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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9年学术研讨会在广州召开

日期:2019-05-14 来源: 作者:

       2019年4月27日,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9年学术研讨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召开。本次年会由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法学院、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承办。来自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韶关学院、岭南师范学院、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单位七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阳爱民教授、广东省法学会薛晓光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挚萍教授等领导、专家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谈萧教授主持。

大会现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阳爱民教授在会议开幕式上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法学院、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对绿色法治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指出本次会议研讨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积极响应广东省委提出的集全省之力建设好粤港澳大湾区的号召,积极投身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的重要探索,相信本次会议对推动低碳发展和环境能源保护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阳爱民致辞

  广东省法学会薛晓光副秘书长对本次会议主题予以充分肯定,指出广东省法学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给予了高度重视,强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在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层面的重要意义,勉励学者共同努力,为丰富和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治理论,促进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提升大湾区环境法治影响力贡献力量。

薛晓光致辞

  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挚萍教授就大湾区环境法制建设做专题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大湾区环境法治建设的整体定位,指出要加强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理解,以建设生态环境优美的国际一流湾区,宜居宜业美丽湾区为目标,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加强能源安全保障,有效推进污染防治。李会长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应以环境高质量、环保高标准为要求,推进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区域环境协同,并明确提出了大湾区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出发推动多层次、立体化治理。

李挚萍致辞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随后,广东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韶关学院法学院院长韩登池教授主持大会主旨发言。

韩登池主持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程雨燕教授认为湾区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是有限的生态资源、环境容量与经济发展、人口激增之间的矛盾。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是一项重要的科学规制和决策工具,可以为粤港澳大湾区环保合作及项目管控提供支持。程雨燕教授还指出,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在制度层面的实施推进仍然不足,应当通过建立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其环境治理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合作机制。

程雨燕发言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李其泽处长通过基层执法的丰富实践,列举了相关拆违案例,分析了《土地管理法》执法中存在的矛盾,就广州市黄浦区历史遗留违法用地中的问题与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刻剖析,同时探讨了基层执法中的诸多难处及其解决方案。

李其泽发言

  下午的两场分论坛分别围绕"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法治基本制度及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环境治理问题与区域协调机制"展开。

  第一场分组学术研讨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谈萧教授主持,来自中山大学、韶关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就"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法治基本制度及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古小东教授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的优化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进行了发言。古小东教授提出,粤港澳生态环境协同已经进行多年,如何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应该基于对数据资料的分析,结合环境科学、环境管理知识,提升法学对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的水平。广东省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吴军辉详细地介绍了澳门环境法体系建设与行政执法状况。他认为,澳门立法体系具有两级化特征,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澳门相关案例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有很大的启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廖名宗律师认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民事纠纷诉调衔接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解决湾区案多人少及生产专业化的需要,同时这一机制也是可行的,符合湾区规划纲要的要求。韶关学院梅献中副教授阐述了关于动物的法律主体问题的思考。梅献中副教授强调动物的法律主体问题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陈勇儒律师就"行政一体"原则在环境行政案件中的应用发表了看法。陈勇儒律师提出,在环境领域里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是大量的行政部门发布相关文件,在发布过程中没有规范程序,也没有咨询专家意见。对"行政一体"原则在环境行政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展开实证分析,对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职能部门影响较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任颖老师介绍了风险治理视域的能源法律体系建设。任颖指出,在现代风险治理的角度下,我们国家的能源体系和能源规范体系建设存在不平衡,从更为根本的层面提升能源法律体系的风险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余彦老师就环境公益诉讼陪审制度发表了看法。余彦指出,《人民陪审员法》第 14、16、22 条共同搭建起了环境公益诉讼陪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环境公益诉讼陪审制度的有序运行打下了基础。但是,这三个条文过于抽象、模糊,甚至存在缺漏,对环境公益诉讼陪审制度中的特殊性回应不足。在该阶段的与谈环节,韶关学院法学院陈军教授、雷群安教授就与会发言进行了点评。

第一场分组学术研讨

  第二场分组学术研讨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陈怡西老师主持,学者就"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环境治理问题与区域协调机制"展开探讨。广东石油学院马波就"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问题"进行了探析。马波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进行了介绍,提出了为什么要从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的角度来探讨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同时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法制化的实现路径进行了解析。广东财经大学幸红教授指出,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中地方政府联动协作机制运行中,存在各区域间的合作体系层级低、法律配套欠完善,地方政府间竞争无序、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地方政府协作机制权责不明等问题,提出构建"多元共治"体系主张。华南农业大学王权典教授以《广东省林权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创制为例,就林权争议调处的基本依据、证据规则及程序机制进行了探讨。王权典教授提出,环境法研究应该重视资源权属问题,展开保护地立法。广东财经大学谢伟就"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法的差异与协调"问题发表了看法。谢伟教授指出,现在的协调机制主要是府际协议,但是府际协议的效果如何突破,在大湾区的框架下仍然亟待解决。广东海洋大学谢玲教授对海洋生态损害法律救济的多元路径协调发表了看法。谢玲教授结合康菲溢油案以及粤西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析了海洋生态损害法律救济中存在多方利益主体之请求权基础不明、救济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清,从而导致不同法律救济制度之间衔接不畅的困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陈熹副教授就央地关系视角下的广东光伏补贴政策发表了看法。陈熹指出,光伏行业对政府补贴依赖严重,中央与地方经济分权的特点决定了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可以发挥更好的能动性,广东省具有优越的光伏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优势,广东的佛山、东莞、深圳等地区一系列的地方补贴政策促进了该地区光伏产业发展,同时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应该要继续发展,并进行积极的政策引导,促进广东光伏产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在该阶段的与谈环节,广东省社科院黄晓慧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李丹老师进行了点评。

第二场分组学术研讨

  年会闭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谈萧教授主持。法治研究中心余彦、陈怡西老师分别对两个分会场的讨论进行了系统总结。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中山大学提出了承办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学术研讨会的申请。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挚萍教授宣布大会圆满闭幕。

大会总结

大会合影

内容来源:广东省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