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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日期:2018-12-14 来源: 作者:admin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张文显: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

——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                            (5-20)

理论前沿

崔建远: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                    (21-32)

钱玉林: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裁判

——指导案例67号裁判规则质疑                            (33-45)

泮伟江:法律的二值代码性与复杂性化约                    (46-59)

赵天宝:中国普法三十年(1986-2016)的困顿与超越         (60-69)

李少文:民主宪法的工程学                                (70-86)

吕翰岳:作为与不作为之区分的目的理性思考

——以德国判例与学说为借镜                              (87-108)

刘品新:印证与概率:电子证据的客观化采信                (109-127)

李  俊:罗马法上的农地永久租赁及其双重影响              (128-146)

环球评论

赵  丹:强势司法的政治逻辑:匈牙利宪法法院的启示        (147-160)

蒋  勇:基本权利干预视角下我国警察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161-178)

国际法研究

余晓汉:论海事赔偿请求限制性与非限制性之识别            (179-192)

 

 

 

理论前沿

罗马法中租赁与买卖的异同

[意]奥利维耶罗·迪利贝尔托(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

内容提要:在《法学阶梯》中,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向他的学生讲述了罗马法中买卖和租赁的异同:两者都是合意契约,它们之间存在“亲密的联系”;而物的返还是区分这两种契约的主要要素。同时,他又提出了两种存在疑问的情形:公田永久租赁以及角斗士奴隶。由于这两种情形的特殊性,罗马法学家很难将它们划分到租赁契约或者买卖契约中。公田永久租赁的案例中,在没有定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存在物的返还,应视为租赁契约。但是直至今日,大多数理论仍将角斗士奴隶的案例解释为两种“异类契约”,并认为它们是附条件契约的特例,其效力可以追溯到契约缔结之时。而笔者认为,契约在缔结之时已经要件完备且产生效力,不同的“条件”并不是用来确认契约的法律属性,而是用来在事件发生时确定是哪种契约的情形,并且不具有溯及力。

关键词:买卖 租赁 物的返还 附条件 合意契约

 

政法委的构成与运作

刘忠(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委员会制是列宁主义政党实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方式,政法委是委员会制在政法口的具体表现方式。作为一种议事协调机制,政法委对分工、分立状态下各政法机关的意志和行动进行统筹、综合。1980年中央政法委恢复后,这一议事协调机制逐渐确立为单位成员制。其具体的职能体现,通过对1978年中央政法小组到1980年中央政法委转变的对比,可获得清晰的认识。在这一转变中,新成立的中央政法委机关,是区别既往的一个显著不同。区分作为议事协调机制的中央政法委和作为其办事机构的中央政法委机关,是准确评价这一机制的前提。

关键词:委员会制 议事协调 政法委 民主集中制

 

社会事实、价值与法律的规范性

沈宏彬(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当代法律实证主义者主张,法律的规范性是法理论需要说明的首要议题。同时,他们坚持对法律规范性要求的识别标准,完全是由社会事实所决定。这就是社会事实命题。然而,将法律视为规范性实践,意味着法律是能够向人们提供行动理由的事实。对这种事实给予充分理解,一方面必须说明它是如何与某些深层价值保持关联的,另一方面必须说明在每个具体情境下,它是如何对具体的行动给予指引的。德沃金所提炼的理论争议显示出,实证主义无法确保由社会事实确定的法律规范,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实践中,始终和深层价值保持必要的关联。而实证主义要避免陷入这种争议,对法律规范性的说明就只能停留在抽象、一般的层面上,这又导致法律的规范性变得空洞。这说明,法律实证主义无法维护社会事实命题。法理论必须在一个基本的实践哲学框架下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

关键词:理论争议 法律规范性 法律实证主义

 

合法则性条件说的厘清与质疑

邹兵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法则性条件说是以取代条件说为宗旨的、独立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而非某个既有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翻版或变体。合法则性条件说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条件说的困境,但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因而无法取代条件说。首先,在自然科学领域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关于能否以主流意见或学术代表人物的意见认定自然法则的问题,合法则性条件说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其次,在社会科学领域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合法则性条件说面临着难以找到普遍性法则的难题。最后,在具体因果关系层面,合法则性条件说由于采用了力学、物理学的判断标准,不仅会在逻辑上陷入自相矛盾,而且还会在不作为犯的场合不可避免地得出错误的结论。此外,合法则性条件说不具备与条件说共存兼容的前提性条件,无法成为条件说的有益补充。因此,合法则性条件说是一个失败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不值得提倡。

