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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座谈会

日期:2016-04-17 来源: 作者:admin

 

继往开来 迎接辉煌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座谈会综述

 

201641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的“继往开来,迎接辉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座谈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参与《民法通则》起草工作的江平、赵中孚、魏振瀛等老一辈民法学家,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法律专家,以及全国20余所高校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教授等共计40余人,都参加了会议。新老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回顾了《民法通则》颁布的历史背景和重要功绩,总结30年来《民法通则》对民事理论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和深远影响,继承和发扬《民法通则》的优秀传统和精髓,展望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为实现由《民法通则》到中国民法典的完美衔接与传承,贡献智慧。与会学者专家高度肯定了老一辈民法学家和立法工作者在制定《民法通则》立下的卓越贡献,并向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感谢。

一、《民法通则》颁布的历史背景与重要功绩

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从此开启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伟大征程,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我国系统编纂民法典打开了局面,奠定了基础。

江平教授认为,《民法通则》有三个历史功绩是抹杀不了的:第一,第一次在中国宣布私法一元主义。私法一元主义与当时经济法与民法的二元主义相对应。中国的经济法产生的条件很特殊,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发展很快,而人们对于民法的认识就相对差多了。1982年实施的《经济合同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对民法的冲击很大。民法是解决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的最基本的法律,经济法不应该纳入这个范畴。经过反复争论,最后终于确立了民法的地位和与经济法的关系,制定了《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对确立私法一元主义贡献非常大,从此,中国民法的科学体系,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完整的体系得以建立。第二,《民法通则》确立了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这十四个字,实际上就是平等、自由、公平、信用四个方面,平等和自由体现了市场主体自由的法则,公平和信用实际上是市场竞争秩序的保障,市场秩序不能够离开公平和信用,只有公平和信用能够维持住市场的秩序,中国的市场秩序还相当混乱,所以这四个方面是我们将来民法应该深刻掌握的重要方向,只有把握住了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这两个方面,才能够使得我们的市场更健康地发展。第三,《民法通则》对公权力予以规制以保护私权利。《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物权、债权、投资者的权利和知识产权,这四个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在《民法通则》里基本上都作了规定,民法典的编纂应当沿着这个路走下去。《民法通则》既写了财产权,又写了人格权。人格权部分实际上是对“文化大革命”践踏人格尊严历史教训的反思,对于保障中国的人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结束了中国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标志着民事立法进入到一个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也为我们未来民法典的问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一,《民法通则》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律框架。第二,《民法通则》为民法典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确定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就是对未来民法典分则体系的构建。第三,《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为规范公权划定界限,极大地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第四,《民法通则》进行了制度的创新,在很多方面具有中国特色,比如第一次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马新彦教授认为,《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权利本位法的第一次立法实践,第一次以基本法的态度解决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公权力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不得滥用公权力,妨碍私权。由于时代背景所限,《民法通则》还存在公权力本位的色彩,在编纂民法典中,应当将其剔除。崔建远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的制定使中国的民法得以生存,得以以此为基础不断进步。将《民法通则》作为法治的文献资料,使其在历史的长河中熠熠闪光,是民法人解释中国民法不可或缺的责任。

二、《民法通则》的立法特色与借鉴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立法的一大亮点,是第一次提出人格权及其体系,30年来对于我国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格权的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保护了人的尊严。我国在编纂民法典中,如何将人格权制度予以继承和发展,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深入研讨。江平教授非常赞成并再次呼吁,民法典应当把人格权单独成编,这样的话,就可以继承当时制定《民法通则》的立法思想;而且这个想法在已经提交给全国人大讨论的民法典草案中得到了体现,因为该草案第四编就是人格权法编,所以应该继续下去,制定一部单独的人格权法编。魏振瀛教授也赞成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他认为民法学研究会起草的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很好,接地气、贴人心,是我国民法学者长期研究成果的体现,是30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如果被纳入民法典,将对人格权益保护、提高全民的民事权利观念、推进法治建设起重要作用。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使中国人开始真正意识到名誉、肖像、隐私都是权利,可以通过主张来获得救济。人格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更是一个具体的受到司法保障的权利,正是通过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才使得对人权的保护变成了现实。这体现了当时立法者的远见卓识和深厚的人文情怀,体现了他们对人的深切的关爱,这正是民法今天要追求的价值,也代表了民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同时也是中国的现实需求。《民法通则》把人格权和物权、债权这些制度相并列来规定,表明在设计人格权制度时已经把它作为一个独立成编的制度,作为未来民法典独立成编的体系来规定的。我们要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人民要活得有尊严,这需要在我们的民法典里继续秉承发扬《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立法的精神,进一步彰显人格尊严的价值,全面保护人格权。

