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12-31今天是星期二

梅汝璈 :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

日期:2016-12-15 来源: 作者:admin

梅汝璈(1904~1973),字亚轩,江西南昌人;1916年考入清华学校,1924年赴美国留学,1926年获斯坦福大学学士,1928年获芝加哥大学法律博士;回国后任教山西大学、大同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1933年后任国民政府内政部参事和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立法院立法委员、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复旦大学教授;1946年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1949年后任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外交部顾问。

顾盼自豪,不可一世的拿坡仑,当他暮年被囚于圣海冷娜(St.Helena)孤岛上的时候,说过这么两句话:“我的光荣不是在打过四十次的胜仗,因为滑铁卢(Waterloo)之一败便可使它们完全被人忘记了。但永久不能被人忘记,而且可以与时间同存的,却是我的民法典。”[2]这是拿坡仑自己对于他那法典之价值的估计!

 

拿坡仑法典是罗马优帝法典(Iustinian Code)以后之第一部完全的民法典。它本身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上的价值如何,我们暂且不必讨论。有人说它那种的价值,已为一九〇〇年的德国民法典所超越。但亦有人很不以此说为然的。[3]姑假定此说能够成立,那也不足深怪。因为,德国民法典之颁布几在拿坡仑法典百年之后;它不但能取拿坡仑法典之长,并且可以利用这百年中人事进步的经验和教训。

 

 

姑置拿氏法典本身之价值及德法法典之优劣问题于不顾,且让我们看看拿坡仑法典对于世界各国的影响和它所代表的意义。我们要明白:拿坡仑法典之伟大,不在它本身立法技术上的优越,而在它外界所表现的意义或影响。这种意义或影响,综而论之,约有两端:

 

(一)拿坡仑法典示世界各国以法律统一之可能。质言之,十九世纪各国如火如荼的法律统一和法典编纂之种种运动,都可说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受了拿坡仑法典的影响。我们知道:欧西各国自罗马帝国瓦解和罗马法失效之后,日耳曼各民族各部落均挟其地方的习惯法以为治,而全欧法律种类之多,以千百计。那时只法国一国的民法便有数百种之多。禾泰尔(Voltaire)曾讥笑说过:旅行法国者改换法律次数之多,犹如其换马匹一样。但自拿坡仑用整部的法典统一了法国的民法之后,各国才感觉到法律统一之可能。于是他们都争先恐后,群起效尤;遂有十九世纪盛极一时之热烈的法典编纂运动。至此,各国多种封建式或部落式的地方法(如西班牙所谓之fueros,意大利所谓之statua,荷兰所谓之Keuren,德奥所谓之Stadtrechte与landrechte,瑞士所谓之cantonrechte),均被此种运动一扫而空,冲除殆尽。十九世纪各国光明灿烂之民法典之得以次第树立,我们探本推源,拿坡仑法典实为其先导。

 

(二)拿坡仑法典树各国法典编纂以模楷。拿坡仑法典不但告诉各国以整部的法典去统一全国的民法是可能;同时,它还供给她们一个极好的模楷。十九世纪各国建立的民法典,有的几乎是完全抄袭拿坡仑法典,有的是拿它当蓝本而斟酌损益,有的是用它做参考而自立门户。然而,我们可以说,它们几乎没有一个是不曾受过拿坡仑法典之影响的。[4]在德意志民法典未颁布之前,拿坡仑法典差不多可算是各国法典编纂惟一的样本。其实,就是德意志民法典本身,它也未尝没有受拿坡仑法典的影响。[5]

 

由以上两端看来,拿坡仑法典意义之重大,可以概见。本篇的目的便是要把它的沿革,内容,和影响,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九〇四年的法国民法典之所以又称为拿坡仑法典的缘故,固且由于它是在拿坡仑执政时代所完成,公布。然而拿氏自己对于那法典积极的热心和加意的培护,却也是一件不可抹煞的事实。譬如,在一八〇〇年八月十二日,他曾下过一道命令,要立时组织一个四人的“法典起草委员会”,并限定他们于是年十一月内完成其全部工作。这种举动虽未免失之躁急,然而拿氏对编纂民法典之热忱,于此可见一斑。又如当草案在参政院全体大会讨论的时候,拿氏不但积极参预,并且亲任主席。该会共开过一百〇二次,拿氏任主席竟至九十七次之多。拿氏以军书旁午之身而克如此,我们实不能不承认他对于此事兴趣之浓厚。