关键词:合法则性条件说 亨普尔模型 因果关系

 

事实认定模式与我国刑事防错机制的完善

尚华(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错案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如何防范事实认定错误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协同型事实认定模式和竞争型事实认定模式是两种基本的事实认定模式。协同型事实认定模式,是以一个“犯罪故事”为主线,检察院的“控诉故事”和法院的“裁判故事”都是对侦查版“犯罪故事”的确认和完善。竞争型事实认定模式,是指在事实认定模式中,存在多个故事版本的比较、选择和竞争,并以此推动事实认定进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虽然具有对抗色彩,但事实认定模式仍属于协同型。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防错机制,有必要改良事实认定模式,允许证据解释和推论存在多样性,鼓励多个故事版本之间的比较和竞争,重视最佳解释和似真推理,落实被告人的对质权,强化辩护方审前获取案件信息和证据的能力,谨慎对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事实认定模式 刑事错案 防错机制 证明标准 裁判

 

合同法上格式之战的学说变迁与规范适用

金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格式之战源于商事交易实践,属于格式条款订入商事合同领域的一项特殊问题。比较法上,从20世纪盛行的“最后一枪理论”,发展至目前通行的“相互击倒理论”,格式之战的学说建构与规则设计臻于成熟。我国《合同法》在欠缺针对格式之战特殊规则的背景下,基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解决兼具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确定双重因素的特殊议题,规则适用仍停留于“最后一枪理论”,滞后于现代学说发展。《合同法》第30条在立法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时存在疏漏,同时《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在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与效力控制的区分上仍失之清晰,且与合同漏洞填补的周边规则难以协调,致使在中国合同法上格式之战面临规范适用与规范解释的双重挑战。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就格式之战这一特殊议题,宜从立法论角度引入适当的制度构造或更新,引入合同订立特别规则或格式条款特别规则,辅以明确的补充性解释规则,或有助于摆脱格式之战的规范适用与解释困境。

关键词:商事合同 格式条款 订入控制 合同漏洞 补充性解释

 

互联网时代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完善

刘文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

内容提要:著作权法是一部信息保护法,而不是介质保护法,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广播组织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其客体为广播组织向公众传送供其同步接收的信息,也就是广播节目,这是讨论广播组织权问题的出发点。对广播组织权客体属性的误认,易使相关研究从知识产权法滑入物权法的窠臼。基于这一预设,无论广播节目借助传统媒介还是网络媒介加以传送,均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赋予广播组织以网络传播控制权,于法律体系逻辑上并无问题,关键看立法者如何进行利益切分。从激励内容生产的考虑出发,我国法院已经绕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利益给予一定保护。当前,保护包括网播组织在内的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正当利益,合乎促进文化产品的供给这一著作权法基本宗旨,有其必要性。技术中立的“广播”和“转播”概念既与著作权法体系相容,又是媒介融合提出的客观要求,有必要通过修法加以采纳。

关键词:广播组织权 广播节目 广播信号 网络传播权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倒置说之批判

袁中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观念认为,我国劳动争议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实行的是证明责任倒置。这种倒置说在司法实务界具有广泛影响,而且在法律规范和法律理论层面似乎也不缺乏支持。但这种学说其实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之上,而且笼统地要求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证明责任也无法在个案中进行恰当分配。更为致命的是,诸多相关法条并不能为倒置说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而且证据偏在也绝非是实行倒置的充分理由。但如果抛弃倒置说而采用规范说,又可能在某些案件中无法恰当分配证明责任。更为合适的选择是采用修正规范说,并结合对实体法规范的解释,完全可以为劳动争议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提供恰当的解决方案。以上述分析为基础,也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缺陷。对此应当修订相关法条,通过主文/但书的区分等方式恰当地表达证明责任分配。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