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6-23 来源: 作者:admin
转自:《法治日报》
雅典归来话仲裁
——访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黄进
“要么同意仲裁,要么去看电视”
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在国际奥委会推动下成立的,是解决与体育有关争议的专门仲裁机构,也是目前在国际上最具影响力和被最广泛接受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自1996年亚特兰大夏季奥运会始,在后来的历次夏奥会、冬奥会期间,都专设有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专事处理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发生的各类体育争议。此次黄教授参与的便是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的工作。奥运会特别仲裁庭,通常在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正式开始工作,与奥运会闭幕同一天停止运行。一身“征程”未洗的黄教授,莆从雅典归来,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独家采访了他。
黄教授是作为国际组织体育仲裁院(CAS)的仲裁员,入选参加此次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的执法工作。在此,有必要先简要介绍一下国际组织体育仲裁院。1984年成立的国际组织体育仲裁院,总部设在瑞士洛桑,如今已走过了20年的历程。最初,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在国际奥委会的推动下成立的,如今虽越来越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体育争议仲裁机构,但却同奥林匹克运动始终保持着非同一般的紧密联系,属于奥林匹克大家庭的一员。由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方面所具有的广泛影响力和深受尊崇的地位,《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对其职能和管辖等作了专门规定。目前,国际上几乎所有的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协会都接受了CAS的管辖,也就是说所有单项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协会的章程或规章,都把是否接受CAS管辖,作为其接纳某一方成为其会员的一个条件。曾经有一段时间,国际足联和国际田联,坚持自己组织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如今它们也都接受了CAS的管辖。而这两个在国际体育界最具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的单项体育组织的加入,更使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倍增。可以说目前国际上大多数体育争议中有影响力的案件,最终都可能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截至2003年底,国际体育仲裁院已受理了各类案件576件。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职能大致分为三类:1.处理与体育有关的普通商事争议,例如球员转会、赛事电视转播权、商业广告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2.处理涉及有关体育组织的决定的上诉争议,像兴奋剂问题、裁判执法问题等。3.应国际上有关体育组织的请求发表无约束力的咨询意见,就体育法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
总部在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全球还有两个分院,分别设在纽约和悉尼。此外便是在每届奥运会举办时,必设的奥运会特别仲裁庭。通常夏季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由12个仲裁员和1个主席组成,冬季则是6个仲裁员和1个主席,专门处理奥运期间在奥运会上发生的体育争议。仲裁员主要由法律界精通体育法和仲裁法的专家出任。本届雅典奥运的特别仲裁庭成员,分别来自中国、希腊、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肯尼亚、保加利亚和瑞士等国,主席是一位来自印度的大法官,他也曾担任过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大法官。而来自东道主希腊的是一位律师,其本身也曾担任希腊篮球协会的副主席。
而对于广大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则意味着“强制管辖”。黄教授介绍说,每一个参加雅典奥运会的运动员,在正式参加前,都必须填写并签署一份含有声明接受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管辖的表格。所以虽说仲裁在通常意义上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选择,但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却是不折不扣的“强制管辖”。因此有人开玩笑说,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要么接受特别仲裁庭的管辖,要么“到电视机前去参加”(不接受就不能参赛,只好看电视)。
