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11 来源: 作者:admin
《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目录和提要
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
——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 刘杨(3)
内容提要:“恶法命题”是处理道德-法律关系的静态法哲学的核心命题,由于预设了不同的法律观,两个恶法命题非但不构成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反对关系,反而在理论功能、实践效果上具有统一性。恶法命题的真实意义存在于广义的守法环节。守法义务理论既是恶法命题在动态的守法领域的延伸、拓展和应用,又是对恶法命题的呼应、落实和证成。具有耦合关系的恶法命题和守法义务命题在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分别构成了前后相继的两个“道德命题”和两个“分离命题”,由此形成的“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既从理论上说明了两大法学派“不同而相通”是如何实现的,也解释了二者共同维护正义、自由、法治是如何可能的。这一理论实现了法哲学从静态到动态的跃迁,是两大法学派相互争辩、借鉴并彼此补充、深化的结果。
合宪性推定的正当性 王书成(23)
内容提要:合宪性推定是宪法审查中一种重要方法。其最初起源于美国,尔后逐渐被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法治国所采用。国内目前对于合宪性推定方法的认识尚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审查制度的有效运作。对于合宪性推定方法的借鉴,不在于简单移植,重点在于从一般原理的角度来探求其所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从人权价值、规范体系、经济理性等多角度对合宪性推定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可发现合宪性推定是一种原理性的宪法方法,根基于宪法的最高性、法官的经济理性、人权的目的性、国家权力的手段性等。合宪性推定的正当性论证,在折射出目前宪法方法的贫瘠的同时,也有助于摆脱宪法文本浪漫主义的方法论困境,进而体现出宪法方法兼具政治与法律的特性。
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 方新军(36)
内容提要:权利的客体是权利设立的基础,权利的标的是权利行使的对象,权利的内容是权利主体自由意志的行使方式。权利的客体要结合权利的层次作不同的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观念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是第一层次的权利动起来的结果,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原则上是第一层次的权利,但是通过第二层次权利创设出来的新权利种类有例外。第三层次的权利是第二层次的权利动起来的结果,其客体原则上是第二层次的权利,其后依此类推。权利客体和权利标的的区分对于第一层次的权利分类没有意义,但是对第二层次及以后的权利分类意义重大。
身份制度的私法构造 马俊驹 童列春(59)
内容提要:身份制度的私法构造以个人间的组织状态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存在为前提。个人生活在身份体中。身份体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组织或群体,是私法秩序的重要载体。身份体作为利益配置单位,通过确定成员身份界定身份体内外关系,实现其内部身份关系的制度安排。身份制度私法构造的基本要素包括身份利益、价值体系、区分机制、行为规则和外部标志。身份制度以某类组织或群体而非原子化个人为调整对象,确认和规范人们实际生活中的强弱共存状态,形成身份权利特有的形式与功能,并以“命令—服从”的治理模式替代平等协商机制,在身份关系的变动中体现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及实施条件 胡开忠(72)
内容提要:反向工程在传统产业及信息产业中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可以限制发明人的技术垄断,节约研发的成本,促进技术进步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反向工程问题不仅涉及发明人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实施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确定反向工程的实施条件时,应当注意平衡上述利益关系,并根据各产业的特点完善这一制度,以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股份共有的公司法规范 沈贵明(86)
内容提要:数个主体共享股份权益的,是广义的股份共有;共有人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并受公司法规范的,是狭义的股份共有。股份共有具有准共有的属性,可以适用民法有关共有的规范,但公司法的相关规范应优先适用。股份共有人应当确定行使共有股份权利的代表人;未确定代表人的,除公司或其他当事人认可外,不得行使该股份权利。共有人之间承担连带缴纳股款责任。公司对共有人的通知和送达以代表人为受领人,代表人不明确的,任一共有人均可为受领人。
劳动法与小企业的优惠待遇 谢增毅(97)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劳动立法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做法值得商榷。应充分考虑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身特点、特殊要求以及劳动法的实施状况,对它们在劳动法上实行一定的优惠待遇。境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德国、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劳动法都对小企业实行一定的豁免或差别待遇。借鉴境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对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股份合作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规章制定、社会保险方面实行一定的优惠待遇,以减少小企业的负担,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并促进劳动法的真正实施。
主张的具体化研究 占善刚(110)
内容提要: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民事诉讼领域,基于主张责任之法理,当事人必须积极地向法院主张于己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符合具体化的要求,才能认为是适格的,也才能认为当事人已尽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不仅要求当事人作出具体的陈述,而且禁止当事人作纯为恣意的、射倖式的陈述。主张具体化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保障法院的审理利益及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为使法院能有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具有证据调查的必要性,避免产生预断,主张的具体化应以满足法院的裁判重要性审查为基准。在情报偏在性事件中,应缓和主张具体化的要求,允许当事人为抽象的事实主张,以求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 朱孝清(123)
内容提要:将英文中的“public prosecution”翻译为“检察”,是因为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均具有监督属性,且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以公诉为主的职能、监督的属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目的、国家与社会公益代表的身份,四者共同构成“检察”的内涵。如果将检察内涵中的四个要素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就有可能在理论或实践上出现谬误。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 车浩(136)
内容提要:如何理解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多种解释方案。在立法论上,可以从两罪法条竞合但刑罚轻重失序的角度展开修法必要性的论证。在解释论上,无论是将两罪解释为法条竞合进而主张“重法优于轻法”或者主张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罪处罚”,在法理上都难以自洽。较为妥当的解释方案是,缺乏有效同意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具备有效同意则是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两罪是互斥关系。同意效力判断的关键在于幼女是否属于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卖淫幼女。这不仅能够合理说明类法益对刑法章节设置的指导意义,而且有利于维持保护幼女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证明力规则检讨 李训虎(156)
内容提要:中国的司法实践对证据的证明力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注,呼唤证明力规则、创造证明力规则并实践证明力规则。然而,当下的证据法学界对证明力规则往往持一种简单化的批判态度,其对于证明力规则的理性总结与学理思考相较于司法实务界倾注的努力不相适应。在以证明力为导向的证据法中,证明力规则的产生是一种必然。在证明力规则问题上,中国证据法学者在理论层面缺乏主体意识,但法律条文以及司法实践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并保持了韧性。
我国刑事诉讼运行状况实证分析 徐美君(174)
内容提要:通过对1997年至2007年《中国法律年鉴》记载的数据以及中国东部某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运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侦查决定型”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时所作的决定更是关乎整个刑事案件诉讼结果的命运节点。据此,迄今为止进行的着重于审判程序改革的刑事诉讼改革进路值得反思,未来的刑事诉讼改革应当以解决侦查终结时侦查权的有效监督问题为重点。
国际法中的特别法优先原则 廖诗评(186)
内容提要:国际法规则的冲突是国际法不成体系的重要表现,特别法优先原则强调适用更特殊、更具体的特别法规则,是解决这种冲突的重要方法。冲突确实存在与规则属于同一事项构成了该原则适用的基本条件,而调整事项和规则所涉及的缔约方则构成确定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参考因素。
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 蒋铁初(196)
内容提要:“罪疑惟轻”是中国古代疑罪处理的代表性观点。它主张当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时,对嫌疑人从轻处罚。“罪疑惟轻”的观点是对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的认可,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中庸思维、有罪必罚等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古代疑罪处理的模式和司法官员的疑罪处理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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