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9-01 来源: 作者:admin
作者:赵宏,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 内容来源:有法有书微信公众号
一、法律写作的6大问题
(一)知识产权问题
不管是否法学科班出身,机缘巧合地从事了法律职业,获得一个共同的称呼“法律人”。我一开始认为,在这个圈子里,是没有必要讲知识产权问题的。后来发现是我对别人的选择太自信了。
知识产权问题概括起来很简单:一不抄袭,二注明出处,三获得授权。我一直觉得法律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犯错误是很低级的。后来渐渐地了解到各种不一样的想法,因为有人的确是明知故犯,或者认为侥幸没人追究,或者认为抄你的是看得起你,或者认为是在高尚地传播属于全人类的知识。
有什么样的观点,也许并不重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不因为那些神奇的观点而不适用。
(二)文件效力不明
不管学术研究还是实务应用,文件效力都是前提。
在学术著作中,常常会有这样尴尬的情况——作者对某规定大加批判,一边建议废止,一边建构新的规则,结果,该规定其实已经失效,而建构的新规则也正现行有效,运行正常。
如果说在学术研究中,不了解实在法,可能闹笑话,那在实务应用中,就不光是闹笑话丢面子了。不查询法律效力,就不仅是闹笑话,可能不但耽误事儿,而且有真金白银甚至健康财产的损失。
(三)言之凿凿的结论没有依据
法律写作的特点之一是严谨,不像文学创作,本故事纯属虚构,插上想象的翅膀到处飞翔。尤其是涉及操作细节,如具体的期间、数额、人数等等,一定要言之有据,是法律、法规还是判例、学说,都要让人觉得有说服力,而不是想当然。
审稿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对待一个问题的处理,有的作者写得有鼻子有眼睛,但是没有依据,再与作者确认时,作者也很纳闷,不知道相关精确的数字哪里来的,只能删掉。
(四)情绪化,不理性
法律写作最好是“在法言法”,思维模式是权利-义务-责任,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违反了什么义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行为尽量进行法律的评价,尽量避免情绪化的宣泄。因为一旦情绪化,就给人一种不冷静的感觉,现实中面对不冷静的人,我们常常都是说你先冷静一下,对不?所以,这基本上是一种自动中断理性探讨、解决问题的姿态。
(五)层次不清
关于这种问题,我把它叫做“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儿响叮当”型的文章。即从一个问题到另一个问题到另一个问题,经常忘记了是要说什么。如果聊天这样,没有问题,但是放到写作上,就有思维混乱,没有条理之嫌。
(六)不拘小节
关于那些小细节,虽然我自认为是编辑的工作,但是如果一个初稿就已经非常的规范、整齐。我对这样的作者会肃然起敬。我想那些不经过编辑的文章,如果都以这样的要求来要求自己,那会处处给自己的形象加分。
那些小节包括,不写错别字,不一逗到底,简称统一,注释规范,字号字体适当,结构平衡等等。
二、法律写作的20个细节
(一)阿码汉码一致
法律写作中经常涉及条文的引用,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前文是“第五条”,后文是“第5条”;前文是“第(二)项”,后文又有“第2项”“第二项”。
这里讲的混用是最低级的混用,也就是同样的条文,前后不统一。如果从整篇文章来讲,数字与汉字的使用,虽然是特别不起眼的小问题,但是还有大学问。有兴趣的可以检索《法条序号的功能定位与设置技术》(刘风景著)这篇文章看一看。
(二)法律文件简称统一
涉及法律文件简称,尤其是司法解释,常常出现同一个文件,有各种名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前文称证据规定,后文称证据解释,再后面又出现全称。
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一次出现的法律文件名称括号备注一下“以下简称××”,后文予以沿用,便保持了统一性。体现法律写作的严谨和规范。
(三)条文的精确引用
在引用法律条文时,有意思引用,有全文或部分引用,前者不用加引号,可以重新组织语言概括条文意思;后者加引号,需要和条文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有省略用省略号。在有的文章中,经常会出现作者自己概括了条文的内容,或者按照记忆依稀记得的样子来引用,同时也用引号引起来,就不够规范。另外,引用条文,来源要比较权威,有时是全文引用,却有错别字,想必是随便从哪个网页粘来的。
(四)有效条文引用
有时,历史阐述性质的内容中引用失效的条文,是为了介绍特定制度、规范的发展,是有必要的。但是,对于一般法律适用依据援引时,务必要明确所引条文是有效的。同时,涉及处理意见时,一定要先引条文,没依据的再讲道理。
(五)层次清晰,结构平衡
比如,整篇文章从头到尾铁板一块,没有分出一个段落,也没有任何标题。给人感觉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一头雾水。
再比如虽然分出了层次,大部分段落都拟有一个小标题,而忽然某个部分只有一句话。这样就是不平衡的,最好再概括出一个小标题,然后,将该一句话适当地进行扩句,从而与其他部分保持平衡。
(六)最常见的错别字和表达
