种私法行为》的发言。潘佳博士在发言中对生态保护补偿中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限制的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生态保护补偿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行为主体中,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均为私主体身份。生态保护补偿中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限制,旨在实现特定主体的私利益,具有私法属性。生态保护补偿实际上是以私法方法实施的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这种外观上带有公法色彩的行为,实际上应解释为私法行为为宜。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张志钢博士对污染环境犯罪和传统自然犯罪的差异、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可能进行了分析。于亮副教授提出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问题,针对该问题,张宝副教授、杨朝霞副教授、侯佳儒教授以及林潇潇博士先后进行了回应,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及所有权、自然资源的所有与利用、公共利益的内涵、公益诉讼与国益诉讼、生态损害治理的根本目的等进行了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