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5-27 来源: 作者:
2019年5月11日-12日,第二届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在上海举行。论坛以“推进中国仲裁法的修改、促进中国仲裁更好地发展”为主题,设置了“对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借鉴”“仲裁的中国特色和全球共性”“中国移植特定仲裁问题”“境外仲裁机构在大陆的功能问题”“仲裁机构运行机制”“仲裁程序规则的刚性与灵活性”等议题。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等实务部门和研究机构以及诸多国内地区仲裁委员会和律所的国内外实务部门和研究机构的150余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在论坛上共同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国际仲裁存在的问题,为解决商业纠纷、修改仲裁法案建言献策。
本次论坛由上海政法学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
中国仲裁国际影响力提升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仲裁成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手段。
相关数据显示,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仲裁机构累计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60万余件,标的额4万多亿元,案件当事人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涉及经济贸易、投资、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技术转让、股权转让、农业生产经营以及物业纠纷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建说,诸多跨国案件选择到中国仲裁,说明中国仲裁界的国际影响力在不断提升。同时,我国立法步伐也在逐步加快,仲裁法的修订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此大背景下,此次论坛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指出,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拥有不同的政治与法律体系,这对中国仲裁和解决争端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随着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一带一路”将不断推进,建立全球的商事仲裁解决机制与修订中国仲裁法是中国适应全球化的内在需求,符合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趋势,也呼应了更加国际化的仲裁环境。
关于我国仲裁法的修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律官员李宰成(Jae Sung Lee)指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是集联合国成员国专家集体、各个法域和各个法律传统区域的智慧的产物,具有广泛国度的适应性,有100多个法域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采纳。他还通过分析实践案例,指出公众需要提高对于争端解决的仲裁意识,中国也需要让世界了解到,中国正在努力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不断打造一个更有利于仲裁的司法环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建议,中国仲裁法的修订应以示范法为基础,以调整在中国进行的仲裁活动为视角,对在中国进行的本国仲裁、外国仲裁和国际仲裁进行统一规范,通过多层次、多方面、多领域的合作创设有利于仲裁发展的环境,以提升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加快仲裁国际化的脚步。
仲裁机构运行机制需优化
机构仲裁是在临时仲裁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国际上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并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在纠纷的解决中各自发挥着作用。
在我国,机构仲裁是最主流的仲裁方式。我国自仲裁制度建设之始,立法上只推行机构仲裁。目前,仲裁机构是主导中国仲裁发展的力量。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共设立255个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6万多名。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仲裁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和具体管理方式进行探索改革,条件成熟,具有改革积极性的仲裁委员会可先行试点。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公共事务总监杜丽君强调,现在中国仲裁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今年3月,司法部重组后的首次全国仲裁工作会议在上海举行,明确了新时代仲裁事业改革发展的目标。这对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仲裁机构创新改革和机构运行机制如何优化上,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弘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决策机构和章程的建设和完善问题。第二,仲裁规则问题,这与机构的运行机制是密切相关的。第三,仲裁员的问题,包括仲裁员的聘任、换届、管理、互动。第四,工作人员问题。在机构运行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决策和执行、监督三方面的平衡问题。创新改革的任何举措根本出发点都应该有利于仲裁机构和仲裁事业的发展,提高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实现仲裁机构的社会价值,增强中国仲裁法律共同体的国际竞争力。
蒋弘还强调,面对仲裁机构的差异性、不平衡性、阶段性,要规则先行,持开放的思维、包容的心态,实事求是、理性客观地处理其中的所有问题,要审慎地尝试、审慎地选择。
中国法院谨慎适用刚性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是规定仲裁如何逐步操作的程序规范。仲裁程序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优势是灵活便利,是以当事人选择为前提,其特点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仲裁规则具有契约性。其规范的是仲裁庭、仲裁机构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始于当事人就其争议提出仲裁,终于仲裁裁决的作出。其权威来自于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同时也离不开立法上赋予的执行力。
仲裁程序的规定和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约定,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仲裁实际进行的程序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和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马东旭从法院司法审查的角度,阐释了仲裁程序规则的刚性与灵活性。马东旭说,仲裁程序的刚性,主要指仲裁程序受仲裁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刚性规则主要强调程序的公正性。所谓灵活性,主要指仲裁程序除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并根据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来进行。仲裁程序规则的刚性和灵活性体现的是仲裁程序中两大看似矛盾却又内在联系的价值追求。
结合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案例,马东旭认为,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倾向:一是谨慎适用刚性规则,确保仲裁程序规则的灵活性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容忍程序瑕疵,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在一些案件中,仲裁程序在操作时存在偏差和瑕疵,但没有构成程序上的实质不公正,一般不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三是对明显违反仲裁程序刚性规则的,严格规范、加强监督。四是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程序规则的刚性与灵活性产生冲突时,是否符合当事人的意思,是法院裁量的重要依据。
马东旭强调,近几年的司法审查实践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支持仲裁、提升仲裁公信方面所做的努力。要想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推动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最根本的途径还是尽快修改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支持中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参与仲裁法的修改,推动我国仲裁体制的改革,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助力。
内容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