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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日期:2018-12-14 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研究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中央的领导下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如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强调顶层设计,依法进行、于法有据,稳步推进、试点先行,分清矛盾主次、牵住“牛鼻子”等。这些被实践证明了的司法体制改革经验,构成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同志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想,对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



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1983——2012

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在最高人民法院描绘的法治蓝图中,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无疑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司法政策之一。“社会效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纪80年代初司法职能转型时期提出的概念,其含义随公共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创造这一弹性概念,旨在构建公共政策的司法转介机制,借此将党和国家的公共政策输送到司法审判过程。贯彻公共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之一,但三十年的政策实践表明,最高法院的政策表达和下级法院的实践方法均亟待规范化。政策话语的严谨表达固然可减少误解,却无法化解裁判方法上的随意性和去法治化风险。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在方法论上坚持法律教义与政策资源在司法裁判中的“体”“用”格局,确保在法教义体系内进行政策权衡和结果判断。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地区差异的定量分析

作者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地方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是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微观镜像。通过对地方政府法治水平的全面评估,验证了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这种不平衡既表现为东、中、西部之间的法治水平存在差异,也表现为不同区域城市间均衡度不同。通过相关性分析发现,城市的法治政府状况与GDP、人均收入等经济指标之间存在正相关,这种相关性在东部和西部表现的更加明显。中部部分省市的政治推动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经济的基础作用。区域所具有的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化因素缩小了城市间的差异,提高了区域政府法治状况的趋同度。区域法治水平差距的加大存在影响国家法治平衡和统一的可能性,也会加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应根据本地区特点探索加快法治进步的着力点。政务公开对于法治相对落后地区可以起到“牵一发动全身” 的倒逼作用。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提高行政决策民主化程度,增强社会对于法治进步的“获得感”。



地方预算参与的法治进路

作者陈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相对于预算法层面的制度缺失,预算参与在地方的法治化探索中呈现出丰富多元的发展格局,形成了预算决策参与、预算执行参与和预算问责参与三种法治进路。地方在自发进行制度创新方面显示出能动姿态,提供了完善预算参与法治建构、实现预算治理与预算民主理念的经验范本及具体途径。但是,地方预算参与法治进路也面临因外部制度障碍与自身局限带来的运行限度。要克服法治改革固有的路径依赖,扩展地方预算参与的制度经验,还面临诸多困境。在发挥地方驱动制度变迁的优势基础上,预算法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自上而下的调整,克服预算参与的制度创新障碍、确立统一的预算参与权利依据并推广预算问责参与法治化。



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

作者黄泽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是司法裁判说理的灵魂所在。它主要是为了打通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屏障,解决案件事实能否归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件之下的说理难题。当前,涵摄模式与等置模式在归属论证方面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可以在汲取它们各自优势的基础上,根据可普遍化公理,对归属论证模式进行重新建构,确立事实论证与价值论证的递进式符合模式,以及相应的论述型式论证规范和“事实解释在先,价值解释在后” 的法律解释原理。递进式符合模式具体表述为:若能够证明待决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指陈的要件事实在事实特征上相符合,则应当把案件事实归属在构成要件之下;事实特征无法证明相符合,就应当递进到对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则的价值预设的证明:若符合,便将案件事实归属在构成要件之下,反之则不予归属。



建设用地国有制的逻辑、挑战及变革

作者徐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在计划经济和人民公社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承载了城乡土地资源的权力性支配职能,以此形成了城乡二元的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制度。人民公社体制消解及计划经济体制转型后,集体所有制的权力性支配取向与国家意志产生了偏离,农村地区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愈渐严重。在规约土地利用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社会性管制制度无法快速形成的情况下,权力性支配框架得以延续并得到改造,原本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分别承载的权力性支配职能被集中于全民所有制,由此确立了建设用地国有制。建设用地国有制的实现依赖于征收,但计划经济体制下基于“国家需要”的征收正当化论述,无法容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需要”和“个人需要”,产生了征地正当性的疑问。权力性支配的逻辑也与市场逻辑相背离。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应当剥离所有制的权力性支配职能;土地公有的公共职能则应聚焦于居住权的保障和土地收益的分配。