儒雅温文、才情翩翩的黄进教授,在中国的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私法学界一直是领军的少壮派人物。他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泰斗韩德培先生的高徒,1988年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毕业,这也是我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国际私法博士。黄教授后来又赴瑞士比较法研究所、海牙国际法研究院讲习班等地交流、学习,还曾作为富布莱特学者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作学术访问,在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教授。深厚的海外工作和交流经历,使黄教授在国际的法学界中赢得了尊重和认可。尤其是他在瑞士的留学经历,他在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研究上的造诣,与他这次被选中出任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仲裁员,是有相当关系的。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全球共有一百八十名左右的仲裁员名单备选,仲裁庭审案仲裁员们都将从这些人中产生。黄进教授经一位瑞士法律界人士的推荐,2000年入选这份名单。去年秋天又被推选出任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的仲裁员。中国共有3位法学界人士先后被列入此份名单,可能是黄教授在中国法学界的知名度更高一些,也可能是此次雅典奥运的公众关注度更高一些,唯有此次黄教授出任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的执法工作,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注意,也使得很不为中国大众所知晓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浮出了水面。黄教授总是愿意笑着说“自己运气好吧”。还是那句老话说得好:机会总是眷顾那些时刻准备着的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国际体育组织都喜欢把其总部设在瑞士,如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仲裁院也不例外。所以,根据仲裁规则,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的裁决,也被认为是在瑞士作出的裁决,即使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在雅典作出的裁决亦然。由于涉及繁冗的法理分析,此处不赘。只是简单来讲,就奥运会特别仲裁庭适用的程序规则而言,除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特别制定的一个《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在程序规则上还要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第12章。由此,可以看出一个仲裁员对于瑞士国际私法的熟知是何等重要。由此,同样也可以看出机遇为什么会垂青深谙瑞士国际私法的黄教授。
此次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共受理了10个案件,结案9个,1个被移送至洛桑继续审理。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审案遵循三“F”原则,即:Fast、Fair、Free(迅速、公平、免费)。迅速:指24小时内必须结案;公平:当然指仲裁员独立公正办案;免费:指仲裁庭审案不收任何审理费用,但当事人自己聘请律师或者代理人,收集证据等自然自己要花费用。
可能人们对24小时内如何能结案心存疑虑。不过,一是奥运赛程非常紧迫,奥运期间开庭时间有限,不可能久拖不决。二是特别仲裁庭的仲裁员们都是法律界的资深专家,审案水准可以期待。其三,更为重要的是,奥运会期间的涉及体育组织决定的上诉争议案件还须满足一个前提原则,就是首先要“用尽体育组织内部救济”,比如,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田联、足联等)、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内部都有各个不同层次的争议解决机制,只有在用尽这些救济程序之后,最后才能上诉至特别仲裁庭。
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实际处理的案件共有两大类:一是兴奋剂类案件,二是裁判争议案件。黄教授本人参与的是一起兴奋剂案件,一名肯尼亚拳击运动员对指控其服用兴奋剂并予以逐出奥运会的处罚决定不服,上诉至特别仲裁庭,最后其诉求被仲裁庭驳回。黄教授介绍说,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对兴奋剂案件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是故意服用还是误服,只要体内相关指标超标,都被认为是指控成立,就要受到处罚。对于广受注意的希腊两位著名运动员因逃避兴奋剂检查的案例,黄教授介绍,由于他们主动退出奥运会,国际奥委会没有给予他们逐出奥运会的处罚。相关体育组织将对他们逃避兴奋剂检查的行为进行调查,然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处罚。虽然当地民众替他们有些抱屈,但他们本人并没有提出申请至奥运会特别仲裁庭。
至于裁判争议的案件,则要复杂得多。黄教授坦承在现有的机制和规则之下,要求推翻裁判裁决的仲裁,其胜诉的几率不大。首先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不处理赛事中纯技术性的问题(technicalissue),即赛事中“游戏规则”(rulesofgames)得由裁判来定。但如果裁判在裁判事项上出了“诚信”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就有可能介入。她要通过对程序公正的复核,来保证实体的公正。当然如果是对裁判“诚信”等品格问题所提出的申诉,则也有可能获得支持,但是此类诉求必须得有过硬的证据。
中国无讼事vs.2008年的北京
