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12-08 来源: 作者:admin
11月25日至26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海南大学国际司法与仲裁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五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在海南举行。开幕式由海南大学国际司法与仲裁研究中心主任高圣惕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张新宝教授、国际海洋法庭法官、海南大学法学院特聘院长高之国教授、外交部美大司王擎参赞分别致辞。来自外交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7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论坛。与会代表就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新秩序、国际仲裁效力、“一带一路”、海洋生态保护与治理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一、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新秩序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傅崐成教授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123条为视角,分析了如何处理南海的冲突与合作问题。他提出,《公约》对如何处理南海的冲突与合作,存在一个基本的设计,就是半闭海合作机制。该合作机制的客观基础是半闭海自成系统,本身海水的动力很差,海水的水平交换和垂直交换都非常慢,因此它的生物资源、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要共同进行,必要时才可以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有资质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因此,要建立一种南海社区观,这样其他国家就无法主动参与进来。因此这种社区观的建立对中国非常有利。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党委书记贾宇研究员指出,南海仲裁案之后南海断续线问题、历史性权利问题、群岛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仍然是南海问题中的关键,值得深入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教授认为,国家行为的确定可以通过国家自主的选择来判定;如果国家不能够确定管辖权的情况,通过对人的管辖来进一步证明属地管辖权,对于国家维护领土主权,确认领土主权是非常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的。
中海油经济技术研究院能源经济研究室主任张良福研究员建议增加排除第三方争端解决条款、增加尊重沿海国主权和安全条款、增加约束有关国家单方油气开发条款以及增加约束外部势力在南海行动等内容。
上海社科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金永明研究员通过对海洋法体系进行结构性解析,指出中国应该竭力消除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的消极影响;利用中美之间已拥有的对话渠道,加强双方的沟通与协调。
二、国际仲裁效力问题研究
清华大学法学院海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新军教授认为,国家争端的最终解决实际上是一个政治过程,但是这里面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这些法律问题我们现在碰到的就是判决的既判力的问题,必须在我们的法律选择和法律主张以及政策上加以明确,这样有助于双方今后的进一步谈判,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着重区别无效主张和判决的不明错误和非正义的问题。
海南大学法学院邹立刚教授指出,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结果极大压缩了我国海洋生存空间、严重威胁我国国防安全、威胁我国战略通道、严重影响我国海洋开发。南海争端很难通过和解方式得以解决,但我国有经验、有能力来解决南海争端。
海南大学国际司法与仲裁研究中心主任高圣惕教授细致分析了南海仲裁裁决中仲裁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解释中存在的诸多谬误,例如滥用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违反条约解释的有效性原则和善意原则等问题。
山东大学海洋海事法研究所所长张晏瑲教授指出,尽管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中,只有政府间组织才能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但在实践中,如果非政府组织主动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即使这些意见没有被法庭正式接受,也会通过其他形式被法官所知晓,从而对裁决产生一定影响。
三、“一带一路”热点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所所长李卫海教授认为,随着世界反恐形势日益严峻、中国对外投资不断攀升,急需对我国保安业开展海外业务进行规范、高效的规制和监管,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法律规制:一是业务开展所在国的法律规制,各国法律不同规制也不尽相同;二是国际法的规范,主要是国际经济法、国际人道法的约束以及国际人权法的监管三类;三是我国的法律规范,主要举措包括加强安保制度化建设安保常态化建设、安保专业化建设以及安保市场化建设,政府尤其是监管部门应鼓励、引导、培育、扶持中国民营安保力量,发展国际化安保队伍。
随着南海局势趋向缓和,构建和推进南海合作机制是摆在南海各沿海国面前的重要议题,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施余兵副教授对此作出回应并认为,首先推进在南海区域与岛礁主权法律地位关联不大的环保合作,如国际海运业碳减排,即建议南海各沿海国在国际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的立法和执法上进行合作。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泽林副教授从北极航道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的角度出发指出,中国应该维护北极航道的航行自由,主要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水下考古研究所王晶馆员则是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为视角,呼吁推动南海区域合作,王晶馆员对水下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管理的特点、国际与国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的理念、实践以及趋势方面进行分析,并在对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及我国国内对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基础上,结合南海区域水下文化遗产的情况,提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这种管理模式的必要性以及在南海区域合作中的可行性与潜在问题。
四、海洋生态保护与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研究院院长黄硕琳教授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提出了我国发展远洋渔业所面临的挑战:一是国际海洋形势趋于严峻;二是生态和环保问题对远洋渔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三是按照国际社会的要求,提高我国的履约能力;四是提高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认知程度。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志文教授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获取国际法规范的前置性问题入手,对规范价值取向和规范需求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深入地剖析和比较不同规范思路下的获取制度及其利弊,最后提出以中国研究海洋生物与生态的需求为导向,建立相对开放的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同时又要顾及国际社会共有的利益诉求,促成信息获取过程中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天津大学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通过对日本海洋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并评价,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提出三点建议,即摒弃对海洋环境行政责任的过度依赖、增强刑事责任预防海洋环境犯罪的实效性以及以国际化视野设置海洋环境犯罪的刑罚种类。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党委书记贾宇研究员作了总结发言,指出本次论坛从研究视角、研究水平、研究团队方面都取得了新的突破,南海法律高端论坛已经初步形成品牌效应,希望能继续举办下去。
日期:2017-12-06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文:高婧如 严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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