 

法国民法典虽完成于拿氏之手,且氏对于是项工作之贡献甚大;然而法国人对于民法典编纂之需要则早已感到,并且这种运动亦已早具端倪。请略述其沿革:

 

在革命之前(即所谓“旧制”之下),法国民法均以地方为单位;其种类之多,以数百计。禾泰尔谓旅行法国者之换法律犹如其换马匹一样,盖即指此。但自罗马法研究之逐渐复兴,这些法律逐渐趋于少数化及统一化。所以,罗马法之复兴与法国民法之统一,实有连带的关系。缘十二十三世纪之际,欧洲文运复兴(Renaissance)微具曙光;罗马法的研究亦呈甦苏之象。各国学者群趋意大利之布郎亚(Bologna)大学习律,而布郎亚遂成为研究优帝法典之中心。法学大师依纳利乌(Irnerius)便名贵一时,学者景从。[6]未几,而有所谓之“注释派”(Glossators)产生。但“注释派”之研究罗马法纯是学理的,犹如我们今日之研究穆纳的名学或康德的哲学一样。

 

继“注释派”之后,便有偏重实用性的“评论派”(Commentators)发生。他们不但探讨罗马法典之学理,且常本其研究所得,用之于实际的立法和司法。这派的始祖是当时人士尊称为“法学之王”的巴妥拉士(Bartolus)。[7]

 

 

到了十五世纪的时候,意大利的罗马法研究已渐呈衰败之象;因为这三百年来各国留学意大利的法律学者都曾次第回国,或从事于讲学,或从事于实际的法律生活;而罗马法之了解遂逐渐普遍,已不为意大利所“专利”。此时“文运复兴”正炽,各国新兴大学莫不重视罗马法之研究。法国为文运重心,因之罗马法的研究亦执全欧之牛耳。这时候,她实已取意大利之地位而代之了。法学家古嗟(Cujas)氏[8]所创导之新方法尤为一般学者所服膺,所乐习;而造成所谓之“博古派”(Humanists)。古氏所讲学的布尔洩(Bourges)学院,当时人士竟称之为“欧洲之法学商场”。英国法学家搭克(Duck)氏在十七世纪中叶说过:“罗马法学,纵使在别国都湮没,它只要根据法国研究之所得,便可重新翻造。”[9]法国对于罗马法研究之地位,于此可见一斑。

 

罗马法经过几百年的研究,和“注释”“评论”“博古”三大派的发挥,它在欧洲早已由学术上的兴趣而渐趋于实际上的应用了。在欧洲西部和南部,罗马法几乎成了它们的一种“普通法”;虽然,同时,各地方的习惯法依旧存在。在北部,因为种种原因,罗马法的影响此时似乎还小,但却并非绝对没有。即在法律已经统一了的英国,我们也不能说她完全没有受罗马法的影响。[10]要之,此时欧洲各国可说都曾受着罗马法之影响,不过程度的深浅有所不同罢了。

 

法国在革命以前虽有“习惯法区域”(Les pays du droit coutumier)与“成文法区域”(Les pays du droit écrit)之分,但到革命的时侯罗马法在全国实际上已握有极大的权威。杜马(Domat)氏之《民法论》(Lois civil)及博狄爱(Pothier)氏之《债权论》(Traité des obligation)已为法国法学界学理上及实用上之重要宝典。[11]有人说,博氏之《债权论》曾供给拿坡仑法典四分之三的材料。这话虽未免太过,然亦可见其重要。总之,拿坡仑法典,其中包含之成分虽多,(详见本文第四节)然罗马法是其主要基础,则为任何人所不能否认。但罗马法之所以占如是重要之地位者,其事正如上述,实具有攸远之历史背景,决非出于偶然。所以有人竟称拿坡仑法典为优帝法典后之第一部罗马法法典。此说虽不免有抹煞拿氏法典中其他重要成分之嫌,但亦不无真理,未可认为厚诬。——这是拿坡仑法典和罗马法的关系。

