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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目  次

 

一、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1、在深化改革中拓展法治——统合意义上的“法治改革”论(陈金钊)

2、礼法合治传统的两种法学范式——以管商为例证的现代解释(程关松)

二、部门法理

1、双重面向之处罚法定原则的困境及其出路——基于法的明确性原则(尹培培)

2、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解读(张淑芳)

3、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原理(龙俊)

三、法律制度探微

1、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陆诗忠)

2、危害行为入罪的程序性标准——以“毒驾入刑”之技术障碍、介入程序与司法效率为视角(刘春园)

3、司法保护视角下的隐私权类型化(冷传莉,李怡)

4、执行时效的体系地位及其规制方式——民法典编撰背景下执行时效制度的未来(金印)

5、知识产权法中的停止侵害救济制度(杨涛)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岩礁”的演进解释与南沙群岛问题(张卫彬)

四、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专题

1、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吴汉东)

2、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易继明)

3、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王迁)

4、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梁志文)

5、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司晓,曹建峰)

五、国外法律制度评介

1、共犯教义学中的德日经验与中国现实——正犯与主犯教义学功能厘清下的思考(阎二鹏)

2、以宪法之名回归法律文本:德国量刑协商及近期的联邦宪法判例始末(印波)


 


 


 


 


 


 


 

在深化改革中拓展法治

——统合意义上的“法治改革”论

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上海 601620)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作者简介:陈金钊(1963—),山东莘县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探讨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目的在于找出深化改革的路径。我们需要改变对法治与改革之关系的简单思辨,在对立统一关系中探寻法治与改革的统合体。“在深化改革中拓展法治”的命题是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高度凝练,其中一核心内容是统合法治与改革关系的“法治改革”概念。在此概念基础之上,深化改革以“法治中国”为目标,“法治中国”则以深化改革为路径。在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得法治与改革两种方法都有了价值追求,也是在深化改革中拓展法治的正确方向。

〔关键词〕 深化改革;法治改革;法治拓展;法治中国

 



礼法合治传统的两种法学范式

——以管商为例证的现代解释

程关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4ZDC00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研究”

作者简介:程关松(1965—),男,湖北黄冈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规管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摘 要〕 礼法关系是中国法律文化的根本问题。每次大变局都会重新审视礼法关系,然变革初期的礼法之辩后期多转向话语之争,最终诉诸权威决断。造法变、曲法常、毁法易、无法终的自反性法律现象固然与社会结构和政法体制的掣肘密不可分。但法律缺乏严密化学术论证,所依法律思维、所用法律方法、所凭法律知识缺乏理论性也是重要原因。在法治中国背景下,必须构建发现和转化法律文化的法学范式,才能与当代中国的法治相沟通。管子的实质法学范式和商鞅的形式法学范式能为理解礼法合治传统提供一个例证式解释框架,启发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内在视角的规范化思考,也能为打开法治中国之“国情”的规范结构提供法学知识。

〔关键词〕 法律文化;礼法合治;俗;法学范式

 



双重面向之处罚法定原则的困境及其出路

——基于法的明确性原则

尹培培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  江苏  210097)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1批面上资助(2017M611847);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人才培育基金项目(16QNPY04);南京师范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184080H202)。

作者简介:尹培培(1990—),女,河南省漯河市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后,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

〔摘 要〕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提及这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而学界通常将第3条的规定视为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通过制度层面的剖析发现,该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和处罚行为法定。前者面向相对人,后者面向行政机关。坚守并贯彻处罚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在遵循法的明确性原则的基础上贯彻要件、效果法定;对于欠缺明确性的规范,纵向上区分不同的种类,横向上针对不同的种类分别建构相应的填补规则。

〔关键词〕 处罚法定;明确性原则;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解读

张淑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FX040)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及司法审查研究

作者简介:张淑芳(1966—),女,湖南省桃江县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 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确立了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请求审查权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拓展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范围,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其他相关权利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它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能够对行政权的控制从立体上展开。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说,它是为了使我国行政法治更加理性。因此,原告这一权利的实现有着较为复杂而具体的路径,仅仅从诉权的角度或者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很难将其厘清,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应当通过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认可司法建议权,终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路径予以实现。

〔关键词〕 原告;行政规范性文件;请求审查权;实现路径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原理

龙 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作者简介:龙俊(1992—),男,湖南郴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 相对优势地位是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全新理论。其不仅在力量对比、考察因素、适用方法、界定标准等方面与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就现实影响而言,相对优势地位更容易产生微观化的市场效应。若按传统观念将其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则既与域外反垄断立法的“结构主义”范式和“行为主义”范式相冲突,亦与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立法的“谦抑性”特征相违背。相比较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静态机理中展示出的“维护公平竞争”的独立价值品格以及在动态运行上呈现出的“从个体到整体”的利益保护路径,更契合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 相对优势地位;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陆诗忠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作者简介:陆诗忠(1970—),男,河南省台前县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危险方法”的认定固然要判断犯罪行为的指向是否为“公共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注意考察其独立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兜底性”、“具体危险性”。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严格遵循上述意义上的认定规则,以致出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上的随意性。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危险方法”的规定上差强人意,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具体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