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1-07 来源: 作者:admin
2019年1月2日,“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法与行政法的对话”圆桌讨论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729召开。本次讨论会由“中国法学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基地”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办,特别邀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CSCC)研究员Neysun A. Mahboubi (马瑞欣)先生、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以及来自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近20位专家学者就“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与行政法的问题展开讨论。
(会议现场)
会议由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基地”主任石静霞教授主持。石院长首先对新年伊始各位专家光临贸法参加学术交流表示热烈欢迎。石院长指出,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多来,已吸引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以一带一路倡议这一重大课题为问题导向,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的交叉融合,跨学科的对话和讨论特别有助于以问题为导向的深入研究。就“一带一路”倡议而言,国际法学者需要以行政法思维拓宽“一带一路”的观察视角,而行政法学者对“一带一路”的研究也需要与国际法学科的交流和碰撞。因此,本次圆桌讨论会意义重大。
(石静霞院长主持会议)
在主持人依次介绍各位参会专家学者之后,会议正式进入讨论环节。首先Neysun A. Mahboubi先生和于安教授做引导发言。Neysun A. Mahboubi在其英文发言中首先介绍了美国学者和政府对“一带一路”的关注和研究以及他关注该问题的缘由和背景。他提及一些国家目前对于“一带一路”的认识不够全面,甚至有偏见存在。亚洲地区存在进行区域性经济合作的现实需求,但长期以来这些需求都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所忽略。“一带一路”的出现,能够帮助经济发展程度不如中国的其他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美国应当认识到“一带一路”本质上是一项非常好的政策。对于国际法与行政法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Neysun A. Mahboubi认为,从行政法的角度研究“一带一路”问题,可以帮助中国企业与当地政府更好地合作。提出“全球行政法”概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规制协调有利于企业的跨境交易”。中国公司在“一带一路”国家进行基础设施投资时,首要目标仍然是盈利,而对行政法的研究则可以帮助投资者解决其面对的来自外国政府的困难。在美国与欧洲国家的跨境交易中,国家之间的规制合作就为美国投资者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这一经验也可以被运用在解决当今“一带一路”政策背景下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跨境交易问题上。他还指出,大多数行政法领域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与行政法的结合是研究“一带一路”问题的全新角度。事实上,大多数“一带一路”项目都和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有关,而PPP关系正是目前行政法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对“一带一路”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且切实可行的。总之,在“一带一路”研究中引入行政法的维度和概念,将为这一倡议的实施提供很多帮助。
(Neysun A. Mahboubi研究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高度认同石院长设定的会议选题和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和新颖性,赞同“一带一路”下的法律问题需要从国际法和行政法等多个视角来研究。于安教授主要从两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一,关于一带一路所产生的行政法问题直接涉及到行政法与国际法的交叉,且对公法与私法的法律关系划分具有非常大的挑战,尤其在PPP协议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这催生了“新行政法”的产生;第二,关于“全球行政法”的问题。首先,全球行政法是国外行政法学者提出的,得到了国际法学者的赞同,全球行政法有存在的价值及必要性;其次,标准问题是全球行政法的一个重心,其中包括食品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问题,是美国行政法中以规制为中心存在的必要性的体现。最后,全球行政法强调程序,这是全球行政法客观上存在的基础。这些观察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于安教授)
在接下来的分议题发言中,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刘敬东研究员、廖凡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围绕法治和行政法治的传统内涵及其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新发展,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贯行法治理念可能给沿线国家带来的挑战,解决这些问题可能有哪些中国的经验和他国经验可资借鉴等提出了精辟见解。
(左起:刘敬东研究员、孔庆江院长、廖凡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张莉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郑雅方副教授围绕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在行政法治方面的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可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中国在行政法治方面现存的不足,以及这些不足是否有可能会影响中国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左起:王万华教授、张莉教授、郑雅方副教授)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姚金菊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教授、北京理工大学龚向前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围绕一带一路与全球行政法,特别是如何理解和定位全球行政法、其与国际法的关系、如何实现全球行政法实践性与规范性的融合、如何促进各国分散的国内规制体系协调统一、现有的WTO体系及其危机给一带一路的全球行政法进路带来的启示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独到的看法。
(左起:姚金菊教授、廖诗评教授、龚向前副教授、陈卫东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边永民教授、薛源教授、孔祥稳助理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陈天昊助理教授分别就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一带一路的长远发展需要实现从政治共识到法律制度的转化、欧盟的公共采购制度对一带一路规则的借鉴意义发表见解。
(左起:边永民教授、薛源教授、孔祥稳助理教授、陈天昊助理教授)
石静霞院长对每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精炼点评,并在对会议的总结发言中指出,本次讨论会关注国际法学者与行政法学者的对话及互动,非常有创新意义,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促成了会议的成功。“一带一路”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新是国际法当前的一个重要议题,制度创新就应该融入行政法的概念和思维,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思维。本次讨论将有助于在一带一路研究领域引入全新的、非常有价值的方法。思考“一带一路”法治问题,不仅要从国际法视角,也要从全球行政法、新行政法等视角等做专门研究。希望两个学科将来继续对此议题进行对话,进一步加强交流和合作,为深化一带一路法治研究做出中国学者的应有贡献。
内容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