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8-20 来源: 作者:admin
张新宝总编
天津港的爆炸悲剧还没有结束,这不仅是因为数十名“失联”人员中的相当一部分最终将会被证实遇难,更因为成千上万无辜者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如何得到救济,将是复杂和漫长的程序。
捐款?这两天已经见到天津某教育局动员中小学校及其师生捐;舆论敦促马云捐;“范爷”捐出100万已经得到天津有关方面的确认……
每一次事故和灾难,在这个社会里,总会掀起一场捐赠的风暴。天津爆炸事件一发生,它又如期而至。窃以为,国人的慈善观在许多方面是需要敲打、锤炼和升华的。
1、 捐与不捐,是每个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如果他想捐,社会应该提供相应的机会与机制;如果他不想捐,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采取暗示、潜规则等实际逼迫的方式让人捐。
2 、捐多捐少,是捐赠人自己决定的事,他人不得指手划脚,更不得利用舆论逼迫他人多捐。
3、 捐赠对于事故之救济,只是起补充作用。就天津特大爆炸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之救济而言,首先是肇事者的赔偿责任,接着是相关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进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救济和救助义务。只有在这些义务和责任都不足以救济受害人的情况下,社会捐赠才是必要的。千万不要让捐赠来替代这些义务和责任。
4、还有些人“乐善好施”,将小笔或大笔的钱捐给寺庙等。窃以为,在这个社会里此等行为与公益或慈善基本没有关系:捐钱者十之八九是祈福自己的平安甚或荣华富贵,也有感恩还愿的。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自己的私益而非公益,为了利己而非利他。从受捐者看,大多也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并不在乎世人的苦难。当和尚尼姑本身是他们谋生的手段正如有人到大学当讲师,管理寺院是他们赚钱的手段正如有人开公司。所以,如果真信佛、想救世界,一般是不用到庙里烧香拜佛的,除非自己有点特别需求。
5、捐赠就是捐赠,不应该附带这样那样的条件,不应该指望这样那样的回报。你捐了,自己感觉到自己是有爱心的,通过你的捐赠给受赠者解决了困难,是一种成就。这就是你得到的回报。
6 、受捐赠者,当常怀感恩之心,不辜负捐赠者的一份善意、一份期待,过好自己并在未来可能的情况下回报社会。但是,受捐赠者并不因此人格受贬低,他们应像捐赠者一样受到保护与尊重。
一个题外故事
8年前俺联络一位较富裕的朋友给某法学院贫困学生资助助学金,约定每年10万元。头一年如约给了10万(大概资助30个学生),次年该院要求增加到12万,我们按要求增加了。接着差不多每年都要求涨钱,最后到了20万,6年捐了将近100万。在2013年做了最后一次捐赠后,俺与朋友商定,这个事情该打住了。
对不起这位朋友,也对不起那些确实困难需要得到帮助的孩子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