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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日期:2017-05-16 来源: 作者:admin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法治”主题研讨 

论文

《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立法重点  马怀德(第516页)

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  秦前红(第1727页)

中国古代监察思想、制度与法律论纲

——历史经验的总结    张晋藩(第2839页)

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  熊秋红(第4060页)

法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新监察制度   张建伟(第6182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再造    忠(第8392页)

监察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陈越峰(第93104页)

监察委员会与“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第105114页)

笔谈

关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陈光中(第115—117页)

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  姜明安(第117—121页)

中国传统御史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  赵晓耕(第121—123页)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理论  吴建雄(第123—126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  姚文胜(第126—129页)

现行纪检监察模式的困境及其法治化改革方向  (第129—132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论纲  郑磊(第132—136页)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蔡乐渭(第136—140页)

秦监察官执法的历史启示(第140—143页)

理论前沿

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法律规制  王天凡(第144161页)

论累积犯的法理

——以污染环境罪为中心  张志钢(第162178页)

国际法研究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美欧制度之争  王燕(第179192页)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法治”主题研讨

论文

《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立法重点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弥补现行监察制度不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反腐制度化、法治化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制定《国家监察法》必须坚持正确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导向,明确监察机关的定位和运作机制,实现对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完善监察手段和监察程序,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设计好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反腐败 国家监察法

 

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监督权的分散配置是当前监察体制诸多弊病之根源,监察体制改革所欲达致的目标即为实现机构与职能的整合,以期优化监督权的配置模式。基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属性、背景与内涵,改革须遵循先“变法”后“变革”的逻辑,且应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遵循,还须遵照机构与职能整合的思路,以及监察权独立行使的理念。以此为指引的改革,需适时启动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处理好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合理安排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与职权,并建立监察权行使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委员会 监督权配置模式

 

中国古代监察思想、制度与法律论纲——历史经验的总结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也是制度与法律的文化基础。中国古代监察思想博大精深,深刻地影响着监察制度与法律的制定与运行。在中国古代监察思想、制度与法律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战国、汉、唐、宋、明是五个有代表性的朝代。这五个朝代的监察思想、制度与法律各有发展脉络与时代特点,监察思想、制度与法律三者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可以为现代监察法制建设提供历史的经验。

关键词:监察思想 监察制度 监察法 中国古代

 

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是否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存在着争议,监察委员会应当享有哪些职权也尚待明确。由于各国司法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存在差异,主要有由警察行使侦查权、检察官直接行使侦查权和设专门机构行使侦查权之别。不同的模式选择往往由法律文化传统、诉讼模式、职务犯罪的特点、腐败的严重程度、侦查能力、公众的信任程度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得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直接行使模式转向专门机构行使模式,在此背景下,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香港廉政公署、澳门廉政公署的实践经验对中国大陆地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受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的约束,应当赋予监察委员会履行反腐败职责所需的必要权力,而非打击腐败所需的全部权力;监察委员会侦查权不应是原有反腐败机构权力的简单相加,而应从我国现行法律出发,参照新加坡及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刑事司法国际标准进行具体甄别;在监察体制改革中,应注意避免“只转权力、不转权利”的片面思维,完善对监察委员会侦查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关键词:监察体制 职务犯罪 调查权 侦查权

 

法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新监察制度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纪委在当前反贪腐中取得赫赫功绩有其特定原因,同时也存在法治化转型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能不能在法治化方面取得进步,取决于能否突破法律的正当程序困境以及国家权力设置的科学化考量。本文探讨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来源和权力构成,指出香港、新加坡廉政机构模式并非反腐败机制改革的唯一选项,重新“武装”检察机关,地位设定得当、职权配置到位、侦查措施得力以及程序调整适当,检察机关同样可以达到纪委办案的境界。若以三权学说划分国家权力,新的监察权仍属于行政权范畴;若不以三权学说为标准,监察权当然可以视为立法权之下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权力即监察权,没有必要定位为“执法监督权”。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类似刑事侦查的权力应当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留置与逮捕有着相同的实质,应依照宪法规定纳入司法权控制的范围。国家监察委员会查办犯罪案件,应当允许律师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我国建立新监察制度,需要考虑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延伸至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调查领域。另外,本文建议保留人民检察院对于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权,形成监察权和侦查权的相互制约关系。

