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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系建构与现实路径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日期:2019-04-02 来源: 作者:

2019323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系建构与现实路径”学术研讨会在后主楼1822高铭暄报告厅顺利举行。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教授致欢迎辞。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李长喜副局长,《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发表主旨演讲。随后与会者围绕相关主题展开了热烈而丰富的讨论。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三中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四院信安中心、南都个人信息保护中心和环球律师事务所的嘉宾和企业界代表以及校内外学生共计四十余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欢迎致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教授主持开幕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教授致辞,对各位嘉宾表示欢迎,简要介绍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情况,对各位与会者对法学院还有中心的支持表示感谢,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主旨演讲


 

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李长喜副局长认为,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从体系化的视角出发明确法的具体定位;在立法思路方面要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要从问题导向出发,应对和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立法空白问题、立法碎片化问题和强化管理机制体制问题;立法过程中既要立足国情,立足当前的发展阶段,也要充分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老师认为立法应当具有价值、关系、手段和规范四个方面的系统性。立法就是对价值的保护和排序。《网络安全法》强调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价值是对个体自由的保护。关系层面,国家、个人、企业对于数据的权利需要给出界定,应当明晰数据的核心权利及其边界。手段层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性质需要深思,需要私法与公法的协同。规范上,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也需要考虑应对国外立法。


 

第一单元 个人信息权的本质及其权利束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彭伶副主任主持了第一单元的讨论。彭老师在引言中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一个跨学科问题,本单元题目中的“权利束”一词本来是经济学家常用的概念,而把它用在法学研讨中也显示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跨学科的特征。个人信息是一种权利类型,也是一种基本人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背景是目前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的大数据时代,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是一种权利类型,其外延大于隐私权范畴,而且与著作权相类似。个人信息权由人格权与财产权组成。另外,许可使用制度不适合大数据时代,数据交易非常普遍,应该建立个人信息财产权实现的新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副教授认为,美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接近于消费者权利保护法。面对信息巨量的现状,要使用强制性的规则进行干预。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可以借鉴信托法,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另外,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结合中国的数据国际战略。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刘金瑞副研究员不建议采纳个人信息权或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理论。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难以克服新情况层出不穷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的问题,不建议过度依赖刑事立法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企业通过技术掌握个人信息的权利如何界定,需要民法基础理论给出答案。信息与数据不同于物, 回答这一问题要打破“有形物”概念的束缚,理清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体系方为正确途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姚佳老师认为个人利益至上的传统“知情-同意”原则不适合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数据交易的承认是否会导致个人利益缺乏保护,诸多学说竞争使得立法非常犹豫,但消费者法路径并不合适。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林华副教授指出个人信息的权利界定非常重要,但《民法总则》回避了界定。适用规范主义还是功能主义去界定个人信息需要商讨,从功能主义角度衡量信息的不同属性可以区分为信息的个人属性与企业属性,对应于私法保护和平台自我规制两种路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殊副教授首先对各位嘉宾来到北京师范大学表示欢迎。他从宪法角度分析,个人信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权”一词表现了权力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个人信息一方面是民事主体的私权,一方面也涉及国家的安全秩序。国家应当尊重公民的自由,也应该负担实现义务。


 

第二单元 个人信息保护权的具体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刘书星副主任担任本单元的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学峰教授指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应当明确以下问题:保护的对象是所有未成年人还是仅限于儿童,如何识别用户为未成年人,如何验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身份和同意的真实性。周学峰指出了美国和欧盟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相关实践经验,并指出可通过互联网行业组织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儿童网络信息保护的自律规范,在获得监管机关的认可后,可以给予其“安全港”的法律地位,以此来激励互联网行业充分合理地运用当前技术保护儿童网络信息,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刘文杰教授讲到,冈萨雷斯案提出了被遗忘权在互联网时代的新语境问题,涉及新闻与信息自由和人格保护之间的冲突。互联网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新近发生事件的陈述,还在于其保存历史的功能。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涉及网站档案的存储是否合法的案例中认为:一般性的删除权将会对意见和新闻自由发生阻吓效果,将束缚信息和通讯流转。如果媒体被迫对其报道内容删来删去,历史就变成了到处是破洞的地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