拿坡仑法典虽完成于拿坡仑在位之时,正如我们前面所说,但法国民法典编纂运动之发轫则远在拿氏之前,因为数百年来,罗马法之研究早已使法国学者感觉到编纂统一的法典之可能及必要。罗马法的研究愈深,他们这种感觉便愈切。

 

在十六世纪的时候,法国有个爱国的法学家,名叫杜穆南(Dumoulin)的。[12]他曾思想到法国应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他那种思想虽足以代表当时许多人的心理,然而为时究属太早,难期实现。在十七世纪中叶,法王路易十四(Louis XIV)在位的时候,柯柏尔(Jean Baptiste Colbert)氏对于统一法典之编制曾有多量之努力,并有相当之成功。路易十四本是一个野心勃勃英气逼人的君主。他常以法国之优帝(Iustinian)自命,而柯柏尔则以他的曲邦廉(Tribonian)自比。[13]在十二年的工夫里,他们曾统一法国五大部分的法律,并将它们法典化了。这五部分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海商法、殖民法。但柯氏死前,并未完成其民法统一的工作。这是很可憾的一件事。

 

在十八世纪的时候,对于民法统一运动最努力的,莫如博狄爱(Robert Pothier)氏。博氏原为奥利昂(Orléons)地方的一个大学教授,但他亦曾充过法官五十年;经验学识,均极丰富。[14]在他死前之十二年里,他曾发表了二十六篇民法论著。这些论著,形式上虽是独立的,但精神上却是一贯的——他们几乎涉及民法的全部。博氏主要目的是以罗马法为背景,证明法国民法虽各自为政,千差万异,但有共同之途径可寻。只须政治上统一及立法权集中,全国统一的民法典便可实现。

 

法国大革命发动,这种时机似乎已经降临了。

 

在一七八九年革命刚爆发的时候,法国人民在他们的“请愿书”里已有“速颁统一的民法典”之要求。一七九一年的宪法并允诺了人民从速制定一部“通行全国的民法典”。民法大家康巴塞策(Combacérès)氏曾主承其事。[15]他在一七九三及一七九六年当议会代表的时候,曾两度拟有草案;但皆草率肤浅,不合实用。在拿坡仑任执政的时代,他又拟有第三次草案,虽较进步,然亦未见采取。

 

在一八〇〇年八月十二日,拿氏感觉民法典有亟速颁布之必要,便忽然下了一道谕旨,要(一)立刻成立一个四人的“民法起草委员会”;(二)限该会于是年十一月内完成其工作。被任为委员的四人是匡侠(Tronchet)、马利威尔(Malleville)、勃箂模(Bigot de Préameau)及波达利(Portalis)。[16]

 

委员会成立后,便加紧工作,夜以继昼,故竟能如期于是年十一月完成全部草案。拿氏接得草案后,首交大理院及上诉院去研究及批评,再交参政院(Conseil d’ état)去讨论并修改。在参政院里,该草案曾先经其小组“立法委员会”之精密研究,复经全体大会多次之反复讨论,修正。大会讨论时,拿氏曾躬自参预,间亦发表意见。计该会共开百〇二次,拿氏亲任主席九十七次。草案通过于参政院之后,遂交“议政院”(Tribunate)讨论。虽遭该院之非难,认为草率;然它最后卒获立法院一致之通过,于一八〇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正式公布为《法国民法典》。——以上是拿坡仑法典编纂之经过。

拿坡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去统一全国民法的第一次成功。同时,我们也可说它又是熔罗马法习惯法,和其它多种法律成分(尤其是十八世纪中叶以前之各种诰令,和革命时代所产生之各项原则、原理)于一炉,以组成一整个的统一法典之第一次成功。

 

 

