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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互联网法制高峰论坛在京顺利举行

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

2018年12月1日,2018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共同主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近百位学者,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来自互联网行业的专业人士,共计3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网络风险与法律治理”,分为主论坛与分论坛。主论坛对“网络犯罪治理的基本问题”做了介绍,分论坛聚焦“网络黑产恶之源:互联网账号恶意注册黑产治理”、“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两个专题。在研讨的同时,本次论坛创新性的对恶意注册及养号黑产工具进行了现场演示。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刘明祥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会主席戴玉忠,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副局长尤雪云,腾讯公司副总裁谢呼先后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会主席戴玉忠教授在致辞中表示,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是跨界合作,为互联网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搭建了平台,通过近几年的论坛,大家对网络犯罪的理论问题、制度问题、管理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增强了对网络犯罪的防范意识、风险意识,在促进立法和司法以及企业的自身发展上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犯罪学会的秘书长代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进行致辞,刑事立法沿革的背后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国犯罪学学会一直高度关注信息网络犯罪的研究和防控,中国犯罪学学会成立了信息防控专业委员会,对于信息网络犯罪也一直在持续深入研究,鉴于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和危害,我们犯罪治理模式和刑事政策的建构都应当更为积极主动。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副局长尤雪云在致辞中表示,我国网民8亿多,网站、APP、微信、微博等每天发布海量信息,互联网便利了生活和工作,同时带来了诸多的弊端,网络违法活动大量发生,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占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更加隐蔽快速,必须依法治理。

 

腾讯公司副总裁谢呼在致辞中提出了本届论坛的目标——更务实、更开放、更直观。希望用开放的视野,对行业面临的痛点、前沿问题进行研究,用集体的智慧探索解决方案,携手共进,为互联网网络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主论坛·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做了主旨发言。

陈国庆副检察长在发言中就《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网络黑灰产源头治理、网络黑公关治理、跨境互联网态势和互联网犯罪的全球共治等问题进行了介绍。他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就《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三个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起草相关的解释,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在检察过程当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有效总结办案经验,发现司法规律,帮助司法决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做了“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的主题发言,他介绍了我国互联网犯罪立法情况以及互联网犯罪立法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雷主任认为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条文数量较多、刑事规制角度多方向、刑事立法较活跃。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几个罪名,司法适用非常慎重,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下一步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管理、网络金融乱象的重点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做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的司法适用”的主题发言,对未来司法解释的思路做了梳理。他提到,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三个犯罪,呈现出“理论热、实践冷”的现象,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需要明确责令改正的主体、形式、内容等,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结合互联网犯罪专业化、分工化的特点考虑,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应进一步明确明知如何认定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刑事规制”的主题发言,他结合P2P、网络借贷、未经许可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等几种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投资人权益保护等介绍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刑事规制。从实践中看,互联网金融领域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作为司法办案人员,要善于准确把握和分析各类金融创新的本质,从实质上把握和评价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有效的惩治金融犯罪,依法保障金融创新的有机统一。

在评议环节,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表示,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十分复杂,可能存在一些基层公安、检察机关在处理部分案件时没有很好理解立法者本意情况,对扩张解释理解偏差。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基本已经满足实践需求,问题症结反而在于传统犯罪的立法可能不足,例如虚假陈述、伪造签名、越权运用资金等行为。传统犯罪立法的缺位可能会导致线上网络犯罪打击的不足。曲教授同时建议,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情况是否可以在将来考虑通过《破产法》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冯军在评论中对黑灰产业链中“灰色地带”的定义和范围提出质疑,他认为,如果“灰色地带”指的是在法律上没有办法准确界定其性质的地带,刑事法作为后置法最好不要轻易介入,少一点干预可能是《刑法》的美德。冯教授同时指出,对于《刑法修正案(九)》的部分罪名认定需要十分谨慎,例如关于责令改正须结合具体实践情况加以考虑,对帮助行为明知的认定也需要看其有没有违反商业规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进行评议,他认为本次论坛的主题应该放在一个总体国家安全观角度下去考虑,根据最新的《国家安全法》,实际上我们国家安全已经是一个大安全的概念,今天讨论的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就是其中两个。网络犯罪有两个最重要特点:一是工具化,二是国际化。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统计,实际上已经变成非法集资的一个口袋罪,合法和非法界限应把握刑事标准和实质标准。

