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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泉会长:承担历史责任,为法治经济作出应有贡献!(在“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上的讲话)

日期:2016-12-15 来源: 作者:

 

同志们:

  今天,第二届“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和“环太平洋大学联盟法学院院长论坛”在2016年G20峰会的举办地杭州隆重举行。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和法学界经济学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向出席论坛开幕式的各位领导同志表示衷心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要理论观点,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为法治经济建设培植了更加深厚、更加科学的理论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等科学命题提供了学理支撑。根据“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科学定位,《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本次论坛聚焦私法和法治经济建设,彰显出鲜明的现实意义和理论创新特征。

  同志们,系列化、常态化的“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在浙江举办,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深厚的实践基础。

  在中国近代法治史上,包括开启中国近代法治大门的沈家本先生在内,许多著名的法学家都来自浙江。他们一起推动了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

  浙江是新中国宪法草案的故乡,毛泽东主席当年就是在杭州历时三个月完成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为新中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四梁八柱”。

  浙江是较早提出依法治省的地方之一。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浙江”,把法治作为浙江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指出:“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法治为党的执政提供基本方式,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制度之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制度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本保障,为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必要条件”。这些论述与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都是一脉相承的。

  浙江是法治经济的试验场。改革开放以后,浙江在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一直处于排头兵位置。特别是习近平同志在浙江主持工作期间,就法治经济作出了精辟论述,增强了浙江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理论自觉。他指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要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价值的追求。”“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走在前列,首先就要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在这些正确思想的指引下,浙江省始终走在法治与改革的前沿,市场经济发达,共享经济兴盛,法治先行先试,为全国范围内的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

  浙江也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大省、强省。多年来,浙江省法学会和以浙江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高等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以法治浙江和法治中国建设为中心开展研究,积极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产出了一大批高水平研究成果,特别是有关法治政府、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研究成果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也为法治建设实践做出了突出贡献。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的基本手段。本届论坛以“私法与法治经济建设”为主题,紧紧抓住了时代的命题。下面,我围绕本届论坛的主题,谈几点认识,与大家交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一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法治经济的基石是基本经济制度。建设法治经济的第一要务是以宪法和法律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领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此,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到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从《民法通则》的制定到《物权法》的颁布,我国立法机关始终跟进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适时立法、修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法治经济建设铸就了制度基石。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二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法治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经济规律,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首要的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曾明确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又进一步提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推进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一个重要的工作是要确保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格局。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三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致力于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营造良好的经济法治环境,首先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特别是确认和保障非公经济的平等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没有变”让非公经济企业家吃了定心丸。“三个没有变”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根据“三个没有变”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宣布:要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明确审查对象和方式,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健全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

  营造良好的经济法治环境,其次是要打造一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开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同时,要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全球治理平等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提高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要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政策,积极推动建立均衡、共赢、关注发展的多边经贸体制。要进一步破除一切阻碍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有利于培育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制度安排,从制度和规则层面进行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营造良好的经济法治环境,还必须积极推进和完善自贸区和经济法治示范区的建设。自贸区是新形势下法治经济的试验田和示范区,为法治经济的形成提供重要的制度创新来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积极运筹对外关系、实现对外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三批批准了包括上海、广东、天津和浙江等在内的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要深化完善基本体系,突破瓶颈、疏通堵点、激活全盘,聚焦商事制度、贸易监管制度、金融开放创新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率先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四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以法治化方式领导和管理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用“经济新常态”来概括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经济法治的新逻辑,这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要按照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总要求,加快完善引领和保障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法律规范体系,改进党领导经济工作和政府管理经济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必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处理两者关系上,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但同时必须看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

  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使政府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就是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五要加快私法体系建设。法治经济是经济与法治高度融合的经济类型。要形成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法治经济,需要尽快完善和创新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私法体系,形成更加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培育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

  就当前来说,必须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加快编纂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精神和世界水准的民法典。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以“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新发展理念,为我国“十三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我国法治建设确立了基本理念。民法典的编纂,同样应当遵循和融汇新发展理念,形成一部闪耀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光芒的民法典。

  除了编纂民法典,也要重视商法体系的建设。就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而言,民法与商法是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的关系,法学法律工作者应积极推动与营商模式新技术革命相适应的商事规则变革和商事立法,推进商法体系的创新与完备。

  还要推进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和特征的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法等专门法律的完善和创新,与民法、商法共同构建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社会主义经济法治体系。 

  同志们!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的时代,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如何在法治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充分发挥公法和私法的作用,是摆在我们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命题。我们一定要聚精会神,凝心聚力,抓住时代的脉搏,承担起历史的责任,为法治经济的形成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去年这个时候,第一届“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的成功举办,在国内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法治与改革的深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今年9月,G20会议在杭州召开,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齐聚杭州,围绕“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的峰会主题,共商世界经济发展大计。G20杭州峰会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借着G20峰会所掀起的改革与创新的东风,期待第二届“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继续为中国法治与改革的伟大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最后,预祝“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和“环太平洋大学联盟法学院院长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转载自:中国法学创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