关键词:纪委 监察委员会 法治 正当程序 检察院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再造

李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监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重组监察职能,必然对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体系、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等产生影响。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议适时修改宪法,确认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并对相关制度机制作出调整。

关键词:监察 宪法 体制改革

 

监察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监察措施的合法性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法治议题。新的国家监察机关所采取的监察措施多元混合,但是并没有创制出新的权力类型,也没有根本改变监察措施的法律性质。其中,职务犯罪调查措施属于刑事侦查,职务违法行为调查措施属于行政性措施。监察关系属于基于公务员管理而形成的特别关系,但是当监察措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时,应受依法治国原则的调整,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在监察措施的过程合法性方面,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妥当设置刑事和行政监察程序的分类与转换,尤其需要充分规定告知、陈述申辩、全程录音录像和听证等关键性程序权利或措施。对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司法监督,应当根据监察措施及其程序的类型进行合理的司法衔接。其中,职务犯罪侦查的司法衔接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性留置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监察调查措施与处置措施,应当准用《行政诉讼法》予以法律救济。此外,还应充分考虑律师介入与国家责任问题。

关键词:国家监察 监察措施 基本权利 监察法治

 

监察委员会与“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

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到“八二宪法”的大量修改,由此可能造成“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八二宪法”体制的核心政治原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这一核心政治原则在宪法上并未充分法权化,这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宪制背景和基础。“八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中央国家机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党和国家一体化的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不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另一类是党和国家非一体化的“一府两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使得监察委员会同时具有这两类国家机构的属性,既是党和国家一体化的,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最终来源于人民的赋权,同时又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因此,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得作为政治原则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得以一定程度的法权化。

关键词:合署办公 监察委员会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做主 依法治国

 

笔谈

    关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

    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传统御史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    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理论    吴建雄(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    姚文胜(深圳市纪委宣传部)

    现行纪检监察模式的困境及其法治化改革方向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论纲    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蔡乐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秦监察官“执法”的历史启示   王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

 

理论前沿

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法律规制

王天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标价点击购买页面的性质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通过意思表示的规范解释方法予以客观判断。从不特定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角度观之,若无法从网页标价页面中解释出商家不愿受其表示约束而保留缔结合同与否可能性的情形下,不应认为网页本身属于要约邀请。而作为格式条款的购物网站规则若未能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未满足我国法律关于订入控制的要求,消费者可以撤销这一格式条款。此外网站购物规则亦可能因违反法律对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要求而不生效力。除此之外还需判断电子自动回复的效力。我国应当通过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及电子商务法等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的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义务的相关特别规范,包括自动回复、承诺期限等。在合同被判定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情形下,若商家的标价错误符合我国现行法中关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则商家可撤销合同,在消费者存在合理信赖而受有损害的情形下,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关键词:标价错误 意思表示解释 格式条款 重大误解

 

论累积犯的法理——以污染环境罪为中心

张志钢(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累积犯由德国学者库伦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其原型出自水污染犯罪,如今已拓展到对自然环境和人为制度等集体法益的保护。单独的累积危险行为不会产生法益侵害,也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或抽象危险,这使得累积犯突破了传统危险犯的结构而成为刑法最为极端的扩张形式。累积性侵害产生于大量行为真实的累积效应。累积犯并不必然违背罪责原则,但在责任自负原则下,累积犯的责任归属只能是个别性的。个别性责任归属的关键,在于确定累积危险行为。在立法上,累积犯采用标准化的行为模式,确切地说是诉诸行政性标准实现适度的犯罪化。累积犯集中于环境犯罪和经济犯罪领域,具有强烈的行政从属性,因而可视为现代刑法行政(法)化的重要表现。我国刑法中,既有自发地适用累积犯的有益实践,也存在不少亟待澄清的错误解读。

关键词:累积犯 危险犯 环境污染 累积效应 集体法益

 

国际法研究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美欧制度之争

王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内容提要:针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缺陷,美国与欧盟在传统双边投资协定模式的基础上,分别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与常设仲裁模式加以改革。两种模式在仲裁员由谁指定、上诉机制的设置以及仲裁庭的常设性和多边性等方面存在制度分歧。美欧的制度之争不仅反映了两者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应采取投资者主导型还是东道国主导型路径的不同认识,还反映了两者对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主导权的争夺。对此,中国宜在多边路径下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区域路径下采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并加以适当调整。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 常设仲裁模式 投资者主导 东道国主导