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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与数字经济发展”第四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京举办

日期:2019-03-22 来源: 作者:admin

3月9日,“《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与数字经济发展”第四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

  3月9日,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与数字经济发展”第四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发展规划处巡视员宋敏青、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室主任廉建设、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李崧、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院副院长周友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人周远清、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韶光、京东集团副总裁曲越川等三十余位来自执法部门、社会组织、高校院所、电商企业的专家学者、实务人士在本次会议上作了主旨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部分师生以及企业代表等共计一百七十余人聆听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电子商务法》生效施行虽已两月有余,但如何有效规制电商行为、促进电商健康发展,仍然是广大电子商务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同思考的问题。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平台责任认定、零星小额认定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表示,电子商务市场不同于传统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更倾向于技术、资金、资本市场等要素;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不能单纯依照传统市场来考量,而应结合电子商务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电子商务作为网络平台,大数据、技术、资金的结合形成的一种商业业态、商业模式,对其进行规范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强调审慎监管,还要考虑前瞻发展。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表示,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工智能不仅为日常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便捷,也产生了一系列潜在风险,主要有人工智能进化能力加强,容易引发反噬风险;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容易引发越界风险;容易扩散,容易引发滥用风险;存在伦理隐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人机互动存在理解短板,容易引发偏离矛盾风险;存在缺陷漏洞,容易引发被攻击的风险;产业竞争激烈,容易引发代差风险等。对此,孙院长表示,在今后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应当加强电子商务配套法规的制定和落地,增强关键技术核心竞争力,确保平台系统更加规范合理、稳定可靠。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发展规划处巡视员宋敏青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发展规划处巡视员宋敏青表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我国新旧动能的转换和经济的转型,而且成为了中国走向世界的一张亮丽的名片。电子商务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当紧抓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机遇期,以《电子商务法》实施为契机,构建电子商务发展新格局,一方面要健全制度体系,加强配套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落地,另一方面要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在线上线下、国内国际市场融合发展;除此之外,电子商务还应当创新举措加速电子商务普惠发展,以及继续开拓国际市场,引导电子商务开放发展。

京东集团副总裁曲越川

  京东集团副总裁曲越川在专题发言中对《电子商务法》有效实施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加快《电子商务法》有关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尽快推动《电子商务法》的落地;二是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多方参与、多维评估的综合性信用评价体系;三是在执法实践中突出对平台经营者应知明知的责任认定,明确平台经营者应知明知的界定;四是进一步细化质量问题责任的界定,协调《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明确零售商和生产商的责任承担;五是建立以大数据为依托的预知预警治理体系,强化精准监管,确保有效治理。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表示,数字经济是技术型经济,依赖相应的技术而不断发展;数字经济是互动型经济,给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更快捷的支付;数字经济是创新型经济,从单独业态发展为融合业态。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技术依赖性更强、面临数据量更大、选择难度更高、平台对交易的控制更强、信息数据溯源性更强。就此而言,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重点贯彻“消费者优先”的理念,因为无论是哪一种商品或者服务,都得消费者认可购买,如此才能获得利润,才能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最典型的一种表现形式,电子商务视角下数字经济具有支撑技术化、运行平台化、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营销精准化等特点。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产生了一系列诸如消费者信息及数据权益的保护、数据财产权保护、数据交易行为规范等新问题、新课题。解决前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数据行为和数据权利界定清楚,避免中性的技术变成刚性的程序后演变为霸权这一情形的出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表示,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立法,以及数字贸易的发展都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农业时代是产权规则,工业时代知识产权规则,人工智能时代互换数据规则;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和全球命运共同体深度推进,《电子商务法》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表示,电子商务竞争的价值取向应立足于中国的产业发展及创新趋向,应是国际视野的竞争,而不是国内独角兽的乱战;对于电子商务竞争领域违法性判断问题,应建立在专业精准、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包括执法部门和被调查的对象,以此应对现今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可能会遇到的挑战。

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

  其他与会专家也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就《电子商务法》的理解与贯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极大地丰富了本次会议的内涵与成果。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韶光

  本次会议汇集了执法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高校院所、电商企业等多方声音,多视角深度解读了《电子商务法》。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不仅深化了与会专家对《电子商务法》以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研究,推动了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的深度融合;而且也进一步促进了电子商务研究者、从业者以及监管部门、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认识理解,为《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贯彻、学习传播营造了良好氛围。

内容来源:北京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