萨维尼(Savigny)尝称之为著名的“辑集者”(redactors)之草率工作。其实,这并非萨氏一人的私见,颇足以代表当时许多学者的批评。但是平心而论,斥拿坡仑法典为“草率”虽未免过苛,称之为“辑集者之工作”则系确论。然而,这种批评并无损于拿坡仑法典之价值,因为拿坡仑法典原非凭空创造的,而是辑集多种的法律、命令、习惯、法理,及理想而成。这点,我相信就是拿坡仑法典之极端崇拜者也会坦然承认的。现在让我们略将拿坡仑法典构成之元素或成分,分别述之于下:

 

(一)罗马法。——谈罗马法的不能不宗法盖氏(Gaius)及优帝(Iustinian)之《法学阶梯》(Institutes),犹如谈基督教的之不能离开新约和旧约全书一样。但拿坡仑法典除编制之形式外,取材多非直接出于盖氏或优帝之法学阶梯,而系采自杜马氏之《民法论》及博狄爱之各民法论著,尤其是博氏的《债权论》。[17]其原因是:这些著作虽以罗马法为绳墨,但它们曾将罗马法简单化,时代化,并且法国化了。因此,它们早已深入人心,为法国人所诵习,援引。故拿它们来做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便利实多。关于财产及债权等部分,拿坡仑法典多取材于此。

 

(二)大诰令(Grandes ordonnances)。——所谓“大诰令”乃指法国旧制下关于民法之各种布告,命令及条例等而言。其中大部分是出自达古梭(D’ Aguesseau)氏手笔。[18]它们虽未能包括民法之全部,然其形式近似成文法典,且其效力富于普遍性,实为法国民法典之前驱。拿坡仑法典之编纂颇多仰给于此,尤以关于遗嘱继承部分为然。

 

 (三)习惯法。——法国南部(巴黎在内)原为所谓“习惯法区域”(Les pays du droit coutumier),北部奉行罗马法,称为“成文法区域”(Les pays du droit écrit)。但当拿坡仑法典编纂之际,南部所谓之习惯法早已成文化,多有典籍可凭。拿氏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部分,胥多取材于是。

 

(四)革命时代之各种立法及原理。——革命时代所产生之各项立法及理想,对于拿坡仑法典亦颇有影响。“共和政府”之各种法令虽载于《法兰西共和国法律汇刊》(Bulletin des lois de la republique fransçais),可资参考;然革命时代之各种理想及原则,则仍须于当时之社会生活,舆论,及思想中求之。拿坡仑法典关于离婚及养子制度,多蒙是项革命立法及理想之影响。

 

(五)法院之判例。——此处所谓之法院,主指“巴尔茫”(Parlement)而言。按“巴尔茫”乃革命前法国法院之一种,与英国之“巴里门”(国会)大不相同。拿坡仑法典中关于失踪及失踪者权义之规定,多以该法院历来判例为参考。

 

从以上看来,拿坡仑法典乃集合多种成分而组织;其中创见,实不多觏。但是它能冶多种原则原理于一炉而使其成一治国利器,那正是它伟大的地方。世人称其为“辑集者之工作”,与其说是讥贬它,毋宁说是褒扬它了。

拿坡仑法典之编制是宗法盖氏(Gaius)《法学阶梯》之顺序与形式。[19]全典计共二千二百八十一条,分为三编。三编之前,冠以法例六条(称“Titre Pré1iminaire”)乃关于法律之公布,效力,及适用之一般规定。[20]

 

第一编“人”(Des Personnes),包括:私权之享有、身分、能力、住所、失踪、婚姻、离婚、分居、养子、亲权、监护、禁治产,等。

 

第二编“财产”(De la Propriété),包括:财产之分类、所有权、用益权、地役权,等。

 

第三编“财产取得之各种方式”(Des Différentes manières dont on acquiert la propriété),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生前赠与、各种契约(买卖、互易、合伙、借贷、租赁、质押、婚约、准契约,等等)、取得时效,等。

 

