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6-25 来源: 作者:
2018年6月16日,第四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承办,CEI中国企业研究所协办,主题为“消费税立法重点问题研究”。开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崔晓静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巡视员李存捧、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先后致辞。来自全国各地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消费税立法的重点问题”展开了为期一天的讨论。
(图为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巡视员李存捧致辞)
(图为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致辞)
(图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致辞)
(图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崔晓静教授主持)
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是中国法学会组建的“财税法治研究方阵”的品牌活动,武汉大学法学院是理事单位之一。研究方阵的成立,旨在充分发挥研究会作为组织开展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建设主力军、主阵地和高端智库的作用。
一、第一场学术讨论会
本场讨论会由中国税务报社原总编辑、国税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主持。
刘佐
朱为群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朱为群教授以“奢侈品消费税改革”为题,指出对奢侈品征消费税具有正当性,符合公共选择学派代表布坎南的观点,并在税目税率、征税环节和收入归属方面就奢侈品消费税改革提出设想。
方赛迎
暨南大学法学院方赛迎副教授以“消费税的功能定位”为题,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了消费税财政收入目的、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三种不同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她呼吁消费税改革应当将财政收入目的作为其首要功能定位并对消费税税制改革提出了思路。
李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李波教授侧重于“我国消费税税目优化与调整分析”,他认为消费税在筹集收入和矫正负外部性功能上颇有成效,但是在调整收入分配差异上则略显不足,改变这一现状有赖于对消费税税目进行改革。税目改革的路径是在保留部分税目基础上,调整部分与关联税制有重叠的税目并增加高档奢侈品和劳务税目。
于淼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于淼以“新时代消费税立法之图景——以税收法定为视角”为题,在回顾我国历史上消费税改革的基础上,对我国消费税改革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在消费税立法过程中要在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语境之下优化征税范围、改革现有的税率设计布局,强调消费税立法要做到既满足形式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也要满足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法定。
冯铁拴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冯铁拴以“消费税立法中国务院决定的规范内涵与法治进阶”为题发言,他立足于消费税的调控税属性,阐述了消费税立法中“国务院决定”的四种现实表达,运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方法分别检视了其合法性并揭示了国务院决定的规范内涵。在此基础上,他回归现实,主张修改现行立法,对消费税税率和税目调整应当采取不同程度的法治要求:税目调整只能通过修改现行立法的方式进行;税率调整则可相对灵活,主体适当即可。
史正保
李新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史正保教授和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李新教授在与谈环节先后发言,认为本场对整个消费税立法程序、确立过程的讨论,思路非常清晰,即税法原则——功能定位——税制设计——立法完善,内容也有很多亮点,其成果对下一步的消费税改革颇具借鉴价值。
二、第二场学术讨论会
王霞
蔡红英
本场讨论会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霞和湖北经济学院教授蔡红英共同主持。
陈晴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晴关注我国消费税制的“绿化”与“扩容”,他以快递封装用品为视角,首先介绍了“快递封装用品”的概念,并厘清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指出它同样适用于消费领域,成为消费税的一个理论基础,即“消费者付费”。在此基础上,他在阐述消费税的补充优势基础上再次强调消费税只是应对环境问题的一个补充性而非替代性的解决方案。
褚睿刚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褚睿刚也以消费税“绿化”为题,他认为消费税属于传统税种,不适合在消费税中纳入环境保护功能,应当借鉴荷兰环境税法典立法模式,开征专门的污染产品税,将环境保护税目剥离消费税,从而与污染排放税一同统辖于环境税总则之下。
丁健鸽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丁健鸽以“消费税与环境税的税际协调”为题,主要从我国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分析、我国消费税与环境税税际协调分析与促进税际协调的消费税改革路径选择三个部分展开发言。她主张应加快消费税立法以加强消费税与环境税的税际协调,同时还需通过改革消费税征税环节、实现专款专用等来体现消费税对环保事业的支持作用。
余鹏峰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余鹏峰聚焦于“中国消费税改革的正当性”,涉及消费税改革正当性检讨的原因、内容以及方式三个层面的问题。他认为,目前学界的探讨集中在确定改革目标基调下的具体方案和可行性上,但是没有足够关注之前消费税动态调整的经验、特点,应该把这些经验融入到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当中,以提高民众对消费税改革的认可度。
李首鋆
韩国首尔市立大学税务专门大学院博士生李首鋆详细介绍了韩国的消费税立法情况,指出中韩消费税制在设置消费税税目时,都遵循着限制有害行为、保护环境及节能减排、收入再分配这样的目的原则。但在税率设置、税目划分方法、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收征管以及征税范围等方面,我国可以借鉴韩国消费税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
何小王
蒋国雄
在发言结束后的与谈环节,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干部学院何小王教授认为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财政功能,环保功能和调节功能都是逐步衍化出来的功能;消费税是否开征有三个标准,一是税基要大,二是痛感要小,三是征管简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处长蒋国雄结合自身实务工作经验贡献了诸多思路,比如对消费税的作用认知需要考量多重因素,消费税税目应尽快扩及高档服务消费行为以及奢侈品消费,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宜涉足大众日用消费品,消费税税制设计必须考虑税收征管能力,国际性战略物资应尽快纳入消费税范围,等等。
三、第三场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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