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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一个成长中的学派》

日期:2016-12-15 来源: 作者:admin

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近几年,一批法学家致力于推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浙江、河北、江苏先后建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研究基地,一系列具有鲜明问题导向的“实证研究”“实验式研究”相继开展。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对法治中国伟大实践的理论回应,它以中国法治为问题导向,以实践哲学为理论基础,倡导实践主义精神和实学精神。它实际上反映了中国法学研究的一种走向。作为一个成长中的学派,它还需要在理论范式、基石范畴、方法论变革三方面做深入研究。

 

什么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个名字取得很好,顾名思义,它研究涉及的领域应当包括很多学科。这个学派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学学派,其覆盖的范围不限于法学。社科法学就包括很宽泛的领域。从目前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研究状况看,涉及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等不同领域。因此,这个学派具有学科交叉的特征。客观上,中国法治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一定需要多种学科交叉的研究,而不应局限于法学学科。可见,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的覆盖范围是与中国法治系统工程的客观实际相呼应的。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一个以中国法治为问题导向的学派,是一个法治领域强调实践的学派。有很多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实践。法学领域,应当说强调实践还远远不够。我们过去更多的是研究规则主义或者以规则主义为中心的研究。这些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后,我们才从法律转向了法治,从规则转向了更广泛的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可以说是这种转向的学术概括和提炼,非常及时。它更重要的意义是从学派角度提出一种方向,树立一面旗帜,倡导一种精神,这样就更能凝聚力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理论“合法性”何在

 

  任何理论或学派都有其理论渊源。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有其理论的基础和依据,有其理论的合理性。这个理论的依据或合理性,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为理论的“合法性”。

 

  首先,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核心概念就是实践。正是因为实践,它构架了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恩格斯讲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哲学的基本问题,那么破解这个基本问题就是实践范畴。

 

  其次,西方也有很多著名的法学家把法学定位于实践科学。无论是现实主义法学派还是法律社会学派,甚至包括新分析法学派当中的一些法学家也有这样的论述。西方许多法学家把法学定位于实践科学,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从这里也能找到其“合法性”的域外依据。

 

  再次,我在最近写的一篇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的文章中讲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这个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法治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国情,走自己的道路;二是强调要树立问题意识,增强问题导向,以问题为中心;三是强调要尊重规律、探索规律、发现规律,还要遵循规律。

 

  由此可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那里,从西方的那些“大家”那里,从中国的领袖那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都能够找到理论上的“合法性”。

 

需要努力达到什么标准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实践主义精神,在学术界举起了一面新的旗帜。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前面的路还很长,需要做许多开拓性的努力。如果要独树一帜,能被称为一个学派的话,有三个根本性的标准必须达到:

 

  第一个标准,这个学派一定要有自己的理论范式和理论模型。也就是说,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要有自己对法治这个研究对象的存在和发展规律的本体论思维。要让人们知道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对“法治”,特别是“中国法治”,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基本思维、根本解读。也就是说,这样一种理论的概括是什么?

 

  第二个标准,就是它必须有自己的基石范畴,或者说有它的理论底座。一个学派肯定是一个理论体系,这个体系一定是建构在一个理论基石之上的。就像我们讲马克思的经济学是建立在剩余价值学说之上的,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建立在实践论的基础上的,爱因斯坦的整个物理理论是建立在相对论的理论底座之上的。所以,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能够提出的基石范畴是什么,恐怕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

 

  第三个标准,一定要有革命性的方法论变革。每一种理论的革命都是以方法的革命为先导,以概念的革命为标志。一个新的学说形成了,首先是因为它有特别的研究方法,像西方的分析哲学、自然法学、经济分析法学,都是一种崭新的研究方法。然后,以一种独立的眼光和视野探索人们面前的世界,进而得出很多好的观点、崭新的概念。

 

  从上述三方面来讲,有待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学术群体今后向中国法学界、中国学术界做出进一步的阐述、展示。中国法治的实践学派还是一个成长中的学派,是“一个冉冉升起的太阳”,但这个太阳还没到“八、九点钟”。要使它能够真正普照大地还需要艰苦的理论探索。因为一个学派需要上述三大理论标志。世界范围内任何一个法学派都有这三条标准,否则就谈不上是一个学派。对一个新生的成长中的学术流派,中国法学界应当给以热情的关注和支持,以形成中国法学各种风格的学派百花竞放的喜人局面。

 

内容来源:《光明日报》2016年10月24日第10版

图片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