中国的奥运健儿在此次雅典奥运会上的优异表现,可以说是举国同欢,举世瞩目。遗憾的是,在一些项目上由于裁判的不公,使我们的一些项目与金牌失之交臂,比如中国男子花剑三人团体。但据黄教授介绍,本届奥运期间,可能是不一定熟悉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缘故,中国运动员并没有在任何一个项目上入禀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当然也可能是有关体育争议已在单项体育组织内部得到解决。相反奥运特别仲裁庭的最后一案,就是8月29日闭幕当天提交的、韩国体操队申诉裁判偏袒美国一案。此前可能是在寻求“用尽体育组织内部救济”,所以直至最后一天才上诉至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由于时间关系,最后移送洛桑继续审理。黄教授介绍说虽然裁判的“品格”问题,证据难寻,但只要准备充分,同时很好地使用程序规则,翻案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因此黄教授建议说,无论是中国的体育界还是法律界,都应该更多地去了解和熟悉国际上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和游戏规则,更加积极主动地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黄进教授此番奥运执法的亲身经历,相信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会是非常有益的一个经验。黄教授本人也猜测,之所以选中他出任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的仲裁员,可能国际体育仲裁院,也正是考虑到4年后在北京举办的下届奥运会,在法律上还有诸多需要同东道国沟通和衔接的地方吧。
言及我国目前体育纠纷机制及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黄教授坦承还有诸多的空白之处,需要中国的法律界和体育界共同努力,抓紧时间去“填空”。当今国际上,体育仲裁正在成为最有效、最经济和最迅捷的体育纠纷救济方式。而在我国,体育仲裁领域还是一块有待耕耘的处女地,相关的立法几乎没有,仅在体育法中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并且现有的法制同国际上体育仲裁的规定及发展也不相匹配。黄教授举例说,比如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受理的两类仲裁案件中的第二类,即上诉仲裁,就不属于我国仲裁法调整的对象。运动员因兴奋剂等问题,不服体育组织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上诉仲裁,即属于国际体育仲裁受案范围。而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此类纠纷便成为了法律管辖上的一个盲点。就我国目前的体育争议解决现状而言,现有体育争议的解决,除了当事人自行和解和体育社团组织内部解决外,大多采取的是通过行政手段,由行政部门来调解解决的方式。而即使是沿用计划体制下的行政手段解决争议的方式,比如说奥运奖金的分配问题,其体育组织内部和行政部门的裁决方式也都普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处理结果的法律强制力明显不足。同时,这同国际上普遍运用体育仲裁的方式,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各方利益的做法相去甚远。
黄教授由此中肯地建议,对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和相关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中国的法学界和体育界,一是要加强研究,积极主动地去熟悉、了解各项规则;二是要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自己的体育法制,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健全我国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黄教授高兴地告诉记者,他担任所长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正积极加强此方面的研究,目前已培养了两名专门研究国际体育仲裁及运用多元机制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的博士生,完成了两篇相关博士论文。相信这些基础性的法学研究成果,将为北京奥运的顺利举办,夯实一块法律保障的地基。
中国的法学家投身与体育有关的法律研究与实践,从最紧迫的需求上来说,是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作好法律保障上的准备;从长期的法制建设而言,是为了建立健全我国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和一整套完善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黄教授特别举例说,1958年的《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公约,也是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基础。中国虽然已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但却作了两项保留,即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也是基于《纽约公约》而得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但这却和中国所作的商事保留相冲突,因为涉及体育组织决定的争议并不一定是商事争议。试想如果2008年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所作的这类裁决,如果涉及到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由于其被认为是一个瑞士的裁决,而得不到中国的承认,这将是一个怎样的尴尬局面!而这也正是中国法律界在奥运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个挑战!
2008年北京奥运的足音已清晰可闻,中国正在努力成为一个体育大国乃至体育强国。而一个体育强国奉献给世界的,除了“竞技体育永远要争第一”的壮志之外,能否积极、全面地参与到国际体育各项规则和活动中去,并通过自身的参与去维护、去推动、去建立更加良好的国际体育规范和秩序,这同样是衡量一个国家体育水平和体育精神的重要指标。面对2008年北京奥运,我们有理由企盼她“更高、更快、更强”,我们同样企盼她“更公平、更公正”。黄进教授说,作为一个中国法学家,他躬逢盛世,投身其中,这是他的幸运,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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