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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年第1期

日期:2019-02-27 来源: 作者:admin

理论法前沿

当代中国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原因、意义及完善趋向............魏建国

摘要: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解释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何以较为成功的重要范式。当代中国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源于“央地”经济分权、国家法治的引领和流动经济的压力。地方法治竞争兴起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地方法治竞争有利地推动了当代中国地方竞争的正向化激励;另一方面地方法治竞争也已成为中国法治发展模式中较具特色的部分。当代中国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虽然意义深远,但也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一是增强地方法治建设中法治价值的独立性;二是扩大地方法治建设的民主参与性;三是进一步推动经济要素流动以增强地方法治竞争的压力与活力;四是积极促进区域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竞争的形成以实现地方法治竞争的规模升级

 

两种法理学之争:如何可能与发展 ………………………罗时贵

摘要:对“法律是什么”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理学。哈特“法理学”的特点是“描述性”与“中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二阶”理论,其无涉道德评价;德沃金“法理学”的特点是“评价性”与“证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一阶”理论,其关涉道德评价。哈特“法理学”的最大问题是,从法概念中剥离道德,导致不能为法律合法性提供辩护;德沃金的“法理学”关键问题是,用道德对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易于消解法律的独立性,丧失法律的权威性。故此,为维护法律的合法性与独立性并存与统一,可借鉴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念,尝试性地区分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将法律的合法性审查标准限缩在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并借鉴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原理,将通过普遍化检验所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则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判断标准。

 

中西诚信传统比较及其对我国政务诚信建设的启示 …………………陈翠玉

摘要:诚信是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之一。诚信概念结构的双重维度隐含了中西方两种不同的认知模式和发展道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更多地以一种伦理规范的形式存在,始终没有成为法律的固有原则。而在西方,自古罗马以来,诚信就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法律制度中。有鉴于转型时期政务失信行为多发的现实,今后应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为此,必须同时关注道德和法律两个维度,积极谋求中西政务诚信传统的互补与融合创新,将中国传统文化重伦理自律的“道德诚信”与西方社会重视制度他律的“法律诚信”结合起来。 

 

部门法专论

金融质押担保创新对传统质权制度的挑战和立法应对 ………………代  瑞

摘要:金融服务创新中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质押担保,按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本不应具有物权效力,但却为司法裁判所尊重、认可。面对金融质押担保的创新发展,未来《民法典》物权编质权立法应予以积极应对:改采物权创设自由主义的同时,坚持物权公示原则为物债二分之结构性原则;“互联网+”时代应以登记作为质权公示方法,并设立统一的、数据化的动产(权利)质押担保登记制度,登记是质权效力的对抗要件;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以拍卖、变卖、折价为限。

 

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司法规制之实证研究………胡安琪   李明发 

摘要:以实证案例为样本,可以发现格式条款的形式性规制在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存在不足,无法有效过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呈现裁判冲突、司法适用混乱的现象。这主要由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实务对理论掌握的不足所导致,亟须从传统信息规制转向以内容规制为中心。在内容规制的范式选择上,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根本性审查规范构建抽象标准,具体列举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类型,从而构建我国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黑名单与灰名单。在内容审查的双重体系下,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审查顺序,使理论充分服务于司法实践。

 

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救济模式的选择 ……………………………………王元庆

摘要:商标反向混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其特殊性,与传统混淆方式相比更易潜存双方当事人权利对峙现象,诱发多重利益风险。仅依靠传统商标侵权的救济模式和赔偿标准,已不能满足利益平衡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为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平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传统商标侵权救济模式予以部分限制确有必要。为此,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主体的主观性、社会公共利益的折损情况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性,区分不同情形予以有效应对,避免一味套用传统救济模式所带来的社会损失。建议以商标许可、转让或商标共存等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以实现利益平衡与效益最优目的。

 

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的立法困境与应然选择    

  ——以比较法为视角…………………………………………李永升  安军宇

摘要:《刑法》第23条第2款所规定的未遂犯处罚范围过于宽泛,既未明确列举何种未遂犯具有可罚性,也未提供未遂犯应予处罚的评价标准,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未遂犯的处罚较为混乱,并且该问题在我国学界也未引起重视。解决未遂犯处罚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关键在于修改立法模式,即以列举型立法模式将应受刑罚处罚的未遂犯明文规定于刑法分则之中。在衡量何种未遂犯值得刑罚处罚时,既要考虑个罪保护法益的高低,又要兼顾个罪一般预防必要性大小;既要借鉴国外关于未遂犯处罚的立法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以回应社会需求。

 

