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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日期:2018-12-18 来源: 作者:admin

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

 

余成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

 

目  次

一、法律的独特功能:深度不学习与规范性期望

二、智能机器社会的崛起:小法律、实验法、区块链和智能合约

三、机器学习之后:法律功能的蜕变及其效应

四、法律死亡的危机:在认知性与规范性之间

 

摘 要 法律的核心功能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法律通过“深度不学习”的方式成功化约了社会复杂性。而在人工智能为代表的认知性技术兴起之后,学习能力的急速提高将深刻改变传统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计算化和社会科学转向是其典型表现。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合约、模拟仿真等技术应用正在持续改变法律的功能形态,催生出“小法律”、“实验法”等新型学习性法律。从法律不学习到机器学习,将在法律空间、法律时间、财产形态、信用机制、法律自由、法律正义等各个方面产生深层效应。根本性的挑战在于法律功能独特性的丧失。法律不学习被机器学习取代,规范性期望被认知性期望取代,法律被代码/算法取代,这也就是法律“死亡”的前景。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区块链   机器学习   智能合约   法律功能

 

 

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理论的挑战:回应及其限度

 

冯洁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引言:人工智能的司法适用

二、司法裁判之性质的再理解

三、裁判程序的标准化与模式重构

四、法官自由裁量的理性化

五、结语

 

摘  要 人工智能既能提供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实践工具,也能为更清晰、严密地呈现司法裁判活动提供新分析工具。面对挑战,司法裁判理论的回应是多层面的:一方面,司法裁判在性质上应为通过对话在多种可能之案件版本和规范性假设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另一方面,司法推理的过程也应被重构,表现为“裁判程序的标准化与模式重构”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理性化”两方面。但基于规则逻辑来运作人工智能方法也有其限度,它无法自行应对案件评价和法政策考量的任务,因而无法完全取代人类裁判者。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影响方式和范围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学研究的水平。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基于规则的逻辑   裁判程序   自由裁量

 

 

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

——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

 

张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  次

一、格里申法案的起草背景

二、格里申法案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三、格里申法案与俄罗斯机器人立法的构想

四、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

五、结论

 

摘  要 俄罗斯学者起草的作为俄罗斯第一部机器人法草案的格里申法案,提出了机器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和发展阶段的定位。作为类似于动物的财产定位,意味着在人类高于机器人的关系模式之下,人类将有可能对机器人承担在行使权利时不违背人道原则残酷对待机器人的义务;作为准主体的定位,意味着机器人可能在有限的特别权利能力范围内获得权利主体性,将具有主体性的机器人归于法人行列;作为高度危险来源的定位,意味着在机器人与人类之间相互交往的安全性得不到绝对保障的情况下高度危险来源占有人责任规则在机器人发展的所有阶段,均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   机器人   机器人一代理人   权利主体性   特别权利能力   高度危险来源

 

 

法治的“魂”与“形”

——兼谈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关联

 

张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  次   

一、从价值理性看法治

二、认真对待法治的形式性——法治的实现条件

三、法治与德治的不同与关联  

    

摘  要 法治的“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通过价值理性、价值真理的视角发现法治作为固有价值、构成性价值的本来涵义,即以规则之治为载体,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严格实施法律规范、程序与制度为存在形式并以公共政治的规范化为实质;二是指赋予法治以神圣性的价值基础,它作为“道”,体现为法治捍卫公民的自由,保护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人权和尊严。法治的“形”指法治的形式性,它使法治具有生命。它的出现在我国具有历史基础,但它的实现需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达成共识、需要人们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构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法治的“魂”与法治的“形”二者之间关系密切,法治的“魂”赋予法治以“形”。法治与德治在规范方式、形成方式、内容、表现形式、实施方法等多方面均存在不同,它们各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功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各自独特的重要作用并相互促进。

关键词   法治   价值理性   道   法治的形式性   德治

 

 

“非规则型法”:贡献、反思与追问

 

王志强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  次

一、“非规则型法”的内涵及其学术史意义

二、规则型法中的“非规则型”要素

三、进一步的追问和思考

四、余论

 

摘  要 寺田浩明对中国传统法进行总结,提出了“非规则型法”的概念。这一概念与西方“规则型法”相对,从法内部视角出发,揭示出中国司法的普遍主义理念,归纳了中国法的整体共性。基于“非规则型法”的类型化指向反观西方,其规则型法的适用也存在不少“非规则型”的要素,可见其概念本身具有一定局限性。从求异和求同两种思维取向下进一步追问,则中国法“重刑轻民”、法律共同体缺失、特定“信念、神话或意识形态”作为法正统性基础的成因,以及西方的疑难案件处理方式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非规则型法”概念固然存在以西方为标准参照、“非此即彼”的两分局限,但仍充分展示了在多元立场下重新认知非西方法律传统的积极努力和探索方向。

关键词   非规则型法   中国法律传统   中西比较

 

 

明清律例在日本明治维新前后的遭际及其启示

 

陈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明治维新前明清律例在曰本的传播及影响

二、明治初年立法对明清律例的吸收和改造

三、明治十三年刑法的诞生与明清律例在日本影响的“终结”

四、原因与启示

 

摘  要 明清律例在日本明治维新前,对日本立法尤其是藩法有着重要影响。维新之后的明治初期刑法全面移植了明清律例,不过很快就渐行渐远,到明治十三年,则完全移植了西方法。其中的原因,在于文化、法律和政治上,幕末和明治初年的日本与中国趋于“同质”,但是随着全球的近代化发展和中国的衰弱,“同质”转向“异质”,最终导致日本脱离中华法系。这番遭际也能给现代中国法制建设带来深刻的历史启示。

关键词   明清律例   日本   明治维新   法律移植

 

 

宪法的多种面孔与守护宪法的不同制度模式

——凯尔森与施密特论战的主要问题意识及当代意义

 

黎敏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目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