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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

日期:2018-12-14 来源: 作者:admin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林: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529

理论前沿 

时延安:死刑、宪法与国家学说——论死刑废除的理论路径选择(30—50  

史立梅: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庭前证言的运用及其限制(51—65     

高圣平: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66—83  

刘银良:信息网络传播权框架下深层链接的法律性质探究(84—104     

  山:论协议型企业联营的反垄断规制(105—121    

刘叶深:权利优先性的困境及其解决(122—139 

    环球评论

      尚:德国判例使用情况分析——以《德国刑法典》第266条“背信罪”为对象(140—153 

    国际法研究

王丽华:全球税收治理及中国参与的法治进路(154—171    

   薇:论司法对国际体育仲裁的干预(172—186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

李  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 必须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使命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历史使命紧密结合起来、深度融合起来。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把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有机结合起来、完整统一起来,确立建设法治中国“两步走”的发展战略,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只要能够做好上述工作,一定能够全面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赢得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胜利。 

关键词:新时代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两步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理论前沿

 

死刑、宪法与国家学说——论死刑废除的理论路径选择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学界有关废除死刑的主要论述可以归纳为“文明抵触说”、“人权抵触说”和“宪法抵触说”。 这些学说对废除死刑提出了有益的论证,但却难以形成有说服力的主张。 从我国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及国家职能出发,应当认为,死刑是不符合我国宪法以及主流政治学说所确定的国家性质和职能理论的。 从现时社会发展水平看,死刑的存在不符合我国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 有关死刑废除的“国家性质及职能抵触说”的提出,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有利于明确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中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关键词:死刑 人权 国家性质及职能抵触说 民意 宪法抵触说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庭前证言的运用及其限制

史立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1979年起至今,证人在审前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经历了从“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到“庭前证言”的变化,这种称谓上的变迁体现着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在证人出庭作证和证人证言运用方面的态度逐渐趋于合理化。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我国还需经历一个从“庭前证言”被普遍允许进入法庭时期到严格规范“庭前证言”的运用及其限制时期,即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上,对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庭前证言和证人出庭情况下的庭前证言的证据资格予以规范,严格限制能够进入法庭的庭前证言范围,以确保法官的心证主要建立在当庭证言的基础之上。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 证人证言 庭前证言 直接言词原则 证据资格 

 

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各国际组织所倡导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的电子化登记系统,意在提醒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在特定的动产之上可能存在权利负担,并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声明登记制下登记内容很少,登记申请便捷,登记机构仅需对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流程快速可控。 目前我国动产担保登记高度分散,且多为纸质化登记系统,相关规则的设计并未体现声明登记制的特点,亟待统一。基于特殊动产管理上的需要,我们的政策选择只能导向特殊动产登记系统与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并存。这些登记系统应采取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系统,由当事人自助登记,减少登记机构的人工介入,登记类型亦应涵盖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各类交易。 

关键词:动产融资登记 声明登记制 电子化登记系统 形式审查 

 

信息网络传播权框架下深层链接的法律性质探究

刘银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框架下,涉及网络深层链接的侵权行为判定在我国是个长期没有合理答案的法律难题,带来了广泛的司法困惑和两难选择,相应理论分析也多有不足之处。 根据其技术基础和行为后果,可把网络链接分为指示链接和提供链接两类。 “指示链接”仅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网络地址信息,可在网络用户点击后指引用户跳转至被链网站获得作品。 “提供链接”除可能提供作品网络地址信息外,还能够使网络用户可以在设链网站获得作品,从而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并可能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细分网络链接行为并界定其各自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可望有助于解决涉及网络深层链接之侵权行为判定的法律难题,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适用困境亦可得到一定突破。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深层链接 加框链接 内链接 提供链接 

 

论协议型企业联营的反垄断规制

江 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企业联营既有可能构成反竞争的经营者集中,也有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为逃避规制,核心卡特尔经常披着协议型企业联营的面纱,而协议型企业联营也间或伪装成单一实体,使对其规制备具挑战,成为反垄断法实施水准的试金石。 中国《反垄断法》目前对企业联营的垄断协议规制未作专门规定,在实践应对中,如若规制方法过于保守或僵化,则难免会陷于概念与类型化困境。 只有揭开企业联营面纱,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对象之间穿梭往复,改造既有类型化方法,区分形式上与实质性的企业联营,根据市场环节的不同划分应予以不同强度规制的企业联营类型,识别内部结构限制与外部行为限制的表现方式与竞争影响,及其在剥离附属性限制与主要限制中的作用,才能提出制度架构和规制流程上的合意指引。

关键词:企业联营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 核心卡特尔 

 

权利优先性的困境及其解决

刘叶深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权利优先性是指在政治实践推理中权利应该优先于社会总体的功利计算。信奉自由至上主义和自由平等主义的政治哲学家、法理学家广泛地分享这一理念,德沃金提出的“作为王牌的权利”观念是其最为著名的表述形式。 权利优先性观念自诞生以来就伴随着争议,概括起来其面临着三个困境:权利依据之困、权利适用之困与紧急状态之困。 为权利优先性命题作出辩护是可能的,前提是必须通过祛除对权利性质的一些误解,更新我们的权利观念。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