批评拿坡仑法典的人,除了说它缺少创见之外,还说它这种的编制方法过于陈旧。诚然,拿坡仑法典之编制较之德国民法典之编制,或确有不及之处。但它却是历代及当时一般研究民法者所通用的方法。英国大法学家勃辣克斯东(Blackstone)亦尝用它去说明全部英国法而完成其伟大的《英国法述评》(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那种方法既是当时惟一合理的并流行的方法,我们对于拿坡仑法典之采用,似不能过于求全责备。

 

又有人说,拿坡仑法典中之种种规定未免过于简略,笼统,甚至于肤浅。此种批评,未尝没有点真理。较之德国民法典,拿坡仑法典确不如其精细,详密。但是,我们要知道:精细详密有精细详密的好处;简略笼统也有简略笼统的好处。[21]拿坡仑法典所以能供许多国家做模范,且历百余年而不致根本动摇者,或正以此。

 

至于有人说拿坡仑法典对于厂主及工人之关系,某种动产(如股票,债票,等)之重要性,等等,未能充分注意;那完全是昧于事实之谈。我们要明白:这些现象(如工厂制度)多是十九世纪所发生或发达,殊非拿坡仑法典始料所及。说它是拿坡仑法典本身之缺点,宁非厚诬?好在这些缺点已为法国迭次的法律所修正了。

 

总之:拿坡仑法典,自今日视之,在内容上及立法技术上均不无缺点。但以当时的眼光看去,它确是一伟大之成功。拿氏之自认可以赖它而垂不朽者,或非纯粹意气之谈。

我们前面把拿坡仑法典的历史渊源,组构成分,和编制方式既约略地说了一下;现在且让我们看看它对于别国的影响。

 

在德国民法典未公布(一八九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之前,拿坡仑法典是各国民法典编纂最重要的,纵使不是惟一的,模范或样本。它的影响之大,可说是世界上任何法典所得未曾有。但是世人对于这种影响虽知其大;然它究竟大到什么程度,却很少精密的估计。[22]我们为区画清晰起见,可把它分为两个时期来讲:(一)拿坡仑在生;(二)拿坡仑死后。

 

(一)拿坡仑氏在生时代。——拿氏对于法国民法典之制定既煞费苦心,他对于其推广传播,自亦不遗余力。凡氏武力所至,莫不法典随之。一方面,这固且是由于拿氏对于他的法典之优美完备有极端之信仰;它方面,他却也想藉法律之统一来保障他武力侵略的胜利。这种由于被动或压迫而采用拿坡仑法典的国家,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第一类是拿坡仑法典施行时已属于法国版图者。这里面包括比利时(Belgium),卢森堡(Luxemburg),巴纳丁各国(Palatine States),莱茵普鲁士(Rhenish Prussia),嚇茜打姆斯达(Hesse Darmstadt)——以上均在莱茵河(Rhine R.)之左岸。此外,尚有日内瓦(Geneva),沙埃禾(Savoy),裴德茫(Piedmont)及巴马(Parma)裴亚缠差(Piacenza)二伯域(Duchies)。

 

第二类是由于拿坡仑武力之征服而奉行其法典者。这里面包括意大利(一九〇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荷兰(一八一〇年十月十八日起),汉西亚诸城(Hanseatic cities,一八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勃格大伯域(Grand Duchy of Berg,一八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第三类是在拿氏威胁之下,自动采用其法典者。这里面包括韦士费利亚(Westphalia)王国(一八〇八年正月一日起,是时Hanover已合并为王国之一部分),巴登(Baden),佛兰克佛(Frankfort),那梭(Nassau),渥梭(Warsaw)诸大伯域(Grand-duchies)瑞士之某几省,坦屹(Danzig)自由城,依里利亚(Illyria)王国及奈汩(Naples)王国。

 

——以上三类国家之采用拿坡仑法典既多非出于情愿;故自拿氏失败之后,她们对于拿氏法典完全废弃者有之,增删修改者有之,继续采用者亦有之。[23]

 

 

(二)拿坡仑死后。——拿氏死后各国之自动采取其法典最值得我们的注意,因为这种的采取最足以表示拿坡仑法典本身价值之伟大。

 