容缺受理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完善路径…………………………………韩业斌

摘要:“容缺受理”制度目前正处于由个别试点向制度化过渡的阶段。该制度创新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提供更人性化的举措,主动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从而改善区域营商环境,提升地方法治竞争力。从现有情况来看,该制度仍然属于地方政府在现有法律之外的制度创新,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其合法性还存在一定问题。但是该制度设计基于“粗心人”的人性假设,便于民众各项权利顺利实现,符合便民高效的行政法治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应该尽快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区分关键材料和非关键材料,加强受理过程中的监管,进一步拓展实施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是该制度创新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重要路径。

 

处分原则的限制及其路径 ……………………………………………王次宝

摘要: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产生此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处理好处分原则的限制问题。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基于公益的原因对处分原则进行限制,并将限制情形明确限定在特定案件、特别事项与特殊程序上,受到限制的诉讼权利主要是舍弃权、认诺权与和解权,有时还包括起诉权。相比而言,我国处分原则的限制事由过于笼统,限制对象几乎扩大至所有权利,结果导致限制的扩大化。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我国应当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般限制原则”,并针对特定案件、程序、事项与诉讼权利设计“特殊限制规则”,走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相互衔接、彼此支撑的限制路径。

 

适时提出主义

   ——以“新的证据”与证据失权的关系为中心 ………………吴  俊

摘要:原旨主义上的“新的证据”全面赋予迟延提交法院的证据方法以可采性,这是受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及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目的支配的结果。2002年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改革,重塑了新旧证据的区分标准并缩小了“新的证据”的范围。在证据失权制度下,“新的证据”就是法定的具有可采性的逾期证据,“新的证据”与丧失证据调查资格的逾期证据之间存在出此入彼的紧张关系。2008年的司法改革通过举证时限的扩容以及“新的证据”范围的扩张,缓和了证据失权的严厉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是证据失权与“新的证据”之间冲突与调和的结果,在民事诉讼法理上可以概括为“适时提出主义”。在此基础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通过衡量证据价值来判断逾期的证据方法是否具有可采性,同时对逾期举证当事人惩以诉讼强制措施来正当化逾期证据的可采性。从待证事实区分以及体系解释的角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交的证明辅助事实的证据,以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逾期证据,仍应失权。“新的证据”在新的失权规则体系下将发挥新的规范作用。

 

国际难民制度“变”与“不变”的问题思考

  ——兼论国际难民事务的中国立场………………………………郝鲁怡

摘要: 国家切实遵守并有效执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维护国际难民制度的稳定已经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主权原则是国际难民制度的建构基础,同时,人权的普遍性与包容性为加强难民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基础。通过方法与路径的调适对突破国际难民制度的固有局限具有深远的意义。当前,复杂严峻的难民现实情势向国际难民制度提出挑战。在法律层面,国际难民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提供硬性法律框架,促进对国家的监督与问责,提升向难民的赋权与保障并拓展国际机构的行动空间。在实践层面,应推动“软法”意义上的国际合作,超越国家分野、整合多方资源,尽可能地动员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参与分担难民责任。

 

中外法史研究

民初行政审判实践中的“民告官”底色

  ——以《平政院裁决录存》为素材的考察…………………………吴   欢

摘要:作为近代中国第一个行政审判机构,北洋政府平政院在制度设计上既移植德日行政审判体制,又遗存传统“民告官”救济途径。进一步以《平政院裁决录存》为基本素材考察民初行政审判实践,可以发现,平政院裁决书和原被告诉辩书中随处可见尊卑森严的行文用语;原告不服官署处分维护自身权益,需要经过逐级申控的诉愿程序;被告官署和平政院在处理纠纷之际,时常流露贱讼轻诉的诉讼心态;平政院为实现协和官民的治理目标,常常采用恩威并施的处理策略。这些方面构成了民初行政审判实践中的“民告官”底色,并与民初平政院制度设计上的“民告官”遗存一道,凸显了包括平政院法政人在内的民初法政精英整合治理资源、因应时代变革的努力。

 

博士生论坛

论担保物权法定转换制度之入典

  ——对物上代位规范表达路径的探索…………………………………邱国威

摘要:《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规整存在法律漏洞,即使是已有的规范也存有瑕疵,其或者对于代位物存在误解,或者对于代位物认识有失精准,或者从根本上对物上代位进行淡化处理。总之,涉及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规范不是合格的裁判规范。若要彻底纠正物上代位规范在表达方面的缺陷和失真,提升其诠释力,表面看需要优化语言表达,但是从根本上讲则须引入现行法缺失的“担保物权法定转换制度”。民法典编纂引入担保物权法定转换制度既是担保物权作为价值权的逻辑延伸,也是恪守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为实现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和可靠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