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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贸环境变化与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应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日期:2019-04-19 来源: 作者:

2019年4月9日,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在学院路校区召开了“国际经贸环境变化与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应对”研讨与交流会。

(研讨交流会会议现场)

会议分成两个单元进行,第一个单元由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范晓波主持,第二单元由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戴龙主持。范晓波首先简要介绍了《外商投资法》通过的意义,并说明此次学术研讨会的初衷。各位专家学者依次发言。

孔庆江:《外商投资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有过主持国家发改委课题的经历,做了外商投资法学者相关意见稿,故而此次发言有坚实的依据。

孔庆江认为,外商投资法是一部外资基础性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具体措施,而是概要性法律,留下了与其他具体规定协调的空间。从操作层面来讲,概要性法律是需要细则来实施的配套法规,也需要其他法律法规衔接。如果没有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保护,无法确保外商投资的有效管理。他逐一说明了《外商投资法》与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负面清单”的衔接、与国家安全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衔接、与原审批和备案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衔接、与企业法的关系(主要就是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外商投资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与原外商投资有关的部门规章的关系等。他指出,《外商投资法》与部分法律法规的衔接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完成,而部分衔接需要通过后续立法完成。

祁欢:外商投资法与国际投资条约的接轨

祁欢认为,《外商投资法》的顺利出台与当前的大环境有关,彰显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既符合UNCTAD推动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指南,在很多方面如内外统一、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征收、例外等也与国际条约接轨。她针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戴龙: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数字贸易的影响

戴龙认为,数字贸易背景下的新型贸易壁垒体现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我国目前的规制不健全。如若在数字贸易中全面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模式,中国应积极推动多边框架下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负面清单模式谈判,同时给基于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数据流动限制留下监管的余地。

丁夏:关于《外商投资法》中国家安全外资审查制度的问题

丁夏认为外商投资法第6条提到的国家安全,定义外延广,针对以国家安全为由采取的措施应该有不同的法律限制。她还进一步指出,外商投资法第40条歧视性禁止限制或类似措施,根据保护国内战略性产业的需要,中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要限制对战略性产业的过度保护,反对赋予外资审查机构无限的自由裁量权。针对《外商投资法》35条规定的司法审查问题,她也谈了自己的观点。

车路遥:禁止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和贸易战中的美方关切

车路遥首先从美国2018年的301报告解读了美国的关切,分析了《外商投资法》中禁止强制技术转让条款的法律要素,评估了新法解决美国“关切”的可能性及难度,最后,她建议将负面清单的制定透明化,将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必要性的说明制度化。作为合资者的国有企业减少非商业考虑,同时完善安全审查和信息报告制度的透明度建设,防止外方“强制技术转让”的推定。

范晓波:外商投资法视角下VIE的监管

范晓波首先对VIE结构模式进行了介绍,对国内相关部门、产业对VIE结构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她还结合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对VIE结构进行监管的路径,最后她总结了VIE未来的发展趋势。她认为可以以包容的态度对待既存的VIE,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但是实施负面清单后,外商投资不宜再以VIE结构突破负面清单限制的领域,VIE模式可能被放弃,转向股权控制或更隐秘的方式。

发言结束后,老师们针对上述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和提问,各发言人也对此进行了回应。

最后孔庆江做会议总结。

内容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