我们知道十九世纪是国家主义的时代。国家统一及国家复兴之种种运动,均曾如火如荼,再接再厉,并且都产生了光明灿烂的结果。在欧洲,有德意志、意大利、比利时、罗马尼亚、布加利亚,及希腊六国之勃兴。在南美洲,西班牙和葡萄牙之各殖民地曾得北美合众国之帮助而独立成为十五个自主国。在东方,日本、暹罗、土耳其及埃及四国都竭力摹仿欧化,冀自置于现代国际团体之列。——以上二十五个新兴的统一国家,其人种及政体虽多不同,但她们却都曾努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的,整个的民法典。这种以统一的,整个的法典来划一全国之法律生活或保障国内之政治统一的观念,可说完全是受了拿坡仑法典的刺激,鼓励,或暗示。[24]这是拿坡仑法典最重要,最根本的贡献。只此一点,它对于那些国家的影响已经是不小了。除此之外,各国民法典在内容上和技术上受了拿坡仑法典影响的,为数也很不少;但是她们受的影响之程度深浅,却不一致。我们可将她们分为下列三类来讲:

 

第一类是拉丁民族的国家。——这里面包括南美洲的十五个共和国,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25]、西班牙[26]、塞尔维亚(Serbia)[27]等国。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受拿坡仑法典的影响最深,有的几乎完全是抄袭,连文字都没有多大的改变。例如:拿氏法典第七条是:“私权能力与公民资格无关。公民资格之取得及保有,须依宪法之规定。”罗马尼亚民法第六条是:“私权能力与公民资格无关。公民资格之取得及保有,须依本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巴西民法第三条是:“关于私权之取得及享有,外人与公民同等待遇。”又如:拿氏法典第八条是:“凡法国人均享有私权。”罗马尼亚民法第七条是:“凡罗马尼亚人均享有私权。”巴西民法第二条是“凡人均有私权及私义之能力”。[28]其酷似之处,可见一斑。

 

第二类是日耳曼民族及斯拉夫民族的国家(如德、瑞、奥、荷等)。——这些国家对于编纂统一法典之热忱,颇不一致;对于拿氏法典之摹仿心,亦较淡薄。这固且是由于民族文化之不同,然而她们对于拿氏和法国感想之恶劣,亦未始不是重要原因。是故她们不编纂统一法典则已,编纂则宁以普奥两国的民法典为样本。所以拿坡仑法典对于这些国家的影响,可说是微渺而且间接。然而我们决不能说它不存在。即如与拿坡仑法典“分庭抗礼”的德国民法典,它关于“动产所有权之占有取得”和“所有权及占有权之契约转移”两种制度,却都放弃了其本国历来的习惯法而采取拿坡仑法典上之规定。[29]

 

第三类是东方各国。——这里面,以希腊受拿坡仑法典的影响最深。她的民法典摹仿拿氏法典之程度决不在南美各国之下。例如,希腊民法第九条是:“私权之享有与公民之资格无关。公民资格之取得及保有,须依宪法之规定”。第十条是:“凡希腊人均得享有一切私权。”我们试把它们同拿氏法典第七第八两条比较一下,便知其“维妙维肖”了。土耳其一八六九年之旧民法典(即所谓Mejelle)原是冶宗教习惯和法律制度于一炉。但一九二四年五月一日颁布的新民法典则曾把宗教成分废除,而竭力摹仿瑞士民法典。它受拿坡仑法典的影响,可说是很小。埃及在一八七四年设立“混合法院”(Mixed court)的时候,便用的是法国法律。一八八三年她被英人占领时,法国法仍旧存在。英人虽屡欲更改,然均无甚成效。故今日埃及之私法可说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其实,埃及今日一切的文化制度似乎都和法国最相接近,固不仅法律为然。日本在一八七〇年明治维新的时候,其政府曾正式命人把拿坡仑法典译为日文。一八八〇年并请法人布赏那德(Boissonade)氏撰拟《民法草案》。布氏的草案多半是根据拿氏法典及其后之修正案。该草案在日本实际上几乎生效了十六年,因为它虽非正式的法律,却被当时一般法官当做“法理”或“原则”看待,援引。却是,同时英美法亦为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