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19 来源: 作者:admin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应当澄清四个认识
梁根林
第一,中国律师不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异己力量,而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参与者,我们必须在观念上确定这样一个定位。
第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的要求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运用科学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经验以及政策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符合当时当地一般民众法律情感的、具有公信力、一般群众和法律人共同认可的裁判,才可以说实现了法治。没有具体法治,就不能言法治。我们要确立具体法治,具体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第三,在观念方面,整个法治理念需要进一步深化,要正视轻程序、重实体的问题,强化程序意识,除此之外,要让被告人一方心服口服。在理论体系保障方面,要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法律理论体系,疏通出罪入罪的渠道,训练共同的法律思维,从而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使检律双方在庭上达成共识成为可能。要秉承共同的法律思维逻辑。如果没有共同的法律思维、共同的刑法理论,理性对话就不可能发生。虽然适用的法律是良法,但个案的具体情况却很复杂。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看看有没有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却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以及没有必要处罚的情况。如果以审判为中心,最终经过理论体系的指引,遵守一个共同的思维和逻辑,检律双方达成共识就成为可能。
第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应确立100减1的理念,一个案件做不好,以前的工作就等于0。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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