最常见的错别字是“制订”和“制定”(简单粗暴地讲,有效力的用制定,其他用制订),“签订”和“签定”(只有签订,没有签定),“其他”和“其它”(用其他,不用其它),“账户”和“帐户”(用账户,不用帐户)。还有,“某年底”这样的表达是错误的,如,2014年底,应该是,2014年年底。
(七)标题规范
文章的数级标题应该按照:一、(一)1.(1)①这样的序号来排,最常见的问题是1后面用了顿号,而不是用圆点。前几天我还在一篇文章中见过有在(一)后面加顿号。
另外,标题末尾不用加标点,句号、问号、叹号,都不用。
(八)外文需格外注意
文章中有外文的,输入时需格外留心,拼写漏写,字母间多了空格或两个单词之间的空格没打等小问题常常出现。涉及德文、法文、俄文等特殊拼写的更要注意,尤其字母上方的“小眼睛”“小犄角”之类的。
(九)翻译的术语前后一致
翻译的人名、术语,尽量采用通用的译法。对于众所周知的人物最好用通用译法,比如边沁,有译者坚持“本瑟姆”更符合发音规则,却容易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因此没有必要标新立异;对于不是众所周知的人物或词语,最好括号备注原外文名称,以避免回译不准确而无法查找。
(十)当事人的名字要准确
法律文章少不了案例,案例当然少不了当事人。当事人的名字这种细节,却是出错高发地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一篇判决,前文是嘉禾公司,后文就变成嘉和公司了。
另外,援引案例写作时,有时因涉及商业秘密或隐私,需要将当事人的姓名隐去,这里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同姓的当事人有好几位,如只是简单地将名字改成某某,会出现当事人名字混淆无法辨认的情况,比如两个李某或李某某,让案情混乱不堪。因此,在隐名时要注意。
(十一)法律术语及时更新
立法和法学理论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当法律修订,或者法学理论相应发展时,相应的法律知识就发生了变化。
比如,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一批法律中,“征用”改成“征收”的,就应该统一及时更新,规范使用。
再如,目前三大诉讼法都将“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而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在修改后的实际使用中,就要对以前惯用的术语进行更新。
(十二)最容易用错的标点
最容易用错的标点是逗号、顿号、分号。“一逗到底”真的不是夸张,很多文章如此。作者可能对标点无意识,写着文章点着逗号,如同吃着火锅唱着歌儿。在该点句号时点逗号,在改点逗号时点顿号,应该纯属无意识吧,所以用法就不啰嗦了。此外,分号是不可以放在句号外面的。这个原则记住,分号一般也错不了了。
另外,还有在引号与书名号之间,如果没有其他的内容是不需要加顿号的,因为这是2011年国标修改的,所以,很多人会忽视,甚至不知情地敌视。比如,我修改过的这种问题,经常被作者执拗地改错回去……
关于标点的用法,可参考《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十三)注意“我”和“你”
这是什么意思呢?文章中,常常出现没有主语或者主语太多的情况,就是说句子缺“我”或者“我”太泛滥;另外,也常常出现很多“你”,而删去这些“我”和“你”对意思不构成任何影响。总的来讲,写作就是书面化程度不够,很像平时讲话带了很多口头禅。
(十四)数字可以对得上
涉及数字,比如赔偿金额等,就有一笔小账要算,前后一定要核得上,比如几项请求,共计多少,一定要构成等式。这种错误也很普遍。
数字的小数点也要注意,比如一份判决中,就出现了“11.42个月”,让人比较费解。
另外,论述要点的个数,也要前后对应,举例说,我上一篇文章说“法律写作的五个问题”,就写了一二三四五六点。因为构思时想了五点,写的时候临时又多想到一点。
(十五)固定搭配固定用
比如首先、其次、再次、复次、最后,这是一套的,第一、第二、第三……这是一套的,常出现首先,……其次,……第三,……这样的套用。
此外,正文论述中,这些词后用逗号,而不是顿号。这也是高发错误。
(十六)消灭笔误
笔误这个事情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其实是可以消灭的,在文章提交或者发送之前,通读一遍。那些“一遍”写成“一边”,“证券”写成“证据”等等瑕疵就暴露出来了。
以上十六方面的小细节,可以说是基本项,属于不在意就会有硬伤的情形,另外,还有一些附加项,如果不在意,可能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花更多一点心思,则会让文章更出彩漂亮。
(十七)告别单调地用一个词
比如,表示转折时,作者喜欢用但是,一篇文章,甚至一段话中就有十多个“但是”,这样便显得重复和单调。那么,就可以用然而、不过、却等可替代性的词语,让句式变幻有别。所以、于是、因此,另外、此外、还有等等也是同样道理。
(十八)音律抑扬顿挫
斟酌一个措辞,推敲一个用语,会发现当恰当的汉字组合到一起,阴阳上去的变化,有种音律的美感。
(十九)对仗工整
对于相邻的句子,如果字数相近,能够凝练成同样字数的,会产生一种工整的对仗效果,无论是视觉的阅读还是听觉的念诵,都会产生有冲击的美感。
(二十)使用成语
间或地使用一些成语,使文章显得干练、精悍。文章中的有些表达,完全可能换成成语,比如“这些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即,众所周知;避免再一次地犯同样的错误,即,重蹈覆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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