刘保玉教授从《民法通则》的语言特色角度展开讨论。他认为,《民法通则》奠定了中国民法的语言风格,其条文语言表述对其后若干年乃至当前我们民事立法的表述风格、词语的锻造都有很大的影响。第一,《民法通则》在援用了基本的、传统的民法术语的同时,采用了一些颇有创新性的词语。例如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个体工商户等。第二,《民法通则》创制了一些颇具特色且颇为经典的词组搭配。例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权”等。第三,形成了一些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语言表达模式。例如列举性规定、兜底条款的表达模式。第四,《民法通则》也有一些不太妥当的表述。总而言之,《民法通则》的语言特色可以概括为: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但是同时,存在原则、笼统乃至“存疑”、“圆滑”之处。当下民法典制定中,在立法语言方面应秉持有所保留、有所坚持、有所改进、有所发展的基本态度,即原则维持既有的风格与传统,优秀的特色应当坚持和保留;同时,应当勇于改进错误、纠正失误;结合时代要求,有所发展和完善。同时还希望,学者在学术研究、立法建议中,要注意学术语言、个人用语习惯与立法语言的风格差异,区分场景;学者建议稿、立法草案中,应注意使用规范的立法语言和词语。

谢鸿飞教授从《民法通则》的立法风格和立法思维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就立法风格而言,《民法通则》条文非常精炼,有极大的包容性,为特别法的立法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这种原则法的立法风格对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启发意义。就立法思维而言,《民法通则》以法律关系为中心,体现了“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的思路,涉及立法技术的问题,对民法典编纂具有借鉴意义。尹飞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的借鉴意义集中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民法通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有效回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要。如今我国面临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目标,民事立法应对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借鉴民法通则的特色。第二,《民法通则》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体现了高度的智慧。这对于起草民法典,尤其在涉及人格权等重大争议中具有借鉴意义。第三,《民法通则》的制定体现了极大的创新性,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应继承这种创新精神,注重适应现代商业的发展。

三、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的继承与超越

韩大元教授指出,目前民法典正在紧张的制定过程中,人民寄予很高的期待,因为它不仅仅是民法典,不仅仅是民法学界的事业,它也是法学界、法律界共同的事业。我们可以设想,民法典的诞生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民法学界的同仁们正在从事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它已经超越了民法典本身的含义,我们期待着具有中国风格,同时也体现人类民法文明的民法典早日诞生。

魏振瀛教授认为人格权请求权与民法体系相冲突,因此不应当在人格权法中予以规定。第一,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义务责任在民法中的地位不同。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是权利人实现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民法典应当体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紧密联系的关系。他建议至少将履行民事义务单列一个条文,建议将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章的题目改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二,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难以结合在一起。主要体现在理念冲突、司法实务上冲突、以及责任的理论不一致等。第三,折中的民法体系不科学。按照折中的民法体系的主张,侵权责任法与物权请求权、人格请求权并存,就形成了既不是完备的民事责任体系,也不是完备的请求权体系,而是两种不同制度的混合体。这样条文重复、逻辑不通畅、体系不严谨、理论不彻底,不符合民事立法科学化的要求。建议将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第八章和人格权益的保护,改为侵权责任法的一章,这样不影响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建议民法典中不沿用物权法的物权的保护一章。第四,我国民法没有必要借鉴德国民法的请求权体系,但可以借鉴德国民法上请求权功能。建议《民法总则》规定一条:权利人有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分则中一般不作具体规定,但可以作个别规定。

关于编纂民法典如何处理好其与《民法通则》的关系,郭明瑞教授认为,30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奠定了我们中国民法的一个传统,在民法典制订当中应该保持或者维持我们已经形成的民法传统,不能轻易地否定整个民法的理论体系。龙卫球教授认为,《民法通则》开辟了私法路径的方向,但也具备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的编纂要体现民法进一步的私法化,进一步的现代化,不管是价值、框架、制度、技术,都需要再往前发展。同时,也认为民法通则作为宝贵的历史资源一定要予以继承,不能放弃。

梅夏英教授认为,通过30年的实践,民法学的研究应该到了一个提炼、沉淀和收盘的阶段,除了对域外立法的解释、筛选之外,要更注重培养理论自主性以及创造性。未来民法研究要敢于研究新事物,例如数据交易、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等。此外,关于民法研究范围的问题,目前民法的研究没有跟公法有机结合,今后应当重视公法的研究。费安玲教授强调,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首先要重视体系化,体系化决定了民法典的高度,决定人们经济行为的准则以及司法审判的准则;其次要重视科学化,例如将民商事习惯纳入民事立法研究中;再次是精细化,规则表述在科学化的前提之下应当尽可能详细、准确。龙翼飞教授提出,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要注重民法总则与分则的衔接和协调等立法技术问题。杨震教授、李永军教授、谭启平教授等提出,《民法通则》的制定既需要高超的法学学术水平,同时也需要伟大的政治智慧,编纂民法典也要继承和发扬《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那种追求真理,求真务实、敢于创新、勇于承担的科学立法精神,更好的完成我们这一代民法学人所担负的历史使命,为制订一个科学的、现代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贡献我们这代人应有的力量。曹守晔法官从民法典的传承与创新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民法典应当在传承《民法通则》核心理念、基本内容等基础上,在立法技术、基本原则、篇章结构、时代特色、司法实践等方面予以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