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18 来源: 作者:admin
2018年第3期(“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规制”专刊)目录
智能法治
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 吴旭阳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 储陈城
“电子人”法律主体论 郭少飞
数据规制
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 龙卫球
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 李爱君
未来管理
区块链与未来法治 郑戈
论赛博空间的架构及其法律意蕴 胡凌
区块链研究的法学反思:基于知识工程的视角 陈立洋
智慧司法
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路径分析 潘庸鲁
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问题与应对 程凡卿
智能辅助:AI下民商事办案系统的建构 蔡一博
知产新论
论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 石冠彬
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 李伟民
2018年第3期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规制”专刊摘要
智能法治
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我们已经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人格权制度、数据财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等,都需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作出必要的调整。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也需要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各种挑战,妥当设置相关规则、制度,在有效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也为新兴技术的发育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
关键词:人工智能 智能人 隐私权 个人信息 民法典
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
孙占利(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 初期的人工智能仍属于工具范畴,自主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意识”和“表意能力”是赋予智能机器人取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其“人性化”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法律人格化。“工具论”“控制论”“拟制论”将渐次成为解决其法律人格的可能方案。自主智能机器人将可能先成为著作权等特定权益的主体,其权益变相归属于公共领域。强人工智能时期可能出现具有拟制法律人格或类法律人格的“赛博格”,传统法律制度将出现颠覆性的变革。
关键词:人工智能 自主意识 人性化 法律人格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
——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
储陈城(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裁量的独立性和行为自控性等特点,使得现实中会出现人工智能因过失导致的法益侵害,存在无法归责的空白地带。对此归责上的间隙,目前理论上形成了“机器人刑法”与“传统刑法修正”两套应对方案。机器人刑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防止技术发展的萎缩,但是在刑法的主体、刑罚正当化和自由意志等方面备受质疑。而传统刑法修正,虽然会保留刑法的本来面貌,但是会导致出现刑法介入过失犯的范围过宽的局面。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风险,社会应当在保障技术发展的长远目标的基础上,限缩过失犯的成立,保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 过失犯 归责间隙 机器人刑法
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
——以大数据深度学习为考察重点
吴旭阳(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在法律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发现其在现有应用中已经具有大数据的优势,获得不少认可;但也存在智能水平较低、事实认定方面的能力较弱等问题,发现该模式存在对于社会信息收集不广、也不能符合司法能动主义创新要求的缺陷。同时,该模式不能够进行证据的充分质证、事实认定方面的认知能力不足;并在行为的正当性、决策中的潜意识或者非理性、综合性和未来发展、公法的社会性大问题等方面的考量不足。该模式能够协助法律人进行工作与研究,但不可能取代人类法律人。
关键词:人工智能 大数据深度学习 行为正当性
“电子人”法律主体论
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主动性,已非纯受支配之客体,在法律上应设定为“电子人”。其理据在于:实践中人工智能主体已有成例或官方建议;历史上,自然人、动物或无生命体法律主体的演化表明,存在充足的法律主体制度空间容纳“电子人”;法理上,现有法律主体根植之本体、能力与道德要素,“电子人”皆备。由外部视之,人工智能现有及潜在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影响以及对哲学范式的冲击,促使既有观念、模式、体系开始转换,“电子人”的法外基础已然或正在生成并强化。
关键词:人工智能 电子人 自主性 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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