明清时期地权秩序的构造及其启示

作者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明清时期的地权秩序表现为受制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宏观地权秩序与乡土社会原生自发形成的微观地权秩序的二元结构。民间地权秩序以“业” 为核心概念,以私人契约为工具,分化为永佃、一田二主、典制等多样态的管业层级以及典卖、活卖、绝卖等一系列交易形态。诸管业层级根据经营收益、流通性、管业年限与税赋风险等四种影响因子,体现为不同的权利内容与地权价值。诸地权交易类型以当前收益与未来收益两个维度构建起统一的交易链条与理论框架。民间自发的地权分化所催生的复杂地权结构起到了明晰产权与降低交易成本的积极功效,其成因根植于明清社会经济的变迁之中。明清时期地权秩序呈现出来的抽象和相对性观念、时间维度上的灵活性特征,不同于大陆法系以绝对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观念以及“所有权—他物权” 结构,这一观察对我国农地“三权分置” 改革颇具启发意义。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类型化视角下的举证责任

作者陈伟,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环境法学和侵权法学理论界存在争论的疑难问题。虽然立法已经明文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却常出现直接或间接违背立法的现象。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认识是导致理论争论和实践矛盾的重要原因。在英美法对因果关系所作的一般因果关系与特定因果关系两分法的基础上,根据科学认知难度可进一步把一般因果关系分为三种类型:常识型、科学确定型和科学不确定型。只有科学不确定型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才应由被告承担。根据污染物致害的时空顺序,可把特定因果关系分为到达的因果关系和致害的因果关系,而致害的因果关系则可根据证明的需要区分为暴露的因果关系和真实的因果关系。到达的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根据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应由被告承担。致害的因果关系中暴露的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真实的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则由被告承担。



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机制的实证研究

作者王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实证分析发现,将刑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理解为“责任刑情节决定是否判处死刑,预防刑情节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的学术观点与司法实务的死刑裁量实践不符,基于此提出的死刑司法控制方案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功用值得怀疑。现阶段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更可能是一种减法机制:对于有死亡结果的案件,原则上判处死刑,但有足够从宽情节的,不判处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原则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有足够从宽情节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为实现死刑的司法控制,须将死亡结果作为判处死刑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变减法机制为加法机制,建立严格的死刑从严情节体系和指导性的死刑从宽情节体系;对于有死亡结果的案件,原则上判处死缓,仅对其中有死刑从严情节的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无死刑从严情节但有死刑从宽情节的案件,不判处死刑;对于同时存在多种量刑情节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实证分析和刑罚理论的指导下决定刑罚。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效检验

——基于12666份速裁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作者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2014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根据对12666份速裁案件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虽然速裁案件的审判效率有显著提高,但审前效率的提高并不显著;速裁案件量刑在有期徒刑、拘役的裁量上基本保持均衡,但在缓刑的适用上存在犯罪类别之间、试点城市之间的较大偏差;速裁程序试点中虽然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但被告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比例很低。基于上述检验结果,未来速裁程序立法要加快案件的审前流程,特别是要在提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率的基础上,缩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规范速裁案件量刑指南,避免量刑在区域之间、犯罪类别之间的严重偏差;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可考虑实现速裁案件的强制性律师辩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审判中心论的话语体系分歧及其解决

作者樊传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审判中心主义”是中国学者在进行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时,提炼出的理论术语;然后以此为参照,对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类型化描述,开展相应的对策研究。“以审判为中心”则是在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实践的语境中,由改革决策层、执行部门提出的统括性术语;它旨在解决刑事错案频发、司法公信力不足等现实问题,是推进严格司法的工具性举措之一。这两种话语体系都指向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但它们在制度愿景、改革内容、价值定位、推进路径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这些分歧导致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之间发生错位,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无法就相应改革议题形成有效互动、共识与合力推进。一个或许可行的解决方案是,让二者共享建构性的刑事诉讼法教义学立场,竞争性地为刑事诉讼制度演进提供发展动力和解释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