 

主论坛·单元

主论坛第二单元由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所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太云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做了“电信诈骗的共犯认定”的主题发言,张教授以小见大,围绕帮助取款这一行为对共犯认定问题做了分析,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帮助取款,在既遂前属于共犯,还是在既遂后成为共犯。张教授认为应该在既遂之后不能再成立共犯。第二,后面有的取款人帮特定的电信诈骗人多次取款,该情况若没有事先的文字或者口头等的情况下,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共犯。张教授认为第一次取款的时候可以认定隐瞒犯罪所得,第二次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通谋的。第三,有一部分电信诈骗者,前一部分隐瞒所得,后一部分构成电信诈骗罪,应该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他赞同日本包括的一罪概念。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田宏杰做了“中美贸易争端与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主题发言,她表示,中美贸易争端走到今天已经开始出现了缓和的趋势,但离彻底的解决和有效的根治还有漫长的道路需要前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能够成为解决中美贸易争端的一个有利的引擎。她提出两项建议,第一,在全国设立全国性统一的直属于公安部的知识产权警务管理队伍,以实现知识产权在全国的统一布置。第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建的知识产权法庭和制度,建立相适应与配套的社会公众意见的表达机制。

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做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相关问题”的主题发言,他介绍了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网络犯罪的虚和实,二是国际和各国立法的宽和窄,三是打击犯罪的执法当中的快和慢,四是我们能力建设的软和硬。他强调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要把握住一点——有关涉及国家安全,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信息,必须要有国家安全意识。司法部严格按照职能定位还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守法等领域与社会公众一起通力合作。

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总经理朱劲松做了“从企业实践视角谈谈网络犯罪新特征及治理”主题发言,他认为,网络犯罪的最新趋势有,一是网络犯罪正在从产业链化向生态化的方向发展,二是网络犯罪的全球化愈演愈烈。腾讯在治理方面的努力有:一是企业平台利用技术优势建立预防预警机制;二是加强政企在预防惩治网络犯罪中的技术合作;三是刑事法、刑事法理论、企业实践和司法实践跨界合作。

在评议环节,外交部条法司副处长张鹏表示,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国际法带来了新问题与新挑战,例如网络主权的概念如何界定?而当前阶段国际法规则的发展还在演变中,对国际法直接的挑战是对传统国际法管辖权的划分产生冲击。网络的开放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使大部分网络犯罪天然具有跨国因素,也反映了为什么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国际合作。外交部条法司在制定打击国际网络犯罪公约方面,牵头了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的磋商平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张远煌评论道,目前在网络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谈论国家层面责任的多,企业应该怎么做的少;二是研究事后打击的多,事前预防的少。有鉴于此,他提出两点看法:一是与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多元性相适应,在治理观念方面,尽快构建国家与网络企业之间的合作治理模式。二是,在治理的路径依赖上,要尽快形成“预防为主、兼顾打击”的治理格局,以此提高治理效率,减少社会危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郑丽萍在评论中指出,现在学界对电信诈骗既遂标准也有不同意见,在她看来,如果款已经打到对方账户上,不管是否取出已经构成既遂。而多次取款,甚至职业取款的行为,应该是以诈骗罪的共犯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的前提。在与网络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刑法是必不可少的。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调研员张昊在评论中表示,在证券犯罪领域,犯罪行为被碎片化为细小行为,因此共犯问题更加复杂,值得深入研究。他建议,互联网的平台企业实际上是风险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大量的数据集成在平台之中,是不是考虑可以和执法、司法机构合作,建立企业数据库、执法数据库和司法数据库,便于电子取证。

 

分会场(一)

分会场(一)“聚焦网络黑产恶之源:互联网帐号恶意注册黑产治理”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王华伟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腾讯公司数据安全部总经理汤锦淮先后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