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28 来源: 作者:admin
专题絮语
【作者】 黄卉;
【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迄今发布了13批共64则指导案例。从近期相关研究文献看,学者们最初的那种对新制度的习惯性的本能质疑,正逐渐转化为一种深层次的失望并有“固化”倾向。组织本期专题研究,是为细究此种负面判断的原因,以期为制度设计和执行者提供有针对性的矫正和完善建议。孙维飞教授的《隐名的指导案例》一文研究了第1号指导案例的参照适用情况,作者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间接引用; 单方解除; 事实认定; 行政指导; 指导性案例; 用人单位; 末位淘汰; 层次的; 规范分析;
隐名的指导案例——以“指导案例1号”为例的分析
【作者】 孙维飞;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 通过对1号指导案例公布后“2011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二审审结且判决书全文中含“跳单”二字的64个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研究,本文认为存在着隐名的指导案例之现象,即法官参考了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却不提及“指导案例”一词。此种现象意味着就指导案例来说,不论拘束力的类型是什么,所要发生拘束力的是具有抽象规则性质的裁判要点,而不是所谓的“判例”,1号指导案例之公布也实现了“同案同判”的功能。从1号指导案例发挥作用的方式来看,其功能更类似于附带案情的较具体的法条,有单条司法解释的特点,就此,判例法的类推和区别技术是不必要的。未来案例指导制度之建设或许应当考虑既有司法实践显现的这一特点。
【关键词】 指导案例; 隐名; 跳单; 区别技术;
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法意义
【作者】 王天华;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原裁判中提炼出来的一般规范。从内容上看,迄今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行政),其“裁判要点”有①制定法规定的强调性重申;②解释立场的明确;③解释基准的定立;④法律漏洞的填补四类。这四类“裁判要点”都承载着最高人民法院推动行政法治的政策性意图。从功能上看,迄今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行政)基本上为各级人民法院所遵从,并对行政实务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导向作用。但是,案例指导制度本身有其固有的射程,同时,指导性案例(行政)在概念选用、法律论证上亟需加强,其政策性考量也可以更为周全。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解释基准; 法律漏洞; 法律效力;
民事指导性案例:质与量的考察
【作者】 周翠;
【机构】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 指导性案例不应满足于裁判要点的归纳,更应在结构与说理范式上为法院日常裁判提供参照,唯此才能凸显其特殊价值。为了实现指导性案例承担的指导功能,未来的指导性案例宜采“判决文风”,先述明结论,再论证理由,判决结果置于基本案情之前。而且,基本案情应当简明扼要,裁判理由既清楚易懂又言简意赅。法官在裁判理由中不仅对诉之合法与诉之有理分层讨论,而且在诉之有理阶段还应当围绕着请求权基础的要件构成予以逐项说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理由,言之有理,持之有故。为了实现指导性案例承担的统一判例的功能,未来还有必要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这一方面可通过对遴选标准予以扩张解释的途径实现,另一方面亦可尝试通过飞跃上诉或再审提审等途径由最高法院及其巡回法庭做成指导性裁判。在后一路径,最高法院也可尝试从各级法院选调法官作为学术助理,并引入强制律师制。
【关键词】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指导性案例; 判决书结构;
论买卖合同中的修理、更换
【作者】 缪宇;
【机构】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摘要】 修理、更换的解释和续造应当遵循两项利益衡量规则:作为违约责任救济方式,修理、更换不得使买受人蒙受额外不利;作为实际履行的具体形态,修理、更换不得使出卖人承担过重的负担。我国《合同法》第111条实际上将修理、更换的选择权交给了买受人,为了避免出卖人承担过重的负担,应当引入相对费用过巨抗辩权,承认绝对费用过巨抗辩权,两者均以《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为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否认了买受人的自行修理权,但是由于我国违约责任体系与德国债务不履行体系存在本质区别,修理、更换不具有优先性,我国也未承认出卖人的二次供货权,因此,出卖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
【关键词】 修理、更换; 实际履行; 违约责任; 选择权; 费用过巨;
法教义学的逻辑
【作者】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白斌;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译者前记】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1932年)是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哲学名著,也是新康德主义西南德意志学派的法哲学代表作。本书第15章呈现了拉氏关于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的经典立场,集中性地阐述了拉德布鲁赫对于作为理解性文化科学之法律科学的基本主张,对于法律学的自我理解具有重要意义,且能够独立成篇,故而特别抽取出来,译成中文,俾利学界研究。拉氏《法哲学》一书早前已有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朴先生的全译本[1],因
【关键词】 法教义学; 拉德布鲁赫; 法哲学; 法律解释; 德国法兰克福; 世界声誉; 前记; 王朴; 集中性; 基尔希曼;
《清华法学》约稿启事
【机构】 《清华法学》编辑部;
【摘要】 一、《清华法学》系教育部主管、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法学》编辑部编辑的、面向海内外法学界的全国法律类中文核心期刊以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逢单月15日刊印。二、本刊秉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以严谨、求实、自律为办刊宗旨,以开放的姿态,恪守学术公正,敬候方家惠赐佳作,并以诚挚的态度随时吸纳学界
【关键词】 约稿启事; 编辑部编辑;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文核心期刊; 载物; 法律类; 注释体例; 学界同仁; 双向匿名审稿; 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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