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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

日期:2018-12-17 来源: 作者:admin

学术专论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论                        张  驰

职业资格证治理法治化研究                    张淑芳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构想        邓刚宏

理论前沿

金融自由化的逻辑和金融“边缘”变革的局限性  沈  伟

“美丽中国”目标实现中的刑法短板及其克服    陈洪兵

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                    袁  曾

财政分权与我国地方政府角色的再认识          胡萧力

网络法治

网络犯罪的形式评价问题研究                  米铁男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教义学展开        敬力嘉

专题笔谈

法治拓展:中国法治建设未来走向的思考

拓展法治的力度和深度                             沈国明

法治拓展的路径探究                               陈金钊

新发展理念视域下依法治国的深化和拓展             蒋传光

论法治道路、理论与体系的拓展                     范进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治拓展述要                   李清伟

司法改革

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检、法关系新构      王超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                谢  澍

青年论坛

民事执行中“完成财产调查”的认定标准与

运用向度                                    苏  福

司法裁判结果责任的古今之辨                  薛文超


 


 


 


 


 


 


 


 


 


 


 

学术专论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论 

内容摘要: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应定性为法定特别责任,无过失责任与法定担保是其内涵,保护相对人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是其目的。在责任认定判断方面,应将须有无代理权行为、本人未追认和相对人未撤回作为构成要件,以区别于其他责任限制因素;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选择权,使之可选择请求履行或赔偿的救济途径,在适用赔偿救济时,需注意区分无权代理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以求适用的准确和合理。

关 键 词: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责任 法定特别责任 无过失责任

作    者:张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职业资格证治理法治化研究

内容摘要:职业资格证的滥用和泛化是存在于我国行政法治中的重大症结,因而成为近年来我国行政系统所要根治的热点问题。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着手取消各部门制定的大量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前已公布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然而,职业资格证的治理是法治范畴的问题,只有从法治的角度对职业资格证的治理进行判断,并将它纳入法治系统之中,问题才能够得到彻底解决。为此,职业资格证的治理也应当纳入法治政府的范畴之中,应该纳入行政法治的全过程之中,执业资格证的治理应当分阶段进行。具体而言,通过职业清单将合理的职业资格证予以保留;职业资格证的治理应当与标准化法的标准相契合;要将职业资格证更多的视为法律范畴的问题,而不是视为行政范畴的问题,就是将职业资格证的确定权放在立法机关手上;将职业资格证确定的具体事项交给该职业本身去制定和规范。

关 键 词:职业资格证 行政许可 行政权规制  职业资格证治理

作    者:张淑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构想

——以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为分析框架

内容摘要: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关 键 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诉讼功能模式  主观公权利 客观法秩序

作    者:邓刚宏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理论前沿

 

金融自由化的逻辑和金融“边缘”变革的局限性

——以三个金融试验区为样本

内容摘要:学界关于自贸区的研究集中于政策维度和比较方法。政策维度的研究目的是检视自贸区政策的实现度,从而肯定自贸区的设计功能和应然理性。比较视野的研究方法意在分析自贸区的现实功能和全球化视野中的规则制定逻辑,从而确立自贸区的正面作用和改革意义。本文采取更为宏大的叙事语境,将自贸区和其他两个同时期设立的试验区放在金融改革的框架中,以便审视自贸区和其他金融试验区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方面的内在逻辑。以此为起点,本文认为地方性试验在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框架中已经难以起到有效的“涓滴”效应,“边缘”变革的局部性改革范式也无法解决整体性的金融抑制市场及与之呼应的金融监管框架难题。实现包括自贸区在内的三个金融试验区的金融改革目标需要“核心”变革,真正触及抑制型金融市场的抑制维度,从而实现金融自由化和自贸区终极改革的目标。

关 键 词:金融试验区 自贸区 金融自由化

作    者:沈 伟,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美丽中国”目标实现中的刑法短板及其克服

内容摘要:为了克服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刑法短板,应坚持解释论与立法论“两手抓”。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环境法益不同于公共安全法益,故意排污并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故意排污还是因管理不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都应作为犯罪处罚,故“模糊罪过说”具有现实合理性;污染环境罪属于一种准抽象危险犯,“严重污染环境”是对排污行为本身的限制;安装“天网”同时捕获普通野生动物和珍贵野生动物的,应当数罪并罚;多年后方显现污染后果的,并未超过污染环境罪情节加重犯追诉时效。应将环境犯罪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规定,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后;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分解;应将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关 键 词:环境刑法 污染环境罪 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作    者: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人权 数据安全